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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时间: 2019-01-26      浏览次数:855次
金融监管创新须跟上金融业务创新

来源:金融界

治理金融乱象,防范金融风险,一直是政策层强调的重点。日前召开的2019年银行业和保险业监督管理工作会议提出,要坚持不懈治理金融市场乱象,创新和完善监管方式方法,做到审慎监管与行为监管、风险监管与合规监管、定量监测与定性判断、前瞻预判与持续防控以及国际经验与中国国情相结合,动态前瞻把握好工作节奏与力度,真正提升监管能力和监管效率。

从银保监会的工作思路看,监管层很清楚目前我国金融监管中存在的问题——监管创新还不能完全跟上业务创新,二者的错配直接或间接造成了某些金融风险。对于如何创新和完善监管方式方法,笔者认为重点有三:转变监管模式、严格包容并济、尊重市场规律。

第一,我国金融监管应尽早由机构监管向功能、业务监管转变。金融行业资本活跃,创新能力很强,创新业务往往跨行业、跨领域。伴随业务创新,势必有大量金融机构走向混业经营。因此,分业监管已经不适合我国金融业现状,应及早建立实质重于形式、以业务内容为核心的混业监管模式。银保监会工作会议提出要做到行为监管,正是对金融业务跨行业创新的对症下药。结合目前情况,笔者认为,可以把对金控集团等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作为试验田,在实践中积累混业、功能监管的经验。比方说,在监管金控集团时,应借鉴伞形监管模式,由央行以及金融委办公室统领对金控集团的监管;对于金控集团旗下从事不同领域业务的子公司,根据业务的种类与内容,由银保监会与证监会各司其职,分别监管;整体上,构成以央行为核心、以银保监会与证监会为具体落脚点的伞形监管模式。由于金控集团是目前金融业中混业特点最突出、业务种类最复杂、风险暴露后果最严重的机构,对金控集团的监管实践可以为我国的监管转型积累大量有益经验。不仅针对金控集团,其他领域的金融监管也可实行类似的伞形监管模式,尽早实现实质重于形式、以业务内容为准的金融监管。

第二,我国金融监管应做到严格与包容并济。应当看到,无论监管制度设计有多合理、监管当局的反应速度有多快,监管制度的调整与创新都不可能完全跟上业务创新的速度。每当一项创新业务出现,监管方很难在短时间内判断出这项业务的利弊优劣,自然很难对其作出宽严相济、尺度适宜的监管。既然金融业务创新的速度总是快于监管创新的速度,那么,加强金融监管的前瞻性就成了解题的关键。银保监会工作会议提出要做好监管的前瞻预判,极具必要性与及时性。只有做好充分的前瞻预判,监管者才可能在瞬息万变的金融市场中把握住业务创新的脉络,不会在一项新业务、新模式出现后毫无头绪,不打无准备之仗。除去因重大技术变革带来的新业务外,大部分创新业务,都是现有业务模式的变种。在设计监管制度时,应多去金融机构与基层一线调研、走访,多研究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前沿业务模式,对可能出现的新业务进行研判。如此,当新业务模式出现时,监管者就能迅速摸清其本质,对其作出准确的判断。结合正确的判断,监管者才可能对创新业务实施科学的监管。对于有真技术、进行真创新的业务,监管方应在审慎的基础上予以包容鼓励;对于层层嵌套掩盖本质、挂羊头卖狗肉的假创新,监管方应予以严控。总之,加强监管的前瞻预判,才能使监管创新紧跟业务创新,做到严控风险,包容创新

第三,好的金融监管是尊重市场规律的监管。市场化程度越来越高、市场在金融资源配置中的作用越来越大,是我国金融体系演变与改革的主要脉络。在此过程中,金融监管应更尊重市场规律,监管的市场化程度应该越来越高。科技发展与市场脱媒,会使得金融业务越发多样,各种新业态会层出不穷,监管者应充分理解这一市场规律,避免对于一些金融业态实行一刀切的运动式监管。比方说,对于影子银行问题,央行行长易纲曾表示,依法合规经营的影子银行是金融市场的必要补充。对于这一表态,我们要充分理解,不应误读。首先,他的表态绝不意味着放松甚至放弃对影子银行的监管,相反,他的观点正体现了金融监管要尊重市场规律。监管者应当认识到,商业银行发展出影子银行一类的表外业务是规律和趋势,合理适度的影子银行不是洪水猛兽,是银行正常贷款的补充,是小微企业贷款的一条渠道,不应被一刀切。我们要做的,是控制、压缩影子银行的规模,严控和打击不合法合规的影子银行,对剩余依法合规的影子银行进行严格监管。如果不研究透影子银行这种业态,不尊重银行发展的市场规律,对影子银行进行一刀切的运动式监管,会过犹不及,掐断小微企业的一条贷款渠道,一定程度上加剧小微企业的融资困难。影子银行的例子说明,尊重市场规律的监管才能准确把握与判断金融新业态的本质,对新业态做出科学合理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