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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时间: 2010-05-20      浏览次数:1843次
长江日报:又一个5000元受贿立案标准
关键字:商业贿赂

2010年05月20日 09:13  来源:《长江日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日前发布。根据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将被立案追诉。昨日,各大主流网站都以醒目标题报道了这一则新闻,引起了广大网友强烈关注,其中新浪网上的跟帖2万多条。

 

    该规定明确,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与此同时还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非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可以看得出来,这主要针对商业贿赂罪,明确了商业贿赂罪的立案标准。在商业贿赂愈演愈烈的今天,受贿5000元即立案追究刑事责任,这个标准还算比较严厉的,然而,人们并未因此欢呼,而把关注焦点投向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立案标准的比较上,责问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5000元即立案追诉,为什么国家工作人员受贿5000元不被立案追诉呢,要受贿数万元才被追诉?

 

    其实,根据《刑法》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立案标准也是5000元。但是,不去查阅一下我国的《刑法》,还真不知道是这个标准,在笔者的印象中,立案标准应该是数万元甚至数十万元。相信不少人也有类似感受,在现实中,有谁因为受贿5000元而被治罪呢,我们看到的是一个比一个惊人的数字。

 

    在实际执法中,司法机关自觉不自觉地把公务人员受贿罪的标线大部往后移动,形成一种默契,或者说“潜规则”。比如,一些地方的检察机关内部规定,5万元以下的贪污受贿不追究刑事责任,几年前,黑龙江绥化市就曾出台过“对5万元以下不再追究”的反腐措施。是否这一幕也会发生在今后追究非公务人员受贿罪的实践中,5000元的标线也会形同虚设?

 

    相比较而言,人们更加痛恨公务人员大肆受贿,而对非公务人员受贿似乎要宽容一些。公务人员利用手中的公权力为自己和行贿者牟取私利,不但损害公众利益,也给整个社会带来不良示范,甚至成为社会其他腐化现象的根源。权力自身不清洁,而要去清洁社会,结局可想而知。如果要严厉打击商业贿赂,更要严厉打击公权力腐败,尤其是要找到有效清洁公务人员的根本之道,反商业贿赂才会有良好成效。

 

    法律确定了公务人员受贿罪的5000元起点线,但实际中不断后退,或许检察机关不严格执法有其苦衷,社会上认为公务人员受贿5000元可以忽略不计者也大有人在。修改有关法律条文,干脆提高标准吧,似乎有纵容腐败之嫌;一直按“潜规则”行事吧,法律的威信又会受损。这样的混沌状态真是难办。可能问题并不在于法律严惩本身,保证官员清廉另有别的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