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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时间: 2010-04-14 浏览次数:1658次
省高院提醒:民间借贷利息不能高于银行4倍
关键字:非法集资
2010年04月14日 06:39 来源: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去年,我省法院审结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和标的较前年出现较大涨幅。针对生活中越来越常见的民间借贷,以及由此引发的越来越多的民间借贷案件,昨日,省高院从法律层面作出提醒:
双方在签订借贷合同时,借贷利率不能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双方最好约定好易争议的借贷利息支付方式问题;出借人还应该注意取得和妥为保存合法借款凭据,主要证据就是借条,当借条不慎遗失或未写借条,而对方以此否认借贷关系时,还可根据情况采取通话录音、短信等形式固定证据,证明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此外,出借人必须在诉讼时效内主张债权。借条注明还款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为借款之日起两年;借条中没有注明还款期限的,自借款之日起20年内债权都能得到法律保护,期间出借人主张的,诉讼时效中断,适用普通诉讼时效两年的规定。
此外,省高院还特别提醒,不得假借民间借贷非法集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