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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时间: 2010-01-27      浏览次数:1839次
保监会定调今年监管路线 关注险企偿付能力
关键字:保监会

2010年01月27日 11:59  来源:经济观察网

 

    经济观察网 从偿付能力到市场行为再到内控治理与股权,与国际金融监管思路日趋接轨的中国保监会正在勾画2010年保险业全方位的监管路线图。

 

    有别于2009年的“防风险、调结构、稳增长”,今年保监会定调监管方向为“转方式、调结构、防风险、促发展”,昭示保监会将保险业普遍存在的粗放式经营方式列为监管重点;而“偿付能力”正是监管层达成目标的监管“利器”。

 

    1月21日,保监会主席吴定富在2010年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上指出,今年将以完善制度、理顺机制、强化约束为重点,加强和改进偿付能力监管。

 

    “偿付能力”为纲

 

    实际上,“偿付能力”是种纲性监管,保监会自2007年底,已初步建成颇具特色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2008年其偿付能力监管的工作重心从制度建设转向了机制和制度并重,并逐步建立了符合我国保险业发展实际的偿付能力监管机制;2009年,则以“抓监管、防风险、促发展”为中心,偿付能力监管工作成绩突出;尽管如此,吴定富表示,仍将不断完善偿付能力监管。

 

    就偿付能力监管而言,2010年保监会将着力四大方向。首先是完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借鉴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经验,完善以风险为基础的最低资本标准修订方案。适应新的投资渠道和保险市场出现的新情况,完善有关资产的认可标准。研究宏观审慎监管下的行业压力测试方法,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压力测试模型。研究保险业逆周期监管方法。

 

    其次是理顺偿付能力监管机制。今年,保监会将定期向保监局发布偿付能力信息,逐步实现会机关与保监局信息实时共享。探索完善保监局开展偿付能力监管工作的方式方法,逐步实现会机关和保监局偿付能力监管工作的上下联动、协调一致。

 

    再者是提高偿付能力监管约束力。对偿付能力不足的公司采取更严格、更有效的监管措施,对偿付能力预计不足的公司,要求公司提前采取改善措施。推动公司建立健全资本管理机制和风险管理机制。

 

    最后是改善偿付能力监管手段。将研究开发偿付能力监管信息系统,将偿付能力监管机制、流程和要求固化在信息系统中,使监管工作更加规范化、精细化。

 

    监管路线图

 

    新年伊始,保监会涵盖“人身险、中介市场、资金运作、综合检查与案件查处以及法人机构”等全方位的监管路线图已“跃然纸上”。

 

    人身险监管方面,注重五个方面。如其一,加强对公司内控的监管,选择2-3家公司进行以内控为核心的全面系统检查。其二是严厉打击销售误导。严格执行《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督促各公司依法合规披露产品信息,提高信息披露透明度,开展对寿险公司销售误导问题的专项检查。

 

    其三是继续开展银保市场专项检查,重点检查银行网点是否具备合法兼业代理资格、手续费支付方式是否依法合规、财务业务数据是否真实等问题。其四是规范意外险市场秩序。

 

    以意外险经营标准的实施为契机,开展对保险公司意外险业务现场检查。最后是开展精算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准备金、投连险账户独立性、产品定价合理性。六是推进保险业贯彻落实《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有关工作,努力使有关原则能够在保险业稳妥落实,降低运行风险。

 

    中介监管方面主要从三个方面入手,如开展保险公司中介业务专项检查;继续稳步推进保险营销员体制改革,探索保险营销新模式;分步理顺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监管体制机制。本着由易到难、先大后小的工作思路,针对银行、车行等主要兼业代理渠道,统筹研究、分步规范。

 

    资金运用监管方面主要在于制度建设,譬如,加强制度建设领域,将发布《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和保险资产配置、股权投资、不动产投资及保险资产托管、从业人员管理等规定;其次是调整投资政策。进一步完善债券、股票和基金投资政策,稳步扩大基础设施投资,逐步开展股权投资和不动产投资;再者是健全风控机制。

 

    加强资产管理能力建设,提高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实行大类资产配置,推行资产精细化管理,强化系统性风险管控;最后是改进监管效能,加快开发资产监管信息系统,实行资产动态风险监管,提高监管针对性、技术性和有效性。

 

    综合性检查和案件查处方面有四部分内容,如加强制度建设,拟定《保险行政案件调查管理办法》、《保险稽查证据规则》等制度,提高保险稽查和案件处理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水平;二是加大综合性检查力度,将探索开展对保险集团公司的综合性检查,对资产管理公司进行稽查式调研;三是重点做好案件调查工作。构建保险业“打三假”长效机制,联合公安司法部门开展打击保险诈骗的专项行动,加强行业反洗钱工作;最后是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的联动机制,开展打击保险犯罪的联合执法行动,配合做好保险犯罪案件的司法解释工作。

 

    此外,吴定富还指出,要大力加强法人机构和高管人员监管。在加强法人机构监管方面,加强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出台《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研究制定《保险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管理办法》,避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侵占公司资产。其次是加强公司治理监管。

 

    完善公司治理报告制度,开展对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量化评估。完善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审查和谈话制度;三是加强保险集团公司监管。出台《保险集团公司管理办法》,对集团公司的准入条件、集团管控、资本管理、信息披露以及监管作出规定;最后是探索法人机构属地监管,择机扩大属地监管试点。

 

    而在强化高管人员监管方面,吴定富表示,一是调整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范围和方式。将保险公司监事和审计责任人纳入需要任职资格核准的范围,将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统一为核准制。二是建立对高管人员履职过程的持续监管机制。三是强化高管人员责任追究制度。制定出台《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坚持处理事和处理人相结合,对出现严重问题的机构,追究上级机构直至总公司及有关高管人员的领导责任。

 

    综上,吴定富强调,将继续推进分类监管。今年分类监管工作的重点是完善制度,推行差异化监管。在保监会层面,一是发挥分类监管的差异化监管作用,扶优限劣,将分类监管各项监管措施落到实处。指导保监局开展分类监管工作,将分支机构评价结果作为对保险公司法人机构评价的重要依据。二是完善分类监管制度。统一产、寿险的公司治理和内控监测指标;根据运行中出现的问题、监管法规变化、会计准则变化等完善监管指标和评分规则。三是完善中介机构分类监管制度,推进中介机构分类监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