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州日报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近日公布一起涉毒品犯罪典型案例,检察机关在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时,针对出于掩饰、隐瞒毒品犯罪所得的目的,借用他人资金支付结算账户收取毒资、套现等行为,依法认定自洗钱犯罪。
2020年9月13日至2022年9月10日期间,被告人陈某南单独或指使被告人梁某辉、吴某坚在广东省肇庆市四会市、佛山市三水区向叶某某、黄某某、李某某等人贩卖毒品。经查实,被告人陈某南贩卖毒品135次,共计贩卖MDMA片剂(俗称“摇头丸”)84.075克、含MDMA成分的粉末(俗称“奶茶”)27.46克、毒品氯胺酮120.29克,贩毒金额共计人民币164550元;被告人梁某辉协助被告人陈某南贩卖毒品22次,共计贩卖含MDMA成分的粉末1.7克、氯胺酮18克;被告人吴某坚协助被告人陈某南贩卖毒品1次,即贩卖含MDMA成分的粉末1.72克、氯胺酮1.03克。
2022年9月27日,公安人员在被告人陈某南处扣押了一辆用毒资购买的价值人民币163000元的小汽车。
案发期间,被告人陈某南为逃避司法机关追查,以及掩饰、隐瞒毒品犯罪所得的来源及性质,长期使用被告人陈某琛实名认证的微信账号沟通毒品交易事宜及收取毒资,使用被告人陈某琛、严某妹、吴某铿与吴某坚的微信收款码收取毒资,指示被告人梁某辉将共同贩毒所得的部分毒资转化为现金,共计人民币124250元,其中2021年3月1日后共计人民币112350元。被告人梁某辉、吴某铿、陈某琛、严某妹明知是毒品犯罪所得,仍按照被告人陈某南指示收取、转移。其中,被告人陈某南洗钱数额为人民币112350元,被告人梁某辉洗钱数额为人民币4050元,被告人陈某琛洗钱数额为人民币78100元,被告人严某妹洗钱数额为人民币26000元,被告人吴某铿洗钱数额为人民币13800元。
2023年3月1日,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陈某南犯贩卖毒品罪、洗钱罪,以被告人梁某辉犯贩卖毒品罪,以被告人吴某坚犯贩卖毒品罪,以被告人吴某铿、陈某琛、严某妹犯洗钱罪依法提起公诉。4月12日,补充起诉陈某南25宗贩毒事实,梁某辉1宗贩毒事实,并追加认定梁某辉洗钱罪。
2023年6月1日,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以陈某南犯贩卖毒品罪、洗钱罪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五万元、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以梁某辉犯贩卖毒品罪、洗钱罪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四千元;以吴某坚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吴某铿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以陈某琛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严某妹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认定在陈某南处扣押的小汽车是涉毒资产,予以没收,上缴国库。6名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检察机关未提出抗诉,一审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