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兰州公安城关分局
今年以来,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围绕涉“两卡”线索开展“情指勤舆”一体化作战,强化两卡线索打击力度,全力追击挽损涉诈资金,临夏路派出所、白银路派出所迅速反应,高效协作,于近期成功打掉两个组织他人利用银行账户将涉诈资金转移、取现的“跑分洗钱”团伙,抓获涉案人员11人,查扣违法犯罪所得资金80万余元。
迅速反应,突审固证。
2024年6月,临夏路派出所接到分局反诈中心下发的断卡线索,辖区居民赵某有帮助信息网络违法犯罪活动嫌疑。民警立即开展核查工作,发现赵某名下多张银行卡近期资金流动频繁,明显异常,于6月6日17时许将赵某成功抓获。
“我们关系比较好,他也说到时候给我一万多的好处费,我就答应了。”赵某向民警坦白,朋友李某通过微信问他有没有钱用,称可以拿着银行卡“跑分洗钱”,“银行卡越多越好”。见有钱可赚,他欣然应允。
经审讯,赵某对其使用自己名下四张银行卡洗转、取现90万元涉诈资金,获利1.8万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都怪我贪图小利,明知这是违法的,还用自己的银行卡帮他取钱。”面对警方调查,赵某后悔不已。
循线深挖,顺线追击。
“李某极有可能是一名组织者,其背后隐藏有一个洗钱犯罪团伙。”临夏路派出所对案情迅速组织深度研判,组织精干警力形成侦查小组,围绕赵某顺线追查。
民警通过对赵某的供述,发现另有两名男子有重大作案嫌疑,连夜排查确定嫌疑人信息,在分局合成作战中心大力支持下,于6月13日在五泉下广场附近将犯罪嫌疑人李某、燕某成功抓获。
“你们这种行为涉嫌违法犯罪......”民警通过法律知识宣讲、利害关系说明下,嫌疑人李某意识到自己行为的后果,主动与警方配合,按照李某供述,民警于当日凌晨在庆阳路某银行自助取款机前抓获张某、刘某、李某二、李某三,现场查扣涉案现金55余万元。
高效联动,延伸打击。
办案民警梳理案情,围绕张某社会关系展开排查时发现,该张的妻子杨某也参与其中,虽和张某干同样的违法勾当(洗转涉诈资金),但却属于不同的犯罪团伙。
临夏路派出所立即将这一情况上报,分局立即指派电信网络犯罪侦查大队、刑事侦查一大队、白银路派出所组织警力协作侦查。
随着抓捕时间成熟,6月14日,白银路派出所在分局合成作战指挥中心的大力支持下,在甘南路某银行正在取现的杨某、赵某二,从某,银某四人抓获,现场查扣涉案现金25万元整,经审讯,四人对洗转涉诈资金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梳理查找,返还资金
为最大限度挽回受害人损失,办案民警经过认真梳理、仔细查找,确认被扣涉案资金中的45万元系北京受害人李女士被骗财产。
“十分感谢你们!是你们的及时破案,及时处理,挽回了我们的经济损失......”8月12日,受害人李女士与其家人前来兰州参加临夏路派出所、白银路派出所举行的涉诈资金返还仪式,并送来一面写有“破案神速、一心为民”的锦旗对城关公安快速打击、及时止损的工作能力表示由衷感谢。
警惕诈骗新手法 不做电诈工具人
电诈“工具人”,是对帮助电诈团伙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相关人员的统称。在电诈犯罪链条中,不法分子为完成违法犯罪行为,需要大肆收购、获取“两卡”和个人信息,发展“跑分”洗钱、推广引流等网络黑灰产,利用多种手段利诱蒙骗群众成为电诈“工具人” 。
转移案款类
转移案款指电信网络诈骗钱款进入银行账户以后,通过手机银行操作转出至其他银行卡或通过银行ATM机取现后存入其他银行卡的行为,简要概括为转账和取现。帮助转移电信网络诈骗案款可能会触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供卡类
供卡指的是提供银行卡、手机卡,其中银行卡包括个人名下银行卡、公司名下对公账户。犯罪分子常以高额报酬为诱饵,诱骗资金紧张需要用钱的人,使用其银行卡帮助诈骗团伙刷流水或者转账。供卡者可能会触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电信网络诈骗的各环节都需要“工具人”,除了转移案款类、供卡类,还有金融支付工具类、转移案款类、提供通信技术支持类等不同类型的“工具人”。
金融支付类
金融支付工具是指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如微信、支付宝等。这些第三方支付平台要求实名认证,因此,犯罪分子就会想方设法利用他人的微信、支付宝等用于收取、转移电信网络诈骗案款。提供金融支付工具者可能会触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通讯传输技术支持类
提供通讯传输技术支持指的是通过架设GOIP、多卡宝等虚拟拨号设备,为境外电信网络诈骗分子提供远程控制国内电话卡拨打电话、收发信息的技术支持。上述设备可以同时插入多张手机卡,通过手机软件远程控制手机号拨打电话。提供通讯传输技术支持可能会触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伪装订单类
伪装订单是指电信网络诈骗分子为洗白案款,在金店、花店、蛋糕店、烟酒店等进行大额消费套现,或通过“慢充平台”将真实的话费、电费等生活缴费充值订单与诈骗转账订单替换 ,致使不少人无意中成为犯罪分子的“工具人”。
软件技术支持类
提供软件技术支持是指依靠专业知识为犯罪分子量身定制软件、搭建网站,或为解封微信、支付宝等账号提供帮助,为犯罪分子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或者传播淫秽物品等提供软件技术支持。此行为可能会触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推广引流类
推广引流是指帮助发布广告链接、二维码、涉诈网站等,帮助犯罪分子增加网络点击量、与受害者建立联系以便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可能会触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警方提示
面对花样百出、防不胜防的诱骗手法,公安机关呼吁广大群众提高警惕,发现可疑情况及时报警,不要为了蝇头小利成为电诈“工具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规定,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含银行卡)或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5年内停止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3年内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数量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