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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时间: 2009-12-17      浏览次数:1988次
宿松“兴邦”非法集资案宣判
关键字:非法集资

2009年12月17日 05:22  来源:中安在线-安徽日报

 

    宿松“兴邦”非法集资案宣判

 

    宿松县法院近日一审公开宣判“兴邦公司”非法集资案。被告人陈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25万元;被告人陈某(女)等6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年至11个月,并共处罚金59万元。

 

    2005年3月至2008年12月,被告人以高额利润回报为诱饵,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活动,其间仅销售了少量产品。被告人陈某等人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635.878万元,除部分还本返利外,共造成群众实际损失411.31万元。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等7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以项目集资为名,许以高额利润为回报,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严重扰乱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某组织、指挥、策划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对其组织、指挥的全案犯罪数额负责。被告人陈某(女)等6人协助陈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从犯,应对全部犯罪数额或部分数额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