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浦东检察
2024年,浦东新区检察院办理了一批利用非银行支付机构帮助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黑灰产业”洗钱案件。其中,有犯罪嫌疑人在第三方支付平台注册虚假商户账户,帮助他人转移网络诈骗等犯罪行为的违法所得。
针对该新型洗钱犯罪手段,浦东新区检察院构建了“非银行支付机构非法资金转移风险识别法律监督模型”,发现300多起同类案件线索,极大提高了侦办效率。
对于情节严重的被告人,浦东新区检察院陆续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起公诉,由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追究其刑事责任。而对于这批案件中犯罪情节轻微并积极退出全部违法所得的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将如何处理呢?
2024年2月,被害人邱女士遭遇了网络诈骗,转账过程是通过一个商家收款码进行的。经调查,这个商家收款码的所有人是郑某某。郑某某到案后供述, 他为了赚取好处费,向他人提供了个人的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号码,配合下载第三方支付app并办理商家账户,通过收款码多次为他人提供转账服务用于转移被害人被骗资金,共计人民币15000元,郑某某则从中收取了800元好处费。
案件审查中,检察官发现郑某某系初犯,参与时间短、涉案金额小、违法所得少,到案后认罪认罚,并有从犯、坦白等从轻处罚情节,案发后已退出全部犯罪所得,犯罪情节轻微。综合认定其社会危险性,浦东新区检察院对郑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然而,“不起诉”仅表示涉案人不需要被判处刑罚,并不代表无需为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责任。
承办检察官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三)项规定,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我们审查案件后,随即向公安机关提出检察意见,对被不起诉人郑某某作出行政处罚。”最终,公安机关依法对郑某某处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人民币500元,并对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2024年,浦东新区检察院共办理涉第三方支付公司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行刑反向衔接案6件6人,均向公安机关提出检察意见,建议公安机关对该6人给予行政处罚,确保罚当其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