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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时间: 2011-11-13      浏览次数:881次
民间借贷“制度性合法”引发各界关注
关键字:热钱

发布日期:2011-11-12 08:36

http://news.zj.com/detail/1364965.shtml

 

  中国金融正处于令人“纠结”的两难困境。一边是为了控制通胀而采取的信贷紧缩,一边是为谋求融资而催生的地下金融业。长期以来,被妖魔化的民间金融在这个尴尬的年代,扮演着诡异的融资角色:一方面,它确实为国内中小企业发展提供了相当给力的草根支持;另一方面,它也因高利率而受到多方质疑。特别是近期有关民间借贷隐患集中爆发后,对于其定位更是众说纷纭。

  终于,中国人民银行在近期为民间借贷“正名”了——民间借贷是正规金融有益和必要的补充,具有制度层面的合法性。

  记者从监管部门了解到,目前,各相关部门正在修订与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并研究、试点民间借贷跟踪监测体系,这极有可能是决策层在释放“收编”信号,未来民间借贷可能不再遮遮掩掩地生存,而是在整个信贷体系中找到自己位置,正式被纳入管理中。

 

小额贷款公司冲击不小

  曾在滨江区某小额贷款公司任负责人的周先生,也看到了看到了此次“收编”的积极意义。“目前各地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的发展迅速,民间借贷其实可以被等同于专业放贷人。对于这类人群来说,禁止它,远不如规范他对经济的促进作用来得大。小额贷款公司的出现,本身就是对银行信贷的一个补充,现在,小贷公司为解决企业个人融资需求所起的作用已经越来越大。而民间借贷的合法化,将对银行信贷和小贷公司无法覆盖的区域再进行填空。”周先生认为,不同需求的企业可以通过这样的渠道分层来满足自己融资需求,更加有利于市场的稳定发展。不过也有小额贷款公司坦言,如果民间借贷合法化,谁都可以介入这块领域,那么对他们是会有不小冲击的。

 

民间金融合法化对谁利好

  “央行此次为民间借贷的‘正名’其实也是准备将民间热钱等纳入监管体制,也想促使民间金融合法化。”浙江诚泽金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韦杰表示,如果有相关正式批文,对我们第三方理财肯定也是利好。“这样我们可以介入的领域会更多,在前期产品的研发上都可以有更多的创新。”

  相对而言,最开心的莫过于此前打打擦边球的P2P的小额贷款平台或者网络贷款平台。“如果身份合法化,那么以后我们就不用束手束脚了,也能没啥顾忌得加快步伐扩展业务。”某相关公司负责人很是兴奋,“此前老百姓总是对我们将信将疑,如果身份得以承认,那就太棒了。”

 

银行支持民间借贷“转正”

  谈及此次央行对于民间借贷的“阳光化规范化”,浙江稠州商业银行杭州分行副行长何健认为,具有非常积极的作用。“和正常的银行信贷相比,民间借贷有其无法比拟的优势,比如说借贷双方可以建立相互了解,信息基本完全对称,同时,还能具备人缘和地缘的优势。从任何方面来看,都无法漠视其存在的价值。”他认为,与其遮遮掩掩地任由其发展,倒不如确认其合法地位,加强监管,再加之法律法规的配套,使其阳光化正规化。

 

首要的问题就是利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对借贷双方因利率问题产生的争议,如畸高利率等,司法机构可依据民法通则、合同法规定的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判定合同的有效性和双方的权利义务。对于个人或单位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可依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以高利转贷罪论处。

  所以眼下对于众多从事民间借贷的机构来说,首先要解决的就是利率问题。有数据显示,目前活跃在浙江市场的万亿民间资本,通过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和个人之间放贷,平均月息回报普遍在2分以上,最高的甚至达5分,即年利率60%。

 

律师谈民间借贷“合法化”

  “《民法通则》里是有‘如何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民间借贷期限等要素’的,但是有关‘民间借贷’并没有专门的法律。在此之前,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受民法保护,但法人之间的借贷是法律空白。”裕丰事务所经济律师叶水荣提到,企业之间一般不能直接借贷,要通过银行“委托贷款”业务来中转,央行提到法人之间“自由借贷的权利”,可能意味着日后要放开这一块。他也提到了此前社会广泛关注的“吴英案”,“现在此案件已经发回重审,从眼下的情况看,判罚很有可能减轻。对她的判罚也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国家对待民间借贷的态度。”

  社科院金融研究所研究员易宪容则认为,民间借贷如此活跃,很大程度上是国内金融体系的缺陷造成的。大量银行信贷不是流向实体经济,而是流向市场炒作严重的虚拟经济,流向疯狂“炒钱”或民间信贷、“炒房地产”等,从而导致国内民间信贷市场泛滥。“应该完善规范民间借贷市场的法律制度,把民间信贷放到有效的金融监管体系之下。”

 

支撑民营经济发展

  目前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没有“民间借贷”这一概念,它是相对于正规金融而言,泛指在国家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等经济主体之间的资金借贷活动。一直以来,似乎带个“民”字的都是附属和补充,民企是国企的附属,民间借贷是正规金融的补充。

  长期以来,民间借贷似乎从来就是见不得光的,但它们却支撑着中国大量民营企业的发展,也正是这些民营企业又支撑着中国经济的发展。

  有公开资料显示,截至去年,全国企业总数的99%以上都是中小企业,而且基本都是民营企业,创造的最终产品和服务价值相当于GDP的60%。今年中国企业家调查系统发布的一项调查报告显示,在企业过去三年实施的重大融资方式中,73.5%的企业选择了“长期银行贷款”,55.3%的企业选择了“民间借贷”,而民营企业和家族企业在过去三年中更有近62.3%通过民间借贷的形式进行融资。

  而在民间借贷危机闹得沸沸扬扬的温州,只有10%的企业能从正规金融系统获得融资,而有接近90%的企业需依赖民间借贷途径融资。

 

未来或有正式名分

  以前没有被摆上台面,并不代表其存在没有任何意义。特别是央行调节存贷款的方法早已力不从心,急需更贴近现实的金融工具。

  今年年初,央行首度推出“社会融资规模”这一指标,用于测算银行借贷体系外的资金融通量,但其中并未包含民间借贷。今年8月,媒体传出一份时任银监会主席刘明康的发言稿,里面包含对民间借贷的匡算,总规模达3万亿元。而对民间借贷最给力的肯定,应该就是前天央行通过新华社对民间借贷的相关表态。

  从这次新华社发布的消息看,决策层将推出对民间借贷的监测、管理系统,将这一草根且草莽的经济力量“收编”,或至少纳入视线。央行称,民间借贷是正规金融有益和必要的补充,具有制度层面的合法性,并表示下一步将致力于推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引导民间资本规范从事资金借贷活动,鼓励民间借贷规范化、阳光化运作,发展多层次信贷市场,满足社会多元化融资需求。

  此外,央行相关负责人也同时提到,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按法律以高利转贷罪论处。不过,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表示,转贷是由于体制内外的利差较大而导致的套利行为,对于该行为是疏还是堵仍然值得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