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05月31日 11:55 来源: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5月31日电 《澳门日报》31日刊发社论《执行受贿追诉标准应官民一致》。社论说,在立法上,公务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的受贿立案追诉标准一致,不过,在现实执法中有出入,贿赂立案的标准在法律上实现“官民合一”,人们希望程序上也不能有所偏向,执行要雷厉风行。
文章摘编如下: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日前发布。根据规定,公司、企业或其它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将被立案追诉。这一最新规定,意味着依靠职务侵占、非法获取等罪名控制的非公务人员贪腐现象,将受到更有效的制约。
此前,腐败这一概念似乎仅限于国家公务人员。随着内地经济的飞速发展,一些大型上市企业、非政府组织、外资企业和民间社团的中、高层管理人员,握有的权力并不比国家公务员小。但在这些地方,行贿、受贿不被法律制约,更无纪检系统等相应的监督,形成法律的灰色地带,其毒化社会空气的效能与官员贪污腐败同样厉害。
上述有关规定主要针对商业贿赂罪,明确商业贿赂罪的立案标准。而人们也将关注焦点放在与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立案标准比较上,不解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五千元即遭立案追诉,为何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五千元却不被立案追诉?
事实上,在“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追诉标准也定在最低五千元。二○○六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六)》将第一六三条的犯罪主体从“公司、企业人员”扩大到所有“非国家工作人员”,以便将一些既无法归类到“国家工作人员”,又无法归类到“公司、企业人员”的自然人,也列入打击对象。二○○七年十月,“两高”出台司法解释,将刑法第一六三条正式命名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无论期间罪名如何变化,追诉标准均在五千元。而根据《刑法》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立案标准也是五千元。而在实际操作中,罕见有受贿数千元而被追究刑责的公务员,甚至连贪污数万元的被告也罕见。这就是执法落后于立法。
在现实执法中,司法机关通常会将公务人员受贿罪的底线往后移,形成一种“潜规则”。如一些地方的纪检、检察机关内部规定,五万元以下的贪污受贿不追究刑事责任;几年前,黑龙江绥化市就出台过“对五万元以下不再追究”的反腐措施,并美其名曰“人性化执法”。
如此一来,法律规定的立案追诉的起点数额都一样,但实际执行却有天壤之别。 腐败,无论其表现形式或是否国家公务人员,所产生的恶果不仅是国库收入的减少、社会福利的削弱及人民财产的损失、整个社会肌体的受损,更危害和动摇社会稳定的根基。因此,贿赂立案的标准在法律上实现“官民合一”,人们希望程序上也不能有所偏向,执行的标准上也要雷厉风行。无论是否公务人员,只要出现贿赂,就应按法律的标准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