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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时间: 2010-01-14      浏览次数:1911次
完善基础设施 改善金融服务 融资租赁登记国际研讨会在京召开
关键字:金融服务

2010年01月14日 16:23  来源:中国人民银行网站

 

    1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和世界银行集团国际公司中国项目开发中心在京联合举办了融资租赁登记国际研讨会。人民银行副行长朱民在开幕致辞上表示,为促进金融机构和央行本身改善金融服务,建立健全金融基础设施是人民银行的重要职能。近年来,人民银行先后组织商业银行建立了支付清算系统、反洗钱系统、征信系统和服务动产融资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和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等金融基础设施。这些金融基础设施在促进经济金融健康发展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全国人大常委、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发表了题为“发展融资租赁业务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主旨演讲。来自全国人大法工委、全国人大财经委、最高人民法院、世行集团国际金融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银行、融资租赁行业协会以及人民银行的各位专家和代表,世界银行专家参加了研讨会。

 

    近年来,在服务动产融资的基础设施方面,人民银行在促成《物权法》有效扩大了担保品范围的基础上,支持征信中心根据《物权法》的授权建成了我国首个基于互联网的动产担保登记平台——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为质权人提供了公示权利的平台,使登记的质权获得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也为利害关系人提供了查询应收账款质押信息的渠道,有利于避免在已经设有权益的动产之上重复融资或过度融资,从而有效维护了交易安全。系统运行两年来,已有2600多个机构注册为登记系统的用户,累计发生登记12万余笔、查询17万余笔。与此同时,在人民银行的支持下,征信中心根据租赁业界的要求,响应国务院发展融资租赁行业的号召,依托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建成了又一动产融资登记系统——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该系统去年7月20日上线运行,服务全国范围内融资租赁的登记与查询。融资租赁登记完善了善意取得制度,有利于出租人的所有权获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落实了担保物权和租赁物权发生冲突时,优先顺位的规则。

 

    研讨会上,朱民表示,两个动产融资登记系统都在为服务中小企业融资发挥积极作用。在《物权法》实施之前,困扰中小企业获得银行贷款的问题之一就是担保物缺乏。应收账款质押为中小企业提供了新的担保方式,拓宽了融资渠道。据统计,截至2009年12月底,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内出质人为中小企业的登记占到登记总量的一半以上,涉及中小企业的应收账款融资合同金额累计约为2.5万亿元,占登记的融资总额的近四成。同样,融资租赁也是服务中小企业发展的行业,近90%的融资租赁登记的承租人为中小企业和个人。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的建成和运行,标志着我国在支持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又前进了一大步,将对保护交易安全,促进融资租赁业快速健康发展发挥积极的作用。

 

    朱民强调,理想的现代动产融资物权登记制度是建立一套全国统一的动产融资物权登记平台,将与各类动产融资有关的权利登记公示置于同一平台。目前,国内动产登记分散在不同部门,为融资主体的权利公示和信息查询带来不便。建立统一的动产融资物权登记平台符合现代担保法律制度的发展方向,有利于充分发挥动产的融资功能。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和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的建成,是人民银行贯彻落实《物权法》,支持建立国家统一的动产担保登记平台的积极探索。

 

    吴晓灵在主旨演讲中指出,因为融资租赁不但有实物抵押,更重要的是它将债权和物权结合在一起,因而对于债权人来说,这是一个最好的保护方式。同时,融资租赁以为客户专门购置设备为基础进行融资,有利于控制贷款方向,也有利于促进设备贸易的发展。另外,融资租赁能够解决小企业缺少抵押物的难题,帮助它获得设备投资的融资。今年在信贷政策做出的相应调整中,更应发挥融资租赁业务的作用。

 

    吴晓灵强调指出,发展租赁业需要进一步解决制度问题。第一,对于融资租赁公司要实行区别监管政策。对于有牌照的融资租赁公司,建议应该允许它实行比商业银行宽松的政策;对于不吸收公众存款的融资租赁公司,建议可以对它实行非审慎监管,把它视同于一般的企业。第二,要全面落实《物权法》,对物权的占有,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要给予同等的保障。第三,对于技术改造、技术更新及促进设备更新税收政策适用方面,还有增值税抵扣等,都应对采用融资租赁方式获取的设备与用自有资金、借入资金购买的设备同等对待。如果能够从监管政策、《物权法》的落实,税收政策推进等方方面面加以完善,融资租赁业务将会得到更大的发展,这对于巩固应对金融危机冲击取得的成果,促进经济持续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