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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时间: 2025-02-19      浏览次数:254次
买卖黄金?U币交易?勿入“洗钱局”!

 

来源: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购入黄金再抛售套现,兑换虚拟货币再划拨转让......这些都是犯罪分子常用的洗钱套路。如果你明知资金是违法犯罪所得,却还心甘情愿“以身入局”,替犯罪分子易“黑”为“白”,转移资金,应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呢?

 

日前,潮安法院依法审结一宗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依法判处被告人蔡某远、谢某、黄某光、陈某润、谢某光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并处罚金。

 

20239月,被告人谢某明知被告人蔡某远为将银行卡中的违法犯罪资金通过刷卡消费购买黄金后出售的方式套现,仍介绍同案人陈某珠(另案处理)帮助蔡某远使用银行卡中违法犯罪资金进行刷卡消费,并在双方作案过程中多次代为联络沟通。

 

20239月至202310月间,蔡某远多次提供银行卡并指使陈某珠刷卡消费购买黄金,陈某珠又分别指使许某娟等4人(均另案处理)持蔡某远提供的银行卡,到辖区内某珠宝店进行刷卡消费购买黄金共计人民币264373元,其中264339.51元系被害人被诈骗的赃款。之后,陈某珠帮助蔡某远将购买的黄金出售套现,从中非法获利。银行卡归还后,蔡某远、谢某光又分别持银行卡在某银行ATM机取款共计40000元。其中39737.41元系被害人被诈骗的赃款。

 

被告人谢某、黄某光、陈某润经事先通谋,合伙利用手机“纸飞机”软件联系,为上线同案人(另案处理)将银行卡中的违法犯罪资金合计人民币125670元兑换成虚拟货币“U 币”,后返还上线同案人,并从中赚取佣金获利。其中 39859.07元系被害人被诈骗的赃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蔡某远、谢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资金仍进行提取、转移,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情节严重,依法均应予以惩处。被告人黄某光、陈某润、谢某光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资金仍进行提取、转移,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均应予以惩处,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提醒:

 

黄金价值稳定,虚拟货币交易隐蔽,两者都具有易流通的特性,是犯罪分子提取、转移违法犯罪所得,洗黑钱的极佳工具。广大群众应对诱导洗钱等套路有基本认知,并且保持警惕意识,切勿为了犯罪分子许诺的高额报酬,铤而走险、以身试法,沦为电信犯罪团伙的帮凶,最终成为“替罪羔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