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日《中国经营报》记者获悉,新华人寿保险股份公司前董事长关国亮案一审第二次开庭。
经过两天半时间的法庭调查和控辩双方举证质证阶段后,控辩双方在3日下午进入到最为激烈的法庭辩论阶段,辩护律师均为被告进行无罪辩护。
关国亮陈述
12月3日上午是公诉人举证阶段,3日下午,控辩双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公诉人依据三天来业已查明的事实,认定关国亮的两项犯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而关国亮的律师向法庭出示了证明关国亮无罪的证据,包括两份书证和四份证人证言,律师安进当庭宣读了四份证人证言。最终认为该两项犯罪指控既无犯罪动机也无犯罪目的,根本不构成犯罪,同样也不应受到法律的追究。
另一被告马跃的辩护律师已在上一次庭审中要求相关证人出庭作证,出乎意料的是,该证人当庭的证言几乎全部否定了自己之前在侦察机关的数次证言,同样为此次庭审留下了悬念。
在被告人最后陈述中,关国亮并没有向审判长提出要求,而是在最后时间反省自己之所以站到被告席上的原由,他说:“原因之一是因为我失去或者放弃了股权管理的能力,股权管理是公司治理的重要方面,新华人寿的股权在前期就有大量的股权虚置,注册资本金5亿元,实际到位的资金只有2.5亿元,一股独大现象在新华人寿初期是个大问题,为了避免新华人寿资本金不到位的问题,我们在2000年引进了外资,引进外资后又引发新的问题。所以说新华人寿的问题最终是一个股权问题。2006年,中国保监会对新华人寿进行审查,敏锐地发现了这个问题,所以从股权入手解决新华人寿的问题。
“第二是公司治理的问题。因为我出身于民营企业,习惯民营企业的家族式管理,新华人寿1996年成立时注册资金5亿元,到我离开新华时已是上千亿元的资产,这种快速发展也使我头脑发热,在后期又有一言堂的作风,正是这种缺乏民主的管理,使快速发展的新华人寿在管理中存在了很多问题,如信息披露不公开、不及时,使许多股东不能及时了解公司的运营情况。
“第三是我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对于有些人提的意见我没有把它们放在心上。对于东方集团(5.00,0.18,3.73%,吧)和新华人寿的关系,对于东方集团和我兄、弟所在公司的关系,本来我应该处理得更好,因为问心无愧,就没有太在意这件事。”
职务侵占罪:既无目的也无行为?
公诉人指控关国亮犯职务侵占罪,称关国亮与马跃合谋获取新华人寿300万元。对此在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强调涉案的300万元支付的用途究竟是什么,是咨询费用还是其他的费用?公诉人认为,在法庭举证和法庭询问中,完全可以认定这300万元人民币虽然是以咨询费名义支付的,而实际是关国亮给予马跃个人所占有。
而在关国亮准备的长达十几页的自行辩护词和律师的辩论中,则对上述指控断然否定。其辩护律师许兰亭指出:“构成职务侵占罪必须要有主观故意,即主观上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也必须具备两个要件,一是侵占了单位的财物,二是侵占本单位财物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
许兰亭在辩护词中指出:“不可否认,新华人寿通过签署相关的合同给策衡公司300万元咨询费用一事,没有经过新华人寿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这只能表明该行为存在某种瑕疵。但是,不能由此就断然认为新华人寿给策衡公司300万元咨询费用的行为,就是关国亮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职务侵占犯罪行为。况且,从2002年到2007年,5年过去了,这300万元既没有被马跃个人支配,更没有到关国亮的口袋里。如果这300万元关国亮根本没有从中得到利益,就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挪用资金罪:不符合客观构成要件?
而公诉人对关的另一项指控是关国亮在担任新华人寿董事长期间擅自挪用新华人寿资金计2.61亿元。在公诉人指控书中,指控关国亮涉嫌将2.61亿元的资金挪用给个人使用、为个人谋取私利,这些资金是给了作为关国亮兄、弟所在的华瀛、贯通公司,并非是所谓的资金拆借行为。而是利用职务便利将钱借给其兄、弟用于经营活动。
对此,关国亮在法庭调查中对每一笔钱的来龙去脉进行了说明,并强调2.61亿元资金从哪里来又到哪里去,要查明出资人是谁,最后利润归了谁。新华人寿和大股东东方集团(5.00,0.18,3.73%,吧)之间存在有大量资金往来的情况,不能片面地看某个时间段的资金往来。为此,关的辩护律师当庭提出应委托专业机构对上述资金往来进行审计。
同时,辩护律师指出:“不能将‘给兄、弟所在的公司用’等同于‘给兄、弟用’,也不能将关国亮兄、弟等同于关本人。”辩护人律师认为:“如果资金使用人是为了单位利益使用资金,如果资金的使用人没有谋取个人利益,即使具备了挪用资金的形式特征,这样的行为也不构成犯罪。”
记者注意到,在最后一轮的激辩中,在某些问题的认识上公诉人态度发生了一些变化,控辩双方似乎就资金挪用和违规使用资金存在的差异达成共识,但控方还是提醒法庭注意,即便关国亮在新华保险的发展中做出重要的贡献,但还是无法以功抵过的。
据了解,此次庭审结束后到再次开庭宣判还需一到两个月的时间。
资料链接:
11月25日、26日,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前董事长关国亮案一审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以公诉人身份指控被告人关国亮涉嫌犯两宗罪:其一是职务侵占罪,指控关国亮与马跃合谋获取新华人寿300万元;其二是挪用资金罪,指控关国亮在担任新华人寿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于2003年到2004年间擅自挪用新华人寿资金计2.61亿元,为个人谋取利益。中国经营报记者:万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