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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时间: 2019-05-06      浏览次数:1458次
加强跨境投资反洗钱监管


来源:今日头条·同花顺财经

 

随着资本项目的逐渐开放,我国跨境资本流动规模也不断扩大,跨境投资洗钱行为出现新动向,对我国正常的金融秩序乃至宏观经济环境的影响不容小觑,防范和打击跨境投资领域洗钱风险任务艰巨。

 

跨境投资洗钱的模式解析

 

(一)设立空壳公司。由于国际上一些避税天堂国家允许成立匿名空壳公司,宽松的金融规则和严格的银行保密法为洗钱犯罪提供掩护。犯罪分子首先在这些地方投资成立空壳公司,再通过虚假投资实现非法资金的跨境转移,通过相关空壳公司清洗,将黑钱变成公司正常经营所得,甚至利用多个空壳公司通过内部复杂频繁的转账活动来逃避执法者的监管,从而达到洗钱的目的。

 

(二)溢价并购。跨境并购交易速度较快,便于非法资金快速流动,且存在抬高估值、暗箱操作等现象,利用低买高卖、构建并购交易、支付并购佣金等方式进行资金漂白。在我国,股权收购的定价和评估机制模糊,缺乏客观、合理的评估标准,外资溢价并购存有较大的操作空间,外资在并购境内企业的对价支付中通过实际交易价格远高于其权益净值的方式即能够将大量资金引入境内,容易成为黑钱披着合法外衣乘机而入的渠道。

 

(三)借道特殊行业。房地产、娱乐业等特殊行业都具有大量现金收入的特性,洗钱过程中就可以鱼目混珠,以正当经营收入的名义将非法资金混入合法收入,并依法纳税,使犯罪收入合法化。特别是近来出现了境外投资房地产热,通过直接购买住房及商铺洗钱,将非法所得从现金状态转为实物状态并选择适当时机进行变卖,将其转换成为合法的货币资金,从而使“黑钱”逃避反洗钱监管部门的监控。

 

(四)投资有价证券、期权期货等。目前我国境外证券投资尚未完全放开,一些境内的互联网金融平台能够一站式地实现例如港股、美股等境外证券的交易,这也成为投资洗钱的重要方式。此外,期货期权也是犯罪分子通过复杂金融交易跨境洗钱的常用工具,在国际期货市场上交易都是以经纪人的名义进行,投入资金的真实来源和所有人得以掩盖。期货价格变幻莫测,交易技术复杂,大量资金往来交易在网络技术支持下快速进行,难以从中发现犯罪黑钱。

 

我国跨境投资反洗钱管理瓶颈

 

(一)对境外投资企业经营及资金流向监管难。一是对境外投资企业的真实生产经营情况难以掌握。由于部分境外企业自身财务制度不健全,企业难以提供全面、准确、真实的会计报表,使外汇管理部门无法了解境外投资企业是否在进行真实的生产经营。二是境内投资者汇出的外汇资金真实流向难以掌握。境外投资企业是否按照规定用途、范围使用难以监管,企业在境外设立空壳公司将资金匿名存储,再通过相关的匿名公司,将资金进行划转,使资金的真实来源模糊化、复杂化;此外由于大部分空壳公司注册在一些避税天堂,禁止所辖银行及注册机构向海外法院、政府提供客户资料,从而为洗钱提供了良好的隐蔽条件。

 

(二)对投资行为的真实性信息留痕不完整。由于外汇管理主要负责资金的汇兑监管,在整个交易监管体系中处于下游环节,仅能搜集到资金流方面的数据,对于资金交易背后真正的控制主体及其交易活动的信息,则难以全面掌握。

 

(三)针对跨境投资洗钱资金的监管合力有待增进。外汇管理部门与反洗钱部门均拥有调查可疑跨境资金的职能。部分地下钱庄利用虚假跨境投资进行违法资金的跨境收付款,在非法资金入境后,往往通过多个空壳公司进行非法资金在境内的周转流动,达到洗钱目的。违法资金入境后的流动情况不在外汇管理部门的监管范围之内,而反洗钱部门则可以对账户大额交易、可疑交易以及多头开户等行为进行监管,对境内资金流动线索及反洗钱情报掌握较全。

 

(四)反洗钱监测数据库建设有待加强。国内银行多有缺乏识别高风险账户的数据库,又缺失具备丰富反洗钱监控经验的人员去跟踪预判可疑账户的洗钱行为趋势,有时难以对涉嫌恐怖融资的账户资金流向进行实时跟踪。目前银行的反洗钱监控系统更侧重于及时发现可疑的洗钱行为,但缺乏足够的历史交易数据来针对这些可疑账户的洗钱行为趋势作出预测与风险预警。

 

完善跨境投资反洗钱监管对策建议

 

(一)加快向国际反洗钱规则接轨。为加强资金交易的可追溯性和客户身份有效识别,欧美发达国家越来越强调跨国资金交易中客户交易信息的完备性。如2015年欧盟颁布的《第四号反洗钱指令》新增加了对跨国资金转移的规定:向境外支付超过1000欧元的交易,提供服务的机构必须获取相关受益人(收款人)的完整信息,否则有权拒绝或中止支付。我国也应尽快出台政策,强化跨境大额资金交易反洗钱规则,整合跨境投资与跨境资金交易的背景信息,提高交易数据信息匹配度,增强大额和可疑资金监测能力,加强对涉及洗钱高风险地区、离岸金融中心等重点区域交易的监控,准确统计和识别跨境资金来源和去向,规范跨境资金流动行为。

 

(二)建立外汇管理与反洗钱部门合作机制。部分地下钱庄通过境外机构在国内投资设立空壳公司,实现非法资金的跨境流动,外汇管理部门通过可疑账户核查发现异常线索后,将交易数据报送反洗钱部门,由反洗钱部门根据该公司后续与境内其他公司或个人账户的频繁交易进行追查,获得非法资金入境后在境内的周转流动线索,以提高地下钱庄跨境洗钱案件破获效率。同时反洗钱部门可以将大额及可疑涉外企业账户信息与外汇管理部门共享,外汇管理部门在接到可疑账户信息后,将其列为异常企业进行重点监测和核查,如发现其外汇账户有异常资金流动或虚假贸易投资可疑线索的可及时反馈反洗钱部门,共同针对资金流动线索进行核实,一定程度上提高跨境洗钱线索的准确性和核查效率。

 

(三)强化对跨境投资资金来源和流向的监测。立足金融监管角度从监测和控制非法资金的转移入手,对外商来华直接投资,金融机构应保持与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合作,从资本金结汇使用和审核项目投资的真实性入手,严格审核投资企业的年审情况以及营业地址、法人代表身份证件的真实性,对结汇后的人民币资金流向和用途进行必要监测,防止以虚假投资进行的洗钱活动。境内企业注册离岸公司要对其业务运作进行监督,并重点监测其资金流向,防止利用离岸公司进行洗钱活动;对外汇资金的异常流出入或大额交易要按规定程序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报告。同时,完善整合资本项下跨境资金流动监测数据库,强化监测功能。通过建立相应的跨境资金流动监测系统,加强本外币账户动态管理,严格执行存款实名管理制度,实现对异常资金流动进行实时监测和有效分析,及时向外汇管理部门报告可疑资金交易情况,提高监管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