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01月22日 15:34 来源:保监会网站
中国保监会主席吴定富在2010年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上指出,2010年保险监管工作要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转方式、调结构、防风险、促发展,着力推进科学监管、依法监管和有效监管,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维护市场安全稳定运行,促进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
吴定富指出,要不断完善偿付能力监管。2003年《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发布后,保监会陆续制定发布了一系列偿付能力监管制度,到2007年底,具有中国特色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已初步建成。2008年起,偿付能力监管的工作重心从制度建设转向了机制和制度并重,逐步建立符合我国保险业发展实际的偿付能力监管机制。2009年,以“抓监管、防风险、促发展”为中心,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偿付能力监管工作取得了突出成绩。
吴定富指出,下一步,要以完善制度、理顺机制、强化约束为重点,加强和改进偿付能力监管。一是完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借鉴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经验,完善以风险为基础的最低资本标准修订方案。适应新的投资渠道和保险市场出现的新情况,完善有关资产的认可标准。研究宏观审慎监管下的行业压力测试方法,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压力测试模型。研究保险业逆周期监管方法。二是理顺偿付能力监管机制。今年,保监会要定期向保监局发布偿付能力信息,逐步实现会机关与保监局信息实时共享。探索完善保监局开展偿付能力监管工作的方式方法,逐步实现会机关和保监局偿付能力监管工作的上下联动、协调一致。三是提高偿付能力监管约束力。对偿付能力不足的公司采取更严格、更有效的监管措施,对偿付能力预计不足的公司,要求公司提前采取改善措施。加大对偿付能力报告的审核、检查、分析力度。针对目前只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进行非现场审核的不足,建立对季度偿付能力报告的现场检查制度,提高监管信息的真实性。推动公司建立健全资本管理机制和风险管理机制。四是改善偿付能力监管手段。要研究开发偿付能力监管信息系统,将偿付能力监管机制、流程和要求固化在信息系统中,使监管工作更加规范化、精细化。各保监局要认真落实《关于保监局履行偿付能力监管职责有关事项的通知》,积极探索保监局履行偿付能力监管职责的具体形式和方法,认真做好偿付能力监管季度报告的报送工作,不断提高偿付能力监管的科学性和实效性。
吴定富指出,要继续强化市场行为监管。财产险监管方面,进一步抓好70号文的贯彻落实,集中力量治理数据不真实问题,重点检查保费收入、赔案赔款、经营成本费用、准备金计提四个方面的情况。一是检查公司保险业务收入,是否严格按照新会计准则及保费收入确认原则据实全额入账,保险业务收入、预收保费、应收保费等科目,是否全额如实反映保费收入资金。重点检查虚挂应收保费、虚假批退、撕单埋单、阴阳单证、净保费入账、系统外出单、账外账、人为拆单等违法违规行为。二是检查公司赔案是否真实,赔款是否准确,直接或者间接理赔费用的计提、使用和管理是否规范。重点检查公司及其工作人员虚构保险合同、故意编造保险事故、夸大保险损失进行虚假理赔,或者内外勾结骗取赔款等违法违规行为。三是检查公司是否执行财务会计相关法规与制度,据实列支赔款支出和准备金提取以外的经营支出。重点查处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虚构个人保险代理人资料等方式虚列手续费,以及以报销虚假费用等方式套取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四是检查公司是否严格按照规定计提各项责任准备金。重点检查通过不及时立案、非正常注销案件、随意调节估损金额等造成经营结果不真实的行为。今年重点检查部分公司,财产保险监管部负责检查总公司,各保监局负责对这些公司在辖区内的分支机构开展检查。各保监局也要根据当地实际选择其他重点公司开展检查。
人身险监管方面,一是加强对公司内控的监管,选择2-3家公司进行以内控为核心的全面系统检查。二是严厉打击销售误导。严格执行《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督促各公司依法合规披露产品信息,提高信息披露透明度,开展对寿险公司销售误导问题的专项检查。三是继续开展银保市场专项检查,重点检查银行网点是否具备合法兼业代理资格、手续费支付方式是否依法合规、财务业务数据是否真实等问题。四是规范意外险市场秩序。以意外险经营标准的实施为契机,开展对保险公司意外险业务现场检查。五是开展精算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准备金、投连险账户独立性、产品定价合理性。六是推进保险业贯彻落实《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有关工作,努力使有关原则能够在保险业稳妥落实,降低运行风险。
中介监管方面,一是扎实开展保险公司中介业务专项检查。依法狠抓一批典型案件、从严惩处违法机构和人员,在同查同处原则下加大对保险公司源头的处罚力度。二是继续稳步推进保险营销员体制改革。落实《关于加强和完善保险营销员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文件的规定和要求,支持保险公司等市场主体结合公司实际,本着体制更顺、管控更严、素质更高、队伍更稳的原则,积极探索保险营销新模式。三是分步理顺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监管体制机制。本着由易到难、先大后小的工作思路,针对银行、车行等主要兼业代理渠道,统筹研究、分步规范。
资金运用监管方面,一是加强制度建设。发布《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和保险资产配置、股权投资、不动产投资及保险资产托管、从业人员管理等规定。二是调整投资政策。进一步完善债券、股票和基金投资政策,稳步扩大基础设施投资,逐步开展股权投资和不动产投资,改善资产配置管理,支持资产管理产品创新,扩大资产配置空间,促进投资收益持续稳定。三是健全风控机制。加强资产管理能力建设,提高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实行大类资产配置,推行资产精细化管理,强化系统性风险管控。深化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建立严格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加快资产托管进程,强化市场运作约束。强化产品资产配置和投资组合监管,加大现场检查力度,发挥非现场检查作用,防范现实风险和潜在风险。四是改进监管效能,加快开发资产监管信息系统,实行资产动态风险监管,提高监管针对性、技术性和有效性。
综合性检查和案件查处方面,一是加强制度建设,拟定《保险行政案件调查管理办法》、《保险稽查证据规则》等制度,提高保险稽查和案件处理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水平。二是加大综合性检查力度。开展持续的市场监测和风险评估,不断完善综合性检查引导指标体系,探索开展对保险集团公司的综合性检查,对资产管理公司进行稽查式调研。三是重点做好案件调查工作。构建保险业“打三假”长效机制,联合公安司法部门开展打击保险诈骗的专项行动。组织开展全行业案件风险自查活动,督促公司尽快建立案件问责制度。加大重大突发案件督办力度。加强行业反洗钱工作。四是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的联动机制,开展打击保险犯罪的联合执法行动,配合做好保险犯罪案件的司法解释工作。
吴定富指出,要大力加强法人机构和高管人员监管。在加强法人机构监管方面,一是加强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出台《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研究制定《保险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管理办法》。充分发挥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对保险公司的监督约束作用。避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侵占公司资产。二是加强公司治理监管。完善公司治理报告制度,开展对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量化评估。完善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审查和谈话制度。加强公司治理培训。充分发挥保险公司治理监管委员会的职能作用。三是加强保险集团公司监管。出台《保险集团公司管理办法》,对集团公司的准入条件、集团管控、资本管理、信息披露以及监管作出规定。针对保险集团公司投资管理、子公司管控、风险防火墙建立、并表监管等关键领域建立相应的制度,逐步形成保险集团公司监管制度体系。对重点集团公司的风险管控情况进行检查,建立保险集团公司监管数据库。加强与其他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协调。积极参与国际保险集团监管规则制订。四是探索法人机构属地监管。总结属地监管的试点经验,完善属地监管工作机制,明确保监会与保监局以及会机关各部门之间的监管责任,择机扩大属地监管试点。
在强化高管人员监管方面,一是调整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范围和方式。将保险公司监事和审计责任人纳入需要任职资格核准的范围,将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统一为核准制。二是建立对高管人员履职过程的持续监管机制。严格高管人员准入和任职的条件。完善高管人员不良记录档案库,防止高管人员带病上岗。建立健全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机制,制定保险公司高管人员审计制度,加强对高管人员的检查和评价。三是强化高管人员责任追究制度。制定出台《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坚持处理事和处理人相结合,对出现严重问题的机构,追究上级机构直至总公司及有关高管人员的领导责任。
吴定富指出,要切实保护被保险人利益。一是提高保险产品和服务透明度。建立健全承保理赔信息自主查询机制,完善理赔服务标准和车险信息平台功能。严格执行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办法,进一步做好产品信息公开工作。继续推进保险服务标准化。二是建立健全投诉纠纷处理机制。将信访投诉多、解决不力的公司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对重要信访投诉举报案件的核查督办力度。对保险公司投诉处理情况进行系统量化的考评,依法严肃查处损害被保险人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
吴定富强调,要继续推进分类监管。今年分类监管工作的重点是完善制度,推行差异化监管。在保监会层面,一是发挥分类监管的差异化监管作用,扶优限劣,将分类监管各项监管措施落到实处。指导保监局开展分类监管工作,将分支机构评价结果作为对保险公司法人机构评价的重要依据。二是完善分类监管制度。统一产、寿险的公司治理和内控监测指标;根据运行中出现的问题、监管法规变化、会计准则变化等完善监管指标和评分规则。三是完善中介机构分类监管制度,推进中介机构分类监管工作。各保监局要认真贯彻实施《保监局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分类监管办法》,对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进行分类评价,对不同类别的公司采取不同的监管政策和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