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12日10:34 来源:晶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昨起正式实施。“反洗钱”刑事司法解释的出台生效,意味着中国从宏观上打击金融犯罪已经积累了经验,开始实质性启动“反洗钱”司法。
洗钱罪是随着现代金融结算手段的发达和我国经济规模的发展,开始在我国出现的一种金融领域的新型犯罪。这种犯罪侵犯的客体,不单是国家的金融程序,更涉及治安秩序和政治秩序。因为它可以为各种有组织犯罪提供掩护、积累和融通资金,壮大其实力和能力,直接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
上世纪中叶以来,洗钱犯罪活动在全球迅速蔓延,严重威胁各国的国家安全,危及全球经济发展。有人甚至认为,洗钱已经成为仅次于外汇和石油的世界第三大商业活动。通过洗钱,犯罪组织积累了大量的财富,使犯罪更趋向于组织化系统化,使犯罪能量得到极大的膨胀,与正统社会直接形成对抗,对各国的金融、经济、政治秩序以及社会稳定产生了严重影响。为此,我国在修改刑法时增加了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罪”,最高可以判十年徒刑。但是,由于侦查机关和司法机关对这种新型犯罪缺乏经验和关注,我国对这种犯罪的打击还没有进入常态,无论是判例和舆论报道都还没有太多的实例。
最高法院新出台的“反洗钱”司法解释,使这种比较新型抽象的犯罪特征更加明晰,对依法打击洗钱、恐怖融资、腐败等犯罪活动,有效开展反洗钱、反恐融资、反腐败国际合作,维护金融、经济、社会秩序,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具有重大意义。这个罪名解释有几个重要的特征:一是明确了被洗的“上游黑钱”,都是犯罪非法所得;二是洗钱的人,是明知或者应当明知这是犯罪所得;三是洗钱的目的,是使违法所得合法化;四是对洗钱罪进行了特征列举,列明六种加一个兜底条款——即通过典当租赁买卖投资等方式洗钱、通过商业娱乐业等现金密集型场所掩盖洗钱、通过虚构交易洗钱、通过买卖彩票奖券洗钱、通过赌博换手洗钱、将犯罪所得携带邮寄出入境洗钱、通过其他方式洗钱。
这个解释还给了司法人员认定上游黑钱性质的权力。上游犯罪因为犯罪人死亡、定性为其他罪、尚未判决的,司法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其是否“黑钱”进行认定。对于“明知”问题也同样给了司法人员根据客观表象和行为特征判断的权力。
去年以来,我国受金融危机影响,民间资金的融通趋于活跃,出现了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地下钱庄等很多冲击金融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其中有一些就涉及洗钱犯罪。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出台,为“反洗钱”提供了新的法律武器,有利于公安机关和检察院、法院准确分清行为性质,既可以防止办错案,也可以防止对真正的犯罪打击不力,对整治我国金融秩序和社会治安,将起到良好的规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