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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时间: 2009-06-22      浏览次数:2734次
美私募基金注册监管时代渐行渐近

美国管理5000万美元以上资产的私募基金或将向SEC进行注册

  【《财经网》专稿/特约作者 郭雳】争议已久的私募基金注册监管或许真的快来了。

  1月29日,两位美国联邦参议员,Charles Grassley(共和党)与Carl Levin(民主党),向国会参议院提交了名为“对冲基金透明度法案”的草案(S.344,下称参院草案)。该参院草案旨在修改现行美国《投资公司法》,要求管理资产规模在5000万美元的私募基金,向美国证监会(下称SEC)注册,接受更严格的监管。

  参院草案称,如果这些私募基金能满足SEC关于账簿保有、信息提供和检查、年度报告、建立反洗钱机制等要求,则可作为新增一类特殊的投资公司注册;否则,就很可能须依照普通的投资公司注册,并全面遵守该法各项约束。

  此前两天,一部着眼不同但实质相关的法律草案——“对冲基金顾问注册法案”(H.R.711,下称众院草案),也由Michael Capuano(民主党)和Michael Castle(共和党)两位议员提交到众议院。仅一页纸的众院草案指向《投资顾问法》,建议删除其中被私募基金管理人广为依赖的豁免条款。

  美国法律体系下,强调私募基金两方面的要求:投资者(个人或机构)富有、具备识别和承受风险的能力,对公开募集、广告劝诱等严格限制。另一方面,受益于《投资公司法》《投资顾问法》等的不同条文,私募基金获得了品种、载体、管理人等三重注册豁免,基本免于SEC注册及监管。

  根据《投资公司法》,“客户数量为100人以下”或“客户都为合格买家”的私募基金,可以免于向SEC注册并接受监管。而《投资顾问法》规定,“在之前的12个月内,提供服务的客户少于15位,且未担任依《投资公司法》注册的投资公司之顾问”,则可免于注册。私募基金就通过服务对象控制,免于监管。

  很大程度上,上述监管豁免为私募基金的骄人回报提供了可能。例如,其运营投资策略——大量借贷利用杠杆效应、融资买入及卖空、广泛的投资对象(包括受限制证券、衍生产品、不动产,由此分散投资)、较长的“锁定期”或较高的提前赎回罚金(减少短期行为)、较少披露和头寸要求带来的灵活性,都被《投资公司法》禁止或严加限制,因此是注册者如共同基金无法实施的。又如,私募基金管理人典型的报酬模式是所谓“二加二十”,即所管理资产的2%作为年度管理费,再加上投资盈利的20%。然而,除非其服务对象免于《投资公司法》注册,《投资顾问法》一般禁止注册顾问获取此类基于绝对盈利的业绩报酬。

  高回报刺激了投资者对私募基金的追捧,规模不断扩张则诱发了巨大风险。1998年“长期资本管理公司”(LTCM)危机后,监管者对私募基金的忧虑日盛。2004年SEC曾颁布“对冲基金顾问注册规则”,要求管理资产不少于2500万美元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依照《投资顾问法》注册,并在计算15位客户的口径上采取有别于以往的从严标准,但被法院判定为:在国会立法变动之前,SEC改变以往做法的新要求属于滥用解释权,其未能证明新规符合《投资顾问法》本意,因此注册规则被判无效。此后,SEC只得在2007年实施“反欺诈规则”,在其法律授权范围之内试图加强对私募基金的控制。同时,Grassley参议员也在当年提交了修订《投资顾问法》的草案,但反响不大。

  时移势易,金融危机改变了一切,如今卷土重来的修法草案却很可能将有所突破。平心而论,私募基金难说是这场浩劫的罪魁祸首,然而无论从次贷危机现形之初的贝尔斯登基金清盘,还是2008年下半年随着客户抽回资金引发抛售所加剧的市场动荡,私募基金显现或潜在的市场系统性风险和投资者保护风险,在加强监管风气日浓的当下显得格外扎眼。以索罗斯为首的四位私募投资界巨擘去年11月到国会作证时都表示:某种形式的联邦监管是恰当的,投资者应该有更大的知情权。奥巴马新政府中的财长盖特纳、SEC主席夏皮罗都支持要求对冲基金注册。

  实际上,尽管以对冲基金冠名,参院草案所涵盖的范围远不止于此。根据定义其还包括创投、私募股权(未上市)、并购(上市)基金、部分房地产基金以及在证券化、衍生品交易中常见的特殊目的载体(SPV),基本上把私募基金一网打尽(众院草案由于过短,还不明确)。参院草案将现行《投资公司法》第3(c)(1)条和第3(c)(7)条(“例外项”)移作新增的第6(a)(6)条和6(a)(7)条(“豁免项”),但只有管理资产不足5000万美元的私募基金才能像以前一样寻求豁免。超过该上限的私募基金如果不想被按照普通的投资公司(第8条)严格对待,则必须:依第6条向SEC注册;按SEC要求设置保有账簿、配合询问检查;至少每年提交一份情况报告。给SEC的该电子报告也对社会免费公开,包括:其自然人和机构投资者(直接或间接)的总数及所有的姓名及地址、权益结构、最低投资门槛、与金融机构间的关系、主要账户管理人和经纪商、资产现值等信息。虽然还不完全清晰,但参院草案很可能意味着将上述私募基金视为在《投资公司法》下注册,从而使其管理人也丧失依《投资顾问法》第203(b)(3)条免于注册的资格。当然,如果众院草案获得通过,这点疑问已全无意义,因为其惟一目标就是干脆把第203(b)(3)条豁免整个删掉。

  虽然两部法案的通过要找妥各自在对方议院的匹配版本,虽然最终条文和悬疑之处尚待推敲(例如对离岸基金的适用性),但时局似预示这波修法潮涌不会再轻易淡去,激烈交锋和深刻变革也许很快就会来临。毕竟到4月初的伦敦二十国峰会和4月底的国会报告时,奥巴马总统需要向国内外表明其金融改革的举措。而在被逼入窄巷之前,私募基金界注定会大声喊出他们的质疑:草案标榜的透明度对于成熟投资者没有多少意义,相反披露将吓退许多不愿曝光身份的参与者(尤其是国外客户);私募投资诀窍可能被暴露和仿效,合规成本会大增,一些小企业将因此更难获得私募资金支持;注册未必意味着就能降低风险,世纪巨骗麦道夫恰恰是经SEC注册的投资顾问。更令他们焦虑的也许是,一旦私募基金被正式纳入注册监管体系,SEC更为严厉的监管措施随后还将接踵而至。奥巴马总统的首席经济顾问、美联储原主席“铁腕”沃尔克就刚建议过,对于规模巨大的私募基金,还应施加资本、流动性和风险管理等全面限制。无论如何,百年一遇的经济严冬之外,摆在私募投资家们面前的或将是一个全所未见的法律监管生存环境。

  作者为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