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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时间: 2022-01-14      浏览次数:1028次
一女子替“店长”洗钱 滁州琅琊法院宣判

 

来源:安徽网

 

明知他人实施非法集资活动,仍提供资金账户、协助转移涉案资金,“仗义”的李某为此付出了代价。据滁州琅琊区人民法院消息,近日,琅琊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洗钱罪案件,被告人李某犯洗钱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现一审判决已生效。该案是该院首例涉及洗钱罪的刑事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以来,某公司在全国开设多家实体门店,以消费返利模式吸纳会员,承诺只要缴纳一定金额的会费就能成为会员,享受不同程度的返利。20175月份左右,苏某某(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另案判决)注册了“滁州市某保健食品经营部”,担任某门店店长。被告人李某在该店工作。被告人李某接受苏某某的安排收取客户投资款、发放投资人分红等事宜。自20176月至20183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明知苏某某实施非法集资活动,仍提供个人银行账户接收客户投资款并转账。经核对涉案金额为76697元。被告人李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明知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所得,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提供资金账户、转移涉案资金,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洗钱罪。根据被告人李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