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检察日报
破解挂名买卖房产、隐名购买银行股权悬疑,检察机关追根溯源自行补充侦查,锁定资金源自集资诈骗款,让洗钱犯罪无处遁形。日前,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检察院持续两年跟踪监督、成功追诉的被告人王金某洗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判决生效。
向群众吸纳资金1.2亿元
2013年12月4日,王某使用母亲的身份信息在北京注册成立了一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投资公司),招聘专业团队负责放贷。之后他回到家乡唐山揽储,并先后在唐山市区及周边县区成立五家分公司,任命姐姐王金某、妻子李某为分公司经理,负责吸收存款。至2019年12月底公司“暴雷”,他们共向1000多名群众吸纳资金1.2亿余元,造成损失4760余万元。
2020年1月16日,唐山市公安局路南分局以投资公司唐山分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王某立案侦查,8月12日,王某到案后在取保候审期间脱逃。2021年6月4日,公安机关以李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检察官在办案中发现,除李某外,王某和王金某也分别参与了分公司的非法集资活动。大家经分析认为,投资公司负责放贷,五家分公司专门吸款,这些公司的实际经营者都是王某,王某的犯罪事实不应局限于案发地的分公司。为此,检察官提出详细意见,引导侦查人员调查侦查,最终,涉案金额由起初的4760余万元增加到1.2亿余元。
2021年6月11日,路南区检察院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批准逮捕李某,并向公安机关下达了追捕王某、王金某的法律意见书,要求上网追逃二人。7月31日,王某在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一家旅馆落网,被当地公安机关移送至唐山市公安局路南分局。同年8月10日,王金某迫于压力主动投案。9月3日,经检察机关批准,王某、王金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公安机关执行逮捕。
因王某坚称投资人的投资款已被其对外放贷无法收回,且账簿没有查扣到,公安机关难以查清资金去向。2021年9月10日,公安机关以王某等三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一波三折还原真相
“我们举报王某在某县村镇银行有股份……”办案检察官接到投资人举报。根据投资人提供的线索,该院梳理列明详尽的补充侦查提纲,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结果收到的反馈是“并未发现王某在某县村镇银行有股份”。这是怎么回事?
“王某被抓后,王金某卖了一套房,那可是市中心的高档楼盘,钱去哪里了?分明是他们一家子合伙洗钱……”面对投资人的疑惑和怀疑,该院决定根据投资人提供的线索启动自行补充侦查程序。
面对检察官的讯问,王金某交代说:“2015年3月,我弟弟王某出资122万多元以我和我丈夫的名义在唐山某小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他用自己的钱交了首付款49万元,用我的银行卡办理了73万元的商贷。我的银行卡平时都是由弟弟拿着,每月的房贷也是他负责还。”
“那你为何突然要卖房?”
“弟弟被抓后,我就躲了起来。2020年8月13日,他取保出来后找了一家中介公司,以315万元将房子卖给了田某,我就是配合过户,除了提前还房贷尾款65万多元外,其余的房款都被我弟弟拿走了。”王金某说她只是挂了个名,不清楚购房款的来源。
办案检察官从相关部门调取的书证初步印证了王金某的部分说法。在走访买家田某时,田某以为自己买到了“问题房”,取证工作遭遇了闭门羹。
“卖房子的过程是怎么走账的?事关资金的去向和评价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必须弄清楚。”该院检察长郭晓辉明确了下一步补查重点。
在社区民警陪同下,办案检察官再次登门向田某了解情况,最终取得了房屋买卖合同、汇款流水、交易沟通细节等重要证据,发现315万元卖房款中有几笔大额钱款转到了案外人张某的银行卡上。
经查,张某与王某是生意伙伴,王某借用他的银行卡收到房款后,让张某签了份某塑材公司将持有的某县村镇银行5%的股份转让给张某的协议,并让张某打款200万元给这家公司的老板许某。但检察官在某县村镇银行股东花名册中没找到张某。经查发现,许某公司持有的股权是从高某处花150万元购买来的,但银行股东名录变更程序还未完成,所以接到群众举报后未查到王某持有该银行股份。据此,检察机关迅速通知警方查封高某在某县村镇银行5%的股权。
依法追诉洗钱罪
王金某在众多投资人的指认下,只承认自己参与了分公司的非法集资活动,但对于帮助王某买卖房子转移赃款的事缄默不语。
“你看看这些银行短信……”
“我弟弟手里拿着百十张别人的银行卡倒腾钱,他授意我办了5张,因需要实名认证,预留的手机号码是我的,可是还房贷的那张银行卡也是他在用。”
从海量的银行流水中,检察官发现王金某的银行卡有从第三方公司转来的大笔资金,而这些钱正是王某转移的部分投资款,从王金某手机里提取的验证码和转账提醒,佐证了她是知道钱款的来源和去向的。
检察机关认为,王某以P2P网络居间借贷名义,向投资人承诺无风险高息,跟委托的两家第三方平台公司协议收款后,指令第三方公司违规形成资金池,将集资款转移到自己控制的银行卡内取现或他用,边吸收资金边转移资金,只有约7%的集资款用于放贷,且案发前王某将账簿销毁,不归还投资人损失款,足以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目的,投资公司实为集资诈骗。
2022年11月8日,该院在指控王金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基础上,直接追加起诉洗钱罪,并改变定性,以王某涉嫌集资诈骗罪变更起诉。
庭审中,针对王金某称自己不知道购房款性质的辩解,公诉人出示大量证据,证实了王金某共同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又提供自己的银行卡配合王某接收投资款及向外放贷,付房款时亦在使用涉案银行卡,并邀请审计人员出庭,展示了涉案银行卡的资金流向图。公诉人指出,在王某已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刑事立案的情况下,王金某仍协助弟弟出售本应作为赃物查扣的房产,房款交给王某后被隐匿,依法构成洗钱罪。
今年5月24日,法院以洗钱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王金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30万元;以集资诈骗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50万元;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一审判决后,王金某提出上诉。近日,唐山市中级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