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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时间: 2024-08-21 浏览次数:304次
贩卖“上头”电子烟+自洗钱,刑上加刑!
来源:三穗县人民法院
“喝了让人开心”“抽了让人上头”,现今,新型毒品的种类层出不穷,不法分子将毒品“乔装打扮”,伪装成各式各样我们常见的食品、饮料、日常用品等潜入我们的生活,吸引诱惑喜欢探索新事物的青年群体。近日,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贩毒+洗钱”新型毒品犯罪案件。
贩卖“上头”电子烟
被告人翁某某、李某某系朋友。2023年11月7日,翁某某通过微信联系朱某,欲向其出售含有依托咪酯的两个电子烟弹并商定以每个800元的价格进行交易。后翁某某拜托其朋友李某某与朱某对接沟通拿货时间与地点。
当日下午,朱某前往约定好的地点,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所得,被告人翁某某、李某某要求朱某使用现金支付毒资,因朱某无现金,两被告人遂使用不知情的朋友叶某某的微信收款码收取毒资共计1600元,并作为债务偿还给叶某某。在朱某付款后,李某某回暂住处拿了三个电子烟弹,其中二个给朱某,一个作为自己的好处费。
法院审理
鼓楼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翁某某、李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结伙贩卖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弹二个,且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所得,使用他人资金账户收款,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洗钱罪,依法实行数罪并罚。综合考虑各被告人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对二名被告人均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