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11日 7:59:26 来源:三亚晨报
3月26日下午,记者从三亚工商部门获悉,由于三亚铂莱晶工艺品有限公司、三亚海钰珍珠有限公司和海南海润珍珠科学馆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在经营中存在着欺诈消费者、商业贿赂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依据相关法规,三亚工商部门分别对这3家公司做出罚款21万元、20万元、20万元的处罚。
3月13日,海南电视台新闻频道在《直播海南》节目曝光了“三亚海钰珍珠有限公司”、“三亚铂莱晶工艺品有限公司”两家珠宝企业涉嫌销售假水晶、虚假宣传和商业贿赂违法经营的行为。对此,三亚工商局根据媒体反映的有关线索,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对涉嫌违法经营的这两家旅游购物店进行查处。
工商执法人员在调查中发现,三亚铂莱晶工艺品有限公司在宣传介绍其销售的水晶功能时有治疗疾病和风水迷信方面的虚假宣传,如“返老还童,调节气血”、“滋肤养颜,活血补气”、“促进血液循环”、“补充下三轮的能量;亦可改善妇科毛病,增进活力,具有养颜补血的功效”、“其发丝带动磁场的振动,使能量加倍提高……”和“可以使用高能量的水晶宝石来解决风水、能量流的问题……”等,并将玻璃制品标为“工艺水晶手链”销售给消费者。这些属于虚假宣传及销售假冒产品欺诈行为,三亚工商局依法对三亚铂莱晶工艺品有限公司做出罚款21万元、责令停业整顿的处罚。
“三亚海钰珍珠有限公司”通过导游、司机等带消费者到该购物点购买珍珠,然后按消费者消费金额的15%—65%给导游、司机回扣,被三亚工商局依法做出没收违法所得3万元、罚款20万元的处罚。同时,三亚工商局加大了对我市旅游珠宝购物店的整治力度,大力打击旅游珠宝购物欺诈消费者、商业贿赂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在整治中又发现了“海南海润珍珠科学馆有限公司”涉嫌在经营过程中有商业贿赂行为 ,目前已对当事人发出拟罚款20万元行政处罚的听证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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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大学三亚学院女老师魏女士在使用完一款化妆品后,脸部出现不适,并发展至脸部红肿、化脓、溃烂,致使她无法正常工作及生活,而更令她伤心的是,当她找到该化妆品销售服务部门时,该部门称最多只能给她赔偿500元费用。目前,工商部门已介入调解此事。
据魏女士介绍,今年10月6日,在海口南亚广场家乐福超市内,她花十多元钱购买了一袋海润珍珠粉。7日晚上临睡前,她打开该珍珠粉,按其说明书用牛奶兑后涂在脸上。但二十多分钟后,其脸部突然发红、发痒,当时她并没在意。第二天,魏女士脸部出现红肿疼痛症状,9日脸部开始化脓,并出现溃烂。
9日,魏女士找到该珍珠粉位于亚希大厦5楼的售后服务部——海南海之润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售后服务美容中心。当时,该美容中心一名吴姓女经理接待了她。
据魏女士介绍,当时吴经理告诉她,因个人皮肤敏感性存在差异,用了该产品后个别人出现不适很正常。魏女士表示无法接受此说法,她认为该产品说明书上并没有对此标明。据魏女士说,12日,吴经理给她打来电话说经公司开会研究决定,公司愿意赔偿500元给她。被魏女士拒绝后,吴经理表示15日再答复她,但直至昨天下午,魏女士也没有接到该中心的答复。
昨日下午,在没有得到答复的情况下,魏女士再次来到该中心并向该中心一名马经理出示了一张6万多元的索赔清单。协商未果后,魏女士向海口市工商局龙舌坡工商所及本报投诉。昨日下午,工商执法人员了解情况后,要求该中心提供该珍珠粉的产品检测报告,及医院对魏女士作出的诊断书到工商所做进一步处理。工商执法人员同时责令该美容中心陪同魏女士到医院再次作诊断。当天下午,在马经理的陪同下,魏女士在187医院的诊断结论是:珍珠粉化妆品过敏,建议一个月后复查。
在现场,该公司人事部经理马小燕告诉记者,该美容中心由她负责,事发后公司对此很重视,但因魏女士提出的索赔金额与公司的决定相差太大,双方协商还在进行中。当记者欲就此事深入采访时,马经理说,这要等海南海之润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律顾问过来才能答复。
至下午6时30分左右,该公司法律顾问李先生赶到,在了解事情情况后,李先生表示,魏女士提出的6万元索赔款不合理,虽然魏女士的遭遇值得同情,但没有法律依据。最后,双方表示将继续协商解决。
相关:终审:“海润化妆”“海润珍珠”谁也没傍谁
天津包子的驰名商标“狗不理”,如果被用于他人的服装商品上,人们一般会认为那侵权了。然而,某公司珍珠饰品上的文字商标“海润”,被用于另一公司的化妆产品时,是否存在侵权?日前,法院的终审判决却并非人们想像的那样。
2006年1月,海南海之润公司在北京起诉,称该公司注册的“海润”文字商标,被三亚海润公司用在自己生产的三种商品上,遂请求法院判令其就商标侵权行为作出250万元赔偿。3个月后,三亚海润公司在三亚起诉,称海南海之润公司侵犯了该公司注册的“海润”商标,并请求法院判令对方赔偿280万元。
北京:“海之润”状告“海润”
据了解,三亚海润公司成立于1997年,并于1999年获得“海润”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4类,即珍珠、宝石、项链等装饰品。海南海之润公司成立于1999年,2002年也获得“海润”注册商标专用权,但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即增白霜、美容面膜、化妆香粉等化妆品。
2003年7月,两家公司还签订过一份合作协议,约定共创“海润”品牌,在对外宣传上可互相利用对方资源,亦可联合进行广告宣传。
然而,2006年1月6日,海之润公司却一纸诉状将海润公司告到了法院,而且把官司打在了北京。该公司称其注册的“海润”商标,经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已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而自2002年以来,海润公司却在其生产和销售的“纯海水珍珠粉”、“纯珍珠粉(胶囊)”、“珍珠祛皱系列”套装中的纯珍珠粉等化妆品上,突出使用与该公司“海润”商标近似的“海润珍珠”商业标识,其行为已侵犯了该公司的商标权。
海南:“海润”状告“海之润”
3个月后,海润公司在三亚起诉,称海之润公司取得的“海润”商标,被核定使用于第三类化妆品,而2002年以来,海之润公司却在其化妆品及珍珠粉品名前,突出使用“海润珍珠”,显然主观上存在与该公司生产的“海润珍珠”知名商品相混淆的故意,其行为既侵犯了该公司的商标权,也构成不正当竞争。遂请求法院,判令海之润公司及其他销售商,连带赔偿其经济损失280万元,并公开道歉消除影响。
终审:“海润化妆”与“海润珍珠”谁也没傍谁
“海润化妆”与“海润珍珠”到底谁侵犯了谁?依照我国《商标法》规定,如果在不同种商品或不相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商标,不构成商标侵权。所以,判断双方所控的侵权商品,是否属于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成为两地法院审理的焦点。
今年5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认定,海润公司被控侵权的“纯海水珍珠粉”、“纯珍珠粉(胶囊)”、“珍珠祛皱系列”套装中的纯珍珠粉,这三种商品的成分均为纯珍珠粉。由于纯珍珠粉与化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消费对象等方面不尽一致,遂两者并非类似商品。故判定海润公司没有侵权。
就海润公司提起的侵权之诉,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认定,“海润珍珠”既不是海润公司的注册商标,也不是海润公司获得名牌产品称号的商品名称,而“珍珠”作为商品的通用名称,法律没有禁止任何人使用,海润公司也无权禁止海之润公司使用,所以海之润公司的“海润珍珠粉护肤套装”等不构成商标侵权。
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廖晖律师认为:
法律对商标的保护,只限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如果不是同一类的商品,申请同一商标,法律并不禁止。所以本案中,海润公司就核定范围内的珍珠、宝石、项链等装饰品,海之润公司就核定范围内的增白霜、美容面膜、化妆香粉等化妆品,都获得了“海润”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是“海润”,由于使用在不同种类的商品上(一个用于装饰品,另一个用于化妆品),在法律上彼此之间互不冲突。
但是,如果以“狗不理”来作为某服装的商标,这就侵犯了天津“狗不理”包子的商标权。由于天津“狗不理”包子是驰名商标,而法律对驰名商标是跨类保护的,即除了天津“狗不理”包子以外,其他任何商品类别都不能使用“狗不理”商标。如此规定主要是因为,驰名商标为广大消费者所熟知、影响力大,如允许将他人在其他类别上注册,就会造成消费者的错误认识,以为该驰名商标的企业在其他行业开办了新业务,该企业的无形资产权益就得不到有力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