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07日 08:12检察日报
国际反贪局联合会第四次年会暨会员代表大会会场。本报记者徐伯黎摄
11月5日上午,国际反贪局联合会第四次年会暨会员代表大会圆满完成各项议程后,在中国澳门闭幕。中国首席大检察官、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当选为国际反贪局联合会新一届主席。来自世界150个国家和地区、12个国际组织和机构的700多名代表,对曹建明当选国际反贪局联合会新一届主席报以热烈的掌声。国际反贪局联合会副主席、联合国毒品与犯罪署条法司前司长埃德瓦多·维特在闭幕式致辞中说,这是国际反贪局联合会成立以来规模最大、代表最多最广泛的一次盛会。各国、各地区的代表对这次会议的组织工作及会议交流研讨所取得的广泛一致给予高度评价。
会议期间,代表们紧紧围绕《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四章“国际合作”这一主题,深入进行研讨交流,坦诚而广泛地交换意见,共寻反腐败国际合作良策。各国、各地区的代表表达了同一个心声:愿意高度重视并认真履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进一步加大各国、各地区反贪执法机构的合作力度,加强对话交流,落实援助措施,形成打击跨国、跨区域腐败犯罪的合力,为建设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世界贡献各自的力量。
代表们认为,腐败现象是全球性顽症,是人类社会的共同敌人。腐败不仅是危害社会稳定的公敌、削弱政府诚信的祸根,更是破坏经济肌体的毒瘤。贪污腐败跨国跨地区发展,并日益隐蔽化和智能化,一国一地区之力已难以有效打击和制裁。全球金融危机的严重危害,使国际社会更加深刻地认识到反腐败国际合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有近30个国家和地区的总检察长、司法部长、最高法院院长、上诉法院院长、反贪委员会主席、监察委员会主席、反贪总局局长、廉政公署专员在大会发言中认为,本次会议选择“《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四章:国际合作”为主题,充分反映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会议在全球金融危机即将消退,经济逐渐复苏的背景下,就反贪执法机构在后金融危机时期进一步加强司法合作与协助,惩治和预防贪污腐败,进行深入研讨交流,意义尤为重要。
与会代表表示,加强国际和区域司法合作与协助,是惩治和预防贪污腐败的必由之路。各国、各地区反贪执法机构都应高度重视并认真履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树立共同的目标,坚定决心,加强合作,携手互动,更新观念,破除障碍,切实推动反腐国际合作向更深的层次迈进,增进反腐败国际合作实效。
各国、各地区的代表在分组研讨中介绍了各自国家和地区在开展反贪工作中的思路、措施和取得的成效,对曹建明检察长关于进一步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提出的三点建议给予高度赞赏。代表们结合实际,就今后更好地加强反腐国际合作提出了许多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国际反贪局联合会副主席、阿塞拜疆司法部长菲克拉·马门多夫,阿尔及利亚司法部长兼掌玺部长塔伊布·贝莱兹,英国反严重欺诈局局长理查德·安德尔曼等代表认为,开展国际反腐合作应树立共同的目标。代表们指出,世界各国、各地区对于腐败有着不同的定义,腐败的表现形式也多种多样,但腐败破坏人类社会进步的实质是相同的,国家间社会制度、意识形态、文化的差异不会阻碍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的努力。各国反贪执法机构应本着求同存异的原则,加强交流磋商,搁置争议,深化反腐败合作共识,树立加强国际反腐合作的共同目标,制定切实可行的行动计划,共同携手推进国际反腐合作。
国际反贪局联合会执委、中国香港廉政公署专员汤显明,国际反贪局联合会执委、塞舌尔上诉法院院长安东尼·费尔南多,委内瑞拉玻利瓦尔监察部长科罗多斯巴尔·拉赛尔,印度中央廉政专员波来依·约瑟夫·托马斯,纳米比亚反贪委员会主席保卢斯·诺亚等代表则建议,应建立一个务实可行的国际反腐合作机制。主要是,在坚持主权原则的前提下,各国反贪执法机构应灵活运用司法协助、引渡、遣返、民事诉讼等途径加强合作,探索和创新工作机制和方法。当前应把合作重点放在对贪腐犯罪嫌疑人的境外追逃和追赃工作上。对开展境外追逃工作,应尽量采取引渡方式,对于没有签订引渡条约的,可开展缔约磋商。为使犯罪嫌疑人最终被遣返,请求国应及时向被请求国提供证据,必要时还应派员出庭或采取远程视像方式出庭作证,协助查明犯罪嫌疑人构成非法移民的犯罪事实。对于潜逃到相邻国家的犯罪嫌疑人,应利用边境区域执法合作方式开展境外追逃。开展追赃工作,除依照国际公约、司法协助条约、国际刑警组织、国际反洗钱等途径外,应特别注意境外民事诉讼途径。
国际反贪局联合会执委、奥地利内政部反贪局长马丁·克鲁特诺,巴布亚新几内亚监察委员会主席科隆诺克斯·马内克,巴西监察部副部长路易斯·纳瓦罗·布列托·费勇等代表对各国、各地区要建立互信机制、建设信息和情报交换平台发出呼吁。他们认为,互信是合作的前提,各国、各地区可根据国情,积极采取定期联络、高层互访、共同探讨反腐败国际合作热点问题以及个人接触等形式,共同构建和维持可靠互信的合作渠道。在此基础上,还应建立腐败犯罪数据和情报交换机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还可以发展合作性质互联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及时了解和掌握腐败犯罪动向和犯罪分子外逃活动,提升打击跨国腐败的合作水平。
对于各国、各地区在反腐国际合作中设立多层次沟通平台的问题,法国预防腐败局局长弗朗西斯·拜迪,马来西亚反贪委员会主席卡西姆·本·穆罕默德,瑙鲁审计署审计长比瓦士·苒占·蒙代尔,新加坡反贪调查局局长陈宗宁,卡塔尔总检察院总检察长阿里·本·费提斯·阿尔马里奥等代表提出了相近看法。他们认为,各国反贪执法机构应不断深化相互间交流,扩大交流范围。可依托现有政府间交流平台,共同研讨国际反腐形势,交流执法信息,增进相互了解,协调相互行动。同时,应加强各国检察机关、司法机关与国际组织的联系,强化反腐败机构间的技术支持,开展人员培训和学术交流。密切各国执法机关联系,广泛开展个案合作,提高司法协作成效。还要重视非政府组织的力量,发挥公民在反腐败中的作用,实现政府与非政府组织、公民的良性互动。
毛里求斯廉政公署专员阿尼尔·库玛·郁达,玻利维亚总检察院总检察长马里奥·乌里伯,匈牙利总检察院总检察长塔马斯·科瓦奇,巴巴多斯总检察院总检察长查尔斯·李科克,马来西亚总理府副部长刘伟强,欧盟反欺诈局局长保罗·拉查尔·罗伯茨等代表认为,要更加重视国际反腐败的预防合作。他们说,《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对腐败犯罪的预防作了突出强调。根据这一精神,各国应按照公约的要求,设立预防腐败专门机构,统一负责国际预防合作。各国的反贪执法机构还应加强预防腐败经验交流,相互吸收借鉴,共享经验成果,发达国家应更主动帮助发展中国家建立相关机制。各国应在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原则前提下,在全社会开展预防工作,支持和鼓励个人、企业共同参与预防腐败工作。
不少代表建议,反腐败国际合作必须建立一个长效、务实的工作机制。国际反贪局联合会执委、博茨瓦纳腐败和经济犯罪调查局前局长提蒙·卡特荷罗,汶莱反贪局代局长洪瑞强,阿尔巴尼亚资产申报审计署署长阿德里提克·拉尔拉,马达加斯加反贪局局长拉米那·博托·迪亚,国际反贪局联合会执委、西班牙反贪检察院检察长安东尼奥·赛利纳斯等代表认为,《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通过,为各国加强反腐败合作提供了良好的契机,各缔约国要在这一框架下深化合作,努力建设长效机制。各国应继续履行缔约义务,修改和完善国内法,使国内法关于贪污贿赂罪的规定与公约精神相一致。还应进一步细化公约确立的预防机制、刑事定罪和执法机制、国际合作机制、资产追回机制、履约监督机制等五大机制,制定具体化措施,建立工作机制。应按照公约要求努力在司法协助、执法合作、人员遣返、资产追回等方面加强协作,缔结双边或多边条约,加强个案合作,使得公约要求取得实质性的进展。
在4天会期里,各国、各地区的代表围绕会议主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有许多问题大家在认识上比较接近,也有一些问题由于彼此国家或地区政治法律的不同,社会文化的差异,在理解和认识上可能还有不尽相同的地方,但是,“合作”是大家一致认同的词汇。代表们说,只有合作,才能增进了解;只有合作,才能扩大共识;只有合作,才能凝聚力量。在当前全球化进程日益加快,跨国、跨地区腐败犯罪呈现蔓延趋势的挑战面前,各国、各地区的反贪执法机构应该坚定不移地履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加强交流,携手合作,共同打击和预防跨国、跨地区腐败犯罪,切实推进反腐败国际合作向更深层次迈进,为建设繁荣、廉洁、稳定、和谐的国际社会作出更大的贡献。 (本报澳门11月6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