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01月09日 16:52 来源:人民网
2009年,党中央、国务院对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作出部署、提出要求,指出要加大查办商业贿赂案件的力度,既要惩处受贿行为,又要惩处行贿行为;既要查处国(境)外经济组织在我国内地的商业贿赂行为,也要查处我国企业在境外的商业贿赂行为。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突出工作重点,狠抓各项任务落实,紧盯住资金物资集中的部位和环节,进一步增强了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继续深入推进,取得了新的进展和成效。
依法查办商业贿赂案件。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把查办工程建设、土地出让、金融等重点领域和方面的商业贿赂案件作为推进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环节来抓,拓宽案源渠道,加大工作力度,突出查办国家公务员利用审批权、执法权和司法权在商业活动中搞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索贿受贿和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商业贿赂案件,妥善应对和处置跨国(境)商业贿赂案件,一批涉案金额大、危害严重、影响恶劣的案件受到严肃查处。
大力推进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把推进市场诚信体系建设作为防治商业贿赂长效机制建设的重点,纳入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总体格局之中,围绕建立市场诚信记录信息库、构建市场信用信息公开共享平台、培育信用服务市场、健全失信惩戒和守信褒扬机制、营造市场诚信道德文化环境等方面扎实向前推进。一年来,地方政府、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司法机关、行政执法部门和公共服务机构的信用数据库逐步建立完善,征集整合的信息量和范围更加扩大,信用信息越来越多地在政府采购、财政投资项目的招投标、资质认证、信贷业务审批等方面得到应用,失信主体受到进一步的制约和惩处。如,北京、天津、河北签署了合作协议,探索建立共同建筑市场诚信平台;广东、四川、重庆等地通过不断整合,健全了企业信用征信系统;工业和信息化、国土、商务、财政、农业、工商、海关、税务、质检、金融、旅游等部门建立了本系统的经营者、从业者诚信档案,检察机关完善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
严格规范中资企业的境外经营行为。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走出去”战略的实施,中资企业对外投资、承包工程的规模不断扩大,在取得很大成果的同时,一些企业在国际竞争中经营行为不规范问题也时有发生,有的中资企业甚至被列入世界银行项目黑名单。为加强对中资企业境外经营活动的监管和经营行为的规范,领导小组办公室与有关主管(监管)部门、企业负责人和专家学者多次召开座谈会,研究治理中资企业在国(境)外商业贿赂问题,提出主管部门和集团公司要加强对海外分公司财务及经营活动的监管,及时了解掌握有关情况等方面的要求。商务部会同外交部、国家发改委、国家预防腐败局、国务院国资委、全国工商联按照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的统一安排,起草了企业境外经营行为规范文件,已上报国务院审批。
加强法律制度建设。在推进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各地区各有关部门重视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制度建设。2009年2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七)》,增加了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受贿的刑事处罚内容。10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刑法修正案(七)》的规定,出台了司法解释,确定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新罪名。为打击商业贿赂犯罪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此外,工商总局和国务院法制办正在研究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强化对商业贿赂违法行为人和相关主体的制度约束。各地区各有关部门针对查找的突出问题和制度漏洞,普遍制定和修订了一批法规制度,通过建章立制堵塞漏洞。黑龙江、江苏、福建、宁夏等地加强对社会中介组织的管理与规范,建立健全社会中介组织的自律机制,完善监管制度。
深入开展宣传教育。许多地方和部门高度重视宣传教育工作,把治理商业贿赂宣传教育与廉政教育、诚信教育和法纪教育结合起来,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在媒体开辟专栏、观看警示教育片、印发学习资料、走进企业社区等形式,介绍宣传专项治理工作的情况及成果,扩大了反商业贿赂宣传教育范围,增强了影响力。领导小组办公室在严格做好保密工作的同时,加强舆情研判和引导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密切关注社会上对有关商业贿赂案件的反映,防范不良炒作,搞好正面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