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大河报
合谋分工编造虚假申报材料而侵吞赃款,怀着侥幸心理将赃款流转多个账户妄图“洗白”,经过办案检察官查微析疑,涉案人员最终难逃法律的制裁……
日前,由息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徐某涉嫌贪污罪、受贿罪、洗钱罪一案,息县法院开庭审理后,以被告人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7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47万元,追缴违法所得64.4万元。
职务有便利,他起了歪心思
2019年,徐某上任某县粮食储备和物资储备中心项目办主任。在工作过程中,徐某发现工作程序存在一些漏洞,便动起了“歪心思”。
2020年12月,徐某与李某合谋,利用张某主管负责该县粮食系统申报实施2020年度稻谷补贴省级调剂资金的职务便利,在明知被告人李某经营的正大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大)不符合条件下,分工编造虚假材料,由张某负责项目申报和申请拨付省级调剂资金,徐某负责申报材料和购买税票,李某则负责配合徐某提供公司资料。
2021年7月14日,稻谷补贴升级调剂资金168万元拨至正大公司的账户上,然后,三人进行分配,其中,张某分得31.5万元、李某分得72.1万元、徐某分得64.4万元。
“钱生钱”牵出“多种罪”
2021年7月20日,徐某将自己和他人分得的赃款95.9万元转入徐某入股的河南某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账户。同年8月3日,徐某为了掩饰其贪污的64.4万元来源,便将自己贪污钱款中的21万元转到汤某某的河南农商银行卡中套现。
2021年11月5日至8日,徐某以借款名义让姜某某向徐某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转账44.5万元,之后,徐某通过河南某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账户分三笔向姜某某转款44.5万元。2022年8月26日,息县监察委以徐某涉嫌贪污、受贿罪移送息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在审查起诉过程中,息县检察院积极推动“以案倒查”工作机制,与银行、公安等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寻求涉嫌洗钱犯罪情报共享,分析发现2019年至2022年,被告人徐某任该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某公司项目办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刘某等7人贿赂共计人民币31.5万元。
层层把关认定犯罪性质
在审查过程中,息县检察院积极开展自行补充侦查,围绕洗钱罪案件审查重点,摸清赃款转移路径、资金转账、取现、交易记录等,强化证据梳理整合,准确认定主观“明知”,保证案件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起诉标准。2022年10月9日,息县检察院以被告人徐某涉嫌贪污罪、受贿罪、洗钱罪向息县法院提起公诉。
在获得上级院把关支持并听取同级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意见后,办案检察官在审查起诉时分别征求了监察机关和公安机关的意见,认为被告人徐某为掩饰、隐瞒其贪污所得64.4万元的来源和性质,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方式掩饰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其行为构成洗钱罪。
2022年12月28日,息县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并作出文章开头的判决。案结事未了,息县检察院进一步加强反洗钱宣传并积极与法院、公安、银行等部门沟通协调,实行线索会商、信息交换、数据共享和案件反馈,加强对洗钱犯罪形势和线索的分析研判,以便及时发现、有效防范和惩治洗钱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