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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时间: 2024-04-24      浏览次数:172次
警惕洗钱犯罪刑事风险

 

来源:中国商界杂志社

 

一般认为,洗钱是指将犯罪或其他非法行为所获得的违法收入,通过各种方式方法进行掩饰、隐瞒、转化,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过程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关于洗钱罪的规定,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可见,洗钱罪的对象是上游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洗钱犯罪也可构成单位犯罪。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洗钱活动越来越多发。2020年,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共接收可疑交易报告258万份。各级人民银行发现并接收的重点可疑交易线索16926份,向侦查、监察机关移送线索5987次;配合侦查、监察机关对3321起案件开展反洗钱协查,协助破获涉嫌洗钱等案件710起;2023年最高检工作报告中提出:检察机关与各级监委、公安机关加强反洗钱协作,起诉洗钱犯罪2971人,同比上升14.9%

 

洗钱活动与各类犯罪相互交织渗透,洗钱犯罪协助洗白赃款资金,洗钱手段不断翻新,涉案金额持续攀升。在司法实践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犯罪转移非法资金,为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的资金洗白,以及利用网络贩毒、跨境贩毒并清洗毒资毒赃的洗钱犯罪均呈现多发态势,而诸如利用比特币等虚拟货币进行洗钱的新手段也更加隐蔽和技术化……各类洗钱犯罪活动对社会稳定、金融安全秩序和司法公正造成严重威胁。

 

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高度重视金融安全工作。反洗钱是作为维护金融安全、完善国家治理和促进双向开放方面的一项重要工作。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对反洗钱工作的重要部署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加强协同合作,依法打击各类洗钱违法犯罪活动,依法严惩犯罪。同时,包括法院等部门先后发布了多个惩治洗钱犯罪的典型案例,这些案例包括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非法集资犯罪、贪污贿赂犯罪、毒品犯罪等,充分揭示了不同上游犯罪下洗钱犯罪的常见手段以及新型犯罪手段。这些案例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上对司法办案工作具有指导意义,也警示社会公众,让大家知道哪些行为是洗钱,避免因贪图私利或者碍于亲情人情而实施洗钱犯罪行为。

 

如在鹿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案中,司法机关查明的上游犯罪为:20139月至20176月,白某青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华某集团及关联公司,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造成集资参与人本金损失48亿余元。20198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集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白某青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其他33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司法机关查明的洗钱罪为:20156月至20169月,丁某环、朱某担任白某青利用非法集资款投资成立的易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某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白某青用非法集资所得7000万元收购众某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某公司)及其子公司捷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某公司),并以其儿子名义持有众某公司股权。当时捷某公司已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非银行支付机构牌照并进入公示阶段。20168月,华某集团资金链断裂,无法兑付集资参与人本息。同年10月,白某青为隐匿资产,指使丁某环、朱某虚假出售以其儿子名义持有的众某公司股权。丁某环请朋友鹿某以虚假收购股权的方式帮助代持众某公司股权,并承诺支付鹿某5万元好处费。2016119日,鹿某与白某青签订股权代持协议,众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变更为鹿某。为制造鹿某出资收购股权的假象,丁某环、朱某将白某青提供的现金200万元存入鹿某账户,再由鹿某转至白某青控制的账户,伪造虚假交易资金记录。

 

20211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认定丁某环构成洗钱罪并与其所犯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数罪并罚,认定朱某构成洗钱罪并与其所犯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诈骗罪数罪并罚,认定鹿某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判处有期徒刑。

 

在此案中,股权交易是非法集资犯罪转移、隐匿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常见方法,频繁转让股权、虚假投资股权是洗钱的重要表现方式。司法机关根据非法集资资金去向发现股权转让、股权投资等情况,跟进审查股权交易人员之间的关系、股权交易价格、股权交易后的实际控制人等相关证据,判断股权交易是否真实。对于共同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人员,结合其接触上游犯罪的程度、身份背景、职业经历、交易方式等情况,分别判断其对上游犯罪的主观认识,并根据其认识内容认定成立洗钱罪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在公布的另一起马某益受贿、洗钱案中,司法机关认定上游犯罪为:2002年至2019年,马某益之兄马某军在某地国有石化公司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多家公司与该石化公司签订合同中提供帮助,收受他人贿赂。其中:2002年下半年马某军收受徐某给予的人民币100万元,用于购买理财产品。20158月马某军收受赵某给予的现金美元8万元。洗钱罪为:2004年上半年,马某军使用收受徐某贿赂的人民币100万元投资的理财产品到期后,马某益使用本人的银行账户接收马某军给予的上述本金及收益共计109万元,后马某益将此款用于经营活动。20158月,马某军收受赵某贿赂的8万美元现金后,马某益直接接收了马某军交予的8万元美元现金,后分16次将上述现金存入本人银行账户并用于投资理财产品。

 

在此案中,马某益在马某军收受贿赂款即受贿完成后,使用本人银行账户接收马某军转入的受贿所得并用于投资经营的行为,属于掩饰、隐瞒马某军受贿款来源和性质的行为,综合马某益是马某军的弟弟,收到的款项中既有人民币又有美元,且曾多次与马某军伙同受贿等事实,可以认定马某益知道马某军交予的钱款为受贿所得,构成洗钱罪。

 

以上可见,一些犯罪人员的近亲属、密切关系人等,有的虽然没有具体参与犯罪,但提供资金账户接收、转移犯罪所得,以投资、理财、购买贵重物品等方式掩饰、隐瞒赃款来源和性质,可能涉嫌洗钱犯罪。有的犯罪嫌疑人不供认犯罪,办案机关通过审查犯罪嫌疑人对上游犯罪人员的职业、合法收入,双方交往、共同工作、生活情况,双方资金、财产往来情况,接收资金财产后转移、投资情况,以及接收、转移的资产与其职业、收入是否相符等情况,综合认定犯罪嫌疑人对上游犯罪的了解、知悉状态从而确定是否构成犯罪。

 

总之,洗钱犯罪其实离我们每个人并不遥远,尤其是经商群体,比如熟悉的人要求帮忙保管钱财、银行转账、签订代持协议的情况比较常见,但如果明知转账的款项来源不当或协议虚假而仍提供帮助,则可能涉嫌洗钱犯罪,必须高度警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