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11-09 17:36:55 来源: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11月9日电 利用行业网站上公布的个人信息,冒充他人身份通过打电话的方式修改信用卡信息,并冒领新卡进行刷卡套现共计人民币10万余元。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9日向记者介绍,该法院日前一审以信用卡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曲岩松、杨晶有期徒刑6年,并分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据悉,该案是北京市首例冒充他人重置信用卡诈骗案。
据法院介绍,28岁的曲岩松和27岁的杨晶均系无业人员,2008年11月至2009年11月间,曲岩松伙同杨晶多次在北京市海淀区、昌平区等地,借助从网上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资料冒充他人身份,打电话联系银行客服,谎称信用卡遗失申领新卡,并在电话中对办理信用卡登记的关键信息予以修改后,继而使用收到的新卡进行刷卡套现。其中,曲岩松共实施信用卡诈骗3起,涉案金额达人民币10万余元;杨晶共实施信用卡诈骗2起,涉案金额达人民币7万余元。
据被告人曲岩松的供述,2008年11月,他与前妻杨晶在某律师行业网站上看到注册律师的身份信息,通过银行的语音客服获知了李某、章某等律师在某银行办理过信用卡的事,并打电话至银行冒充卡主挂失重置并冒领。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曲岩松、杨晶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法官称,本案暴露出的是个人信息管理和银行信息核查机制中的问题:一方面,作为公民个人,应始终审慎披露个人信息,防范相关金融诈骗,在网站、报刊等公开媒介应避免发布个人完整信息;在身份证等重要证件遗失时应及时更改信用卡登记信息,以免个人身份被冒用;在邮箱、手机接收到未知信用卡消费通知时应当谨慎处理,既不应盲目相信也不应置之不理,必要时应向银行客服中心进行核实,以免损失扩大。另一方面,作为银行等金融机构,应考虑对现有信息核查机制加以完善,在核实客户信息时应尽可能完整地询问信息细节,并增加相应的技术防范措施,防止冒用他人身份的不法分子仅凭电话、住址等基本信息便能通过身份核查的情况;银行等金融机构应拓宽信息核查渠道,在电话核对信息的同时,可要求客户通过手机短信和邮箱对信息清单加以确认,从而最大限度地保证客户身份核查的真实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