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
上传时间: 2009-12-30 浏览次数:2133次
台"金管会"抢时效处罚扁家洗钱案金融机构者
关键字:陈水扁 洗钱
2009年12月30日nbsp;09:30 nbsp; nbsp;来源:中国新闻网
据台湾《中国时报》报道,台当局“金管会主委”陈冲二十九日表示,对陈水扁家族洗钱案,特侦组于二十四日起诉二十二人,其中,曾经或目前任职于金融机构者有十二人,但因“行政罚法”有“行政罚之裁处权,因三年期间之经过而消灭”的规定,将尽速发函“法务部”解释,以为停职或解任等行政处分取得法源基础。
陈冲说,洗钱在海外是serious crime(重大犯罪),这次被起诉的十二人,针对“帮忙保管、帮忙搬运、帮忙运用”这三类行为,有人涉及一项,有人涉及二到三项。
陈冲说,行政处分从轻到重,包括停职几个月、几年,到解任;倘若金融机构负责人是被“金管会”宣布解任,未来五年内不能到其它金融机构担任负责人,这跟自己请辞后,依法还可以到其它机构任职,两者对工作权的剥夺差异很大。
不过,陈冲坦言,“行政罚法”的“三年时效”定义,可能让“金管会”无法进行后续行政处分,将尽快函请“法务部”解释,会在农历年前完成此事。
以世华银行并入国泰金为例,二零零二年八月宣布、二零零三年十月完成合并,早已过了三年时间;另外,扁家二零零三年起在国泰世华银租用保管箱,二零零六年六月把钱搬到元大集团马家,二零零七年关闭保险箱,行为终了时点的认定,究竟采取哪一个,攸关“金管会”还有没有开铡权力。
“法务部法律事务司副司长”吕丁旺二十九日表示,收到“金管会”公文后,会依据相关资料作个案认定,再提供法律意见给“金管会”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