+更多
专家名录
唐朱昌
唐朱昌
教授,博士生导师。复旦大学中国反洗钱研究中心首任主任,复旦大学俄...
严立新
严立新
复旦大学国际金融学院教授,中国反洗钱研究中心执行主任,陆家嘴金...
陈浩然
陈浩然
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复旦大学国际刑法研究中心主任。...
何 萍
何 萍
华东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复旦大学中国反洗钱研究中心特聘研究员,荷...
李小杰
李小杰
安永金融服务风险管理、咨询总监,曾任蚂蚁金服反洗钱总监,复旦大学...
周锦贤
周锦贤
周锦贤先生,香港人,广州暨南大学法律学士,复旦大学中国反洗钱研究中...
童文俊
童文俊
高级经济师,复旦大学金融学博士,复旦大学经济学博士后。现供职于中...
汤 俊
汤 俊
武汉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信息安全学院教授。长期专注于反洗钱/反恐...
李 刚
李 刚
生辰:1977.7.26 籍贯:辽宁抚顺 民族:汉 党派:九三学社 职称:教授 研究...
祝亚雄
祝亚雄
祝亚雄,1974年生,浙江衢州人。浙江师范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副教授,博...
顾卿华
顾卿华
复旦大学中国反洗钱研究中心特聘研究员;现任安永管理咨询服务合伙...
张平
张平
工作履历:曾在国家审计署从事审计工作,是国家第一批政府审计师;曾在...
转发
上传时间: 2010-01-04      浏览次数:2068次
非法集资诈骗1227万 21名嫌犯落网
关键字:非法集资 高利贷

2010年01月04日 09:55:00  来源: 北方新报

 

    2009年12月,巴彦淖尔市公安局破获一起涉嫌特大集资诈骗案,犯罪嫌疑人在巴彦淖尔市、包头市、乌海市、鄂尔多斯市等地共吸收会员338人,集资金额高达1227万元。目前,巴彦淖尔市公安局抓获该案主要犯罪嫌疑人21名,其中经检察机关批准逮捕8人。

 

    异地勾结借壳镀金

 

    2009年10月以来,巴彦淖尔市公安局连续接到群众举报:有人在巴彦淖尔市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大肆进行非法集资。接到报案后,该局进行了前期调查,初步确定群众反映的情况属实,并于11月15日以余某、刘某等人涉嫌集资诈骗进行立案侦查。

 

    经查,2008年10月,广州市宴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宴和公司)乌海市代理商刘某(女,39岁,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去广州市考察投资项目,经宴和公司总经理余某(男,35岁,浙江省淳安县人)引荐,她给广州市飞宏企业管理公司(以下简称飞宏公司)交纳了5万元的代理费后,成为飞宏公司在内蒙古的代理商。

 

    刘某回到临河区后,以月息5%的高利为诱饵,在巴彦淖尔市、包头市两地进行非法集资。2009年3月初,飞宏公司因涉嫌集资诈骗被深圳警方打击处理。为弥补飞宏公司社会集资款的亏空,刘某与余某合谋并拉拢宴和公司股东韩某(女,47岁,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王某(女,42岁,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及宴和公司包头代理商王某某(女,39岁,包头市昆区人)等人入股,并通过宴和公司酒店管理经理王金(男,40岁,安徽省舒城县人)给一家中介机构6000元进行运作,顺利购买了注册资金为50万元的宴和公司,随后,在临河区设立了办事处。

 

    采取欺骗手段实施集资诈骗

 

    刘某、余某等人在飞宏公司原有经营模式的基础上略作调整,继续在临河地区大肆吸纳会员投资,并将月利息由原来的5%降至3%,在未取得《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和《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集资。其间,宴和公司为了骗取会员信任,采用了多种欺骗手段:在互联网上建有自己的网站,谎称在全国有餐饮连锁企业;拉拢当地个别离退休领导干部加入该公司,并委任职务,给予一定比例的提成;谎称要收购临河区规模较大的酒店;伪造公司法人营业执照,将注册资金伪造为1000万元等。

 

    338人受骗

 

    从2009年3月初至警方破案,犯罪嫌疑人刘某、余某等人在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五原县和包头市、乌海市、鄂尔多斯市等地共吸收会员338人,集资金额高达1227万元。

 

    据了解,宴和公司既不具备向社会融资的资质,又不具备酒店经营的经验和实力,完全依靠吸纳群众的资金运转。该公司用首先吸纳到的集资款支付会员和代理商的佣金,然后按照一定比例给工作人员提成。非法集资到大量资金后,刘某、余某二人将集资款中的170余万元用于归还前飞宏公司集资款人员的本利,余款用于支付办公费、促销费、装修酒店费用以及个人挥霍。

 

    严厉打击非法集资犯罪

 

    截至目前,巴彦淖尔市公安局共抓获该案主要犯罪嫌疑人21名,其中经巴彦淖尔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8人。

 

    由于这伙犯罪嫌疑人组织严密,以骗取钱财为目的,实施非法集资活动,用被骗群众的钱进行返利,致使警方追赃十分困难。目前,警方只追回涉案赃款100余万元、轿车1辆、电脑10余台。

 

    针对此案的侦破情况,巴彦淖尔市公安局有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根据国家法规规定,非法集资、民间高利借贷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一旦形成损失,需要当事人自己承担。针对这起涉嫌特大非法集资诈骗案,公安机关将本着对法律负责、对人民负责、对社会稳定负责的态度,依法严厉打击集资诈骗违法犯罪活动,对本案的犯罪嫌疑人要坚决依法处理,尽快移送起诉。同时,将竭尽全力积极追赃,尽可能挽回受害群众的财产损失。”

 

    链接

 

    非法集资民间高利贷

 

    不受法律保护

 

    2002年1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中规定: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


    2009年7月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的负责人就坚决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传销指出:非法集资活动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一是参与非法集资的当事人会遭受经济损失,甚至血本无归。用于非法集资的钱可能是参与人一辈子节衣缩食省下来的,也可能是养命钱,而非法集资人对这些资金则是任意挥霍、浪费、转移或者非法占有,参与人很难收回资金。二是非法集资也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引发风险。三是非法集资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引发大量社会治安问题。由于非法集资属于违法犯罪行为,一旦有了损失,需要当事人自己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