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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时间: 2011-11-03 浏览次数:909次
通过不正当方式排挤竞争对手 依法处罚16万元!
关键字:商业贿赂
时间:2011-11-03 01:09 来源:山西新闻网 三晋都市报
本报讯 (记者 程培青 通讯员 常小芳 白婕)近日,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依法审结了一起因不正当竞争而形成的工商行政处罚案,维持了临汾市工商局开发区分局对天津某饮料有限公司所作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16万元的处罚决定。
天津某饮料有限公司是一家大型中外合资企业,于2009年8月在临汾设立办事处进行产品营销活动。临汾市工商局开发区分局在进行执法检查的过程中,发现天津某饮料有限公司临汾办事处通过签订协议,要求终端商户在其主货架显著位置及其提供的冰柜、钢丝台架等设备上摆放该公司系列产品,并通过区域经销商每月向终端商户以货补方式支付不等的该公司系列饮品,致使部分终端商户将原来在店内摆放的其他同类竞争者的冰柜等设备,更换成了相比之下条件优厚的该公司的冰柜、钢丝台架等,主货架显著位置也摆放了该公司饮品,排挤了同行业的经营者。此外,该办事处还向部分规模大、连锁经营的终端商户以货补的方式支付电费。
临汾市工商局开发区分局认定办事处的此种行为已构成商业贿赂行为,遂于2010年9月6日对天津某饮料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16万元。天津某饮料有限公司在经过行政复议和一审审理后,向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