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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时间: 2010-05-26 浏览次数:1782次
工程建设行业有贿赂行为 限期内不得参与投标
关键字:商业贿赂
2010年05月25日 18:22 来源:南海网
南海网5月25日消息 南海网记者从5月25日举行的海南省住房与城乡建设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上获悉,从5月起开始试行的《海南省建筑市场廉政准入规定(试行)》明确规定,工程建设领域单位存在商业贿赂行为1年内不得参与工程建设投标活动,情节严重的,2年内不得参与工程建设投标活动。以此规范海南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企业健康发展。
《海南省建筑市场廉政准入规定(试行)》是由海南省检察院、住建厅、监察厅等三部门联合出台的,对建筑市场廉政实行准入规定,禁止以提供回扣、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方式承揽工程。
新规明确要求,政府投资工程、其他国有和国有控股投资工程、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前,招投标管理机构应向所在地检察机关查询投标人有无行贿犯罪记录,检察机关应出具书面查询结果。工程建设项目要实行廉政承诺制度,即承发包双方在签合同时,应同时签廉政协议,接受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被依法认定有商业贿赂行为的,或在检察机关有行贿档案记录的,对个人提请有关部门吊销其从业资格;对单位1年内不得参与工程建设投标活动,情节严重的,2年内不得参与工程建设投标活动,同时记录在其诚信档案内并予以公告。通过商业贿赂取得的行政许可,依法予以撤销。对有商业贿赂记录但已经超过其限制投标期限的,在评标计分时,扣除一定的信誉分值。
建筑市场廉政准入规定就监管人员的责任也作出规定。对建筑市场廉政准入负有监管职责的人员,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后果的,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政纪处分或其他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