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10日 14:37 来源:财政部网站
针对当前一些基层政府出现的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等主体由财政担保,向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等社会公众集资,用于开发区、工业园等的拆迁及基础设施建设的现象,财政部日前发布通知要求立即制止,并严禁发生新的类似行为。同时,财政相关部门要对此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通知提出,财政违规担保向社会公众集资的做法违反了《担保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法惩处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的规定,如任其发展,势必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损害政府的声誉和形象,甚至危及地方社会稳定。各级财政部门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牢固树立依法理财的意识,严格遵守法律制度规定,确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
通知明确,严禁发生新的财政违规担保向社会公众集资行为。地方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必须量力而行。确需举债融资的,必须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严禁违反或规避相关法律的规定,为平台公司向社会公众集资等直接或变相提供财政担保。
通知强调,立即停止财政违规担保向社会公众集资行为。财政担保正在向社会公众集资的,要立即终止。拟由财政担保向社会公众集资的,要及时终止集资计划。已经使用财政资金提供担保并集资的,要按照有关规定抓紧组织资金予以清退,依法保证干部群众等社会公众的集资款不受侵害,同时要密切关注清退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审慎地加以解决,确保清退工作有序进行。
财政部要求,驻各地专员办及各省财政监督部门要加强与审计、纪检等部门的协调沟通,加大对地方财政部门违规担保向社会公众集资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对检查出来的问题要及时上报。对性质恶劣、问题严重的单位,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党纪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