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28日13:05 来源:国家预防腐败局
近日,江苏省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了江苏省商业贿赂犯罪档案查询系统信息归集和管理使用暂行办法,全面规范商业贿赂犯罪档案查询系统运行工作。
一是明确信息归集的范围。商业贿赂犯罪档案查询系统所归集的商业贿赂行为信息包括商业贿赂犯罪档案信息和其他商业贿赂不良行为信息。商业贿赂犯罪档案信息,是指涉及商业贿赂犯罪的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所记载的信息。其他商业贿赂不良行为信息,是指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行业组织等依法认定的行贿受贿信息。
二是明确信息归集的责任分工。商业贿赂行为信息的归集和使用应遵循真实准确、更新及时、安全保密的原则,实行分工负责,统一管理。省治贿办、省信用办负责对信息的归集和使用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交通厅、省住建厅等有关部门和相关行业组织,根据职能记录、报送信息,并做好本系统(行业)内的信息应用工作;省公共信用信息中心负责查询系统的运行维护,做好信息归集、处理和使用的服务工作。
三是明确信息归集的途径和内容。信息归集遵循“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信息提供单位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负责。信息归集采取在线录入或批量报送集中录入的两种方式进行。录入的信息主要包括行(受)贿单位或个人名称或姓名、有效证照证件号码、行贿受贿事实情况、处理部门或单位、处理时间、处理依据、处理结果等基本内容;同步录入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主管部门认定贿赂行为的文件以及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等原件扫描件电子档。
四是明确信息使用的程序和要求。省治贿办根据工作需要或依据申请,授权省、市有关部门和单位使用查询系统,确定使用单位、使用人和信息使用范围。经授权的信息使用单位可通过在线查询和批量申请的方式获取信息,仅供特定人员用于特定业务工作,不得擅自扩大信息知晓范围,不得擅自改变信息用途。省公共信用信息中心、信息提供单位和信息使用单位及其掌握或使用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对信息保密的责任,因故意或过失造成信息泄露的,责任人所在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对泄密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及其主管人员追究责任;因泄密行为造成损失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江苏省纪委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