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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时间: 2009-12-23      浏览次数:2255次
集资诈骗8600万 加加连锁原董事长终审获无期
关键字:非法集资

2009年12月23日 06:42  来源: 四川新闻网

 

    集资诈骗8600万 加加连锁原董事长被判无期追踪

 

    昨日记者获悉,经省高院终审,四川加加连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四川加加连锁公司)原董事长陈栩被判无期徒刑,其余涉案人员也获刑。

 

    今年30岁的被告人陈栩是此案第一被告人。此前,他担任四川加加连锁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检方指控,2004年12月,被告人陈栩、陈军(已判决)等人成立了四川加加连锁公司。陈栩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王健任总经理,王强担任副总经理兼客户资源部总监。2004年12月至2007年4月期间,陈栩伙同被告人王健、王强,共同隐瞒保健品连锁超市一直亏损的真相,并虚构四川加加连锁公司拍摄电视连续剧、开发矿山、上市等投资项目的事实,采取向群众虚假宣传投资保健品连锁超市利润大、回报高,并与投资户签订协议或合同,约定合作到期后,除优先收购或者转让投资者股份外,还可以获取年利息12%到24%不等的高额回报的手段,在成都、德阳、绵阳等地,进行非法集资诈骗活动。

 

    此外检方指控,被告人仲铠、方燕侨、王军道等11人,明知公司没有真实投资开采矿山和拍摄电视连续剧,以及投资保健品连锁超市不可能有公司许诺的高回报和高利润的情况下,仍积极实施虚假宣传、骗取集资群众资金的行为,并获取高额提成。检方查明,至2007年4月案发时,被告人陈栩等14名被告人,共非法集资8742万余元,受害群众达2739户。扣除已分红的1895万余元,尚有6847万余元集资款无法返还,给广大的受害群众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今年5月,成都中院一审以集资诈骗罪对14名被告人进行判处后,陈栩等人提起上诉。省法院二审认定,上诉人所得提成是在吸收到客户的集资款后即刻获得,而非从加加公司经营的利润中所得,并用客户所交纳的集资款作为分红返还投资者,其目的是为了持续不断的扩大资金来源渠道、掩盖罪行,使更多的人在受蒙蔽的情况下投入资金,以骗取更多的集资款,最终造成无法返还集资款的行为,各上诉人的行为完全符合集资诈骗犯罪的构成要件。日前,省高院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