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2024年9月19日,红寺堡区人民法院对红寺堡区自然资源局原职工马汉宝、吴忠市公安局红寺堡区分局原民警马海峰贪污、受贿、行贿、洗钱案进行一审宣判,对被告人马汉宝以贪污罪、受贿罪、洗钱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六万元;对被告人马海峰以贪污罪、行贿罪、洗钱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四万元。并判决返还贪污所得赃款及追缴受贿所得赃款。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马汉宝、马海峰在红寺堡区调整建设用地历史遗留问题协调指导委员会和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物人民币249.6万元,其中既遂199.6万元,未遂50万元。被告人马汉宝利用担任吴忠市红寺堡区国土资源局土地规划利用与测绘地籍所所长、吴忠市红寺堡区自然资源局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与所有者权益室主任等职务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21.068万元,受贿获得非法利益4.681万元。被告人马海峰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23.7万元。被告人马汉宝为掩饰、隐瞒其受贿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转移资金19.89万元,被告人马海峰为掩饰、隐瞒其贪污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转移资金78万元。被告人马汉宝、马海峰均退缴了违法所得。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汉宝、马海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物人民币249.6万元,其中既遂199.6万元,未遂5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马汉宝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21.068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马海峰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23.7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被告人马汉宝为掩饰、隐瞒其受贿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通过转账的方式转移资金19.89万元,被告人马海峰为掩饰、隐瞒其贪污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通过投资方式转移资金78万元,其行为均已构成洗钱罪。法院结合马汉宝、马海峰具有的自首、坦白、主动退缴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