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云南省昆明市做二手机械生意的彭某,两年前在大理参加了一场拍卖会,并最终以400万元夺标。在竞标成功的第三天,他被大理警方以涉嫌串通投标罪刑拘,随后被大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在案件开庭宣判后,检察院作出了撤销案件决定书,彭某在被羁押212天后获释。当地工商局对与彭某有牵连的其他参与竞标者也要进行行政处罚。此案似乎已经尘埃落定,但围绕着此案的法律纠纷以及社会争议却没有结束。
事情的起因是,2007年4月18日,大理恒丰纸业有限公司机械设备拍卖会在大理美登酒店举行。彭某委托有生意往来的马某帮他报了名,并将30万元保证金汇入马某账户。马某顺利地帮他报了名。在4月18日下午举行的拍卖会上,彭某最终以400万元竞标成功。获得拍卖标的物买授权后,彭某又以620万元的价格将其卖给了大理人文某。
2007年4月19日,他被大理市公安局以涉嫌串通投标罪抓获,4月21日被刑事拘留,5月25日又被大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一同被抓的还有杨某、张某、文某。
至于被拘的原因,彭某事后介绍,当时参加拍卖会的有来自各个省市的100多人,而来自昆明的就有十多个,这些人相互认识,拍卖会前,这些人表示,“如果来自昆明的人要了(竞标成功),大家就不要抬杠子(竞价),但要给些好处。”彭某解释,“我们不存在商量只允许谁竞标或不允许谁竞标。只是认识的人如果竞标成功了,大家也不能白来,什么路费、住宿费应该‘报销’一下,这也是生意场上的‘潜规则’。”
“拍卖”会结束后,参会的一些人均获得一万多元的“辛苦费”,而没得到好处的以“串通投标”为由向公安机关举报。
来自昆明的王某也参加了2007年4月18日举行的拍卖会,但最终“无功而返”,4月19日,他分到了一万多元的“辛苦费”。在被警方羁押了15天后获释。
今年5月10日,王某收到大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送达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书中称,由该局立案调查的涉嫌恶意串通拍卖一案,已经调查终结,王某与其他竞买人恶意串通拍卖,其行为违反了我国拍卖法的规定,根据我国的行政处罚法,拟处罚款60万元。王某介绍,大概有十多人都收到了这一处罚告知书。
云南大学法学院一教授认为,串通投标罪的前提是有故意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投标人达成一致,由某人投标,其他人不再追加报价。此案虽然由于证据原因控方提出撤诉,但并未消除彭某等人存在串标行为的嫌疑。所以工商局对参与者提出处罚。如果不存在串标,彭某为什么在中标后给其他人分钱?又为什么能很快将标的物高价转卖?显然,生意场上的这种“潜规则”破坏了拍卖中的公平竞争原则,损害了拍卖方及其他正常竞标者的利益。近年来,所谓串标和围标现象,不仅在拍卖中,在招投标活动中也有出现,形成了一个业内的潜规则。例如,在土地拍卖、工程招标中,一些竞标者互相串通,形成一个圈子,故意抬高或压低价格,甚至采用威胁、利诱办法,将其他竞标者排除在外,这些相互串通者得手后,利益均沾。或是当场兑现,或是形成“利益预期”,即将来有竞标活动,圈内人轮流坐庄。而这种潜规则又往往与政府部门的腐败行为相关联,即由竞标者之间的串通扩大到主持拍卖者、提供土地或工程的政府机构,使竞标成为“内部人”的游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