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16日 来源:黑龙江经济报
本报讯 近日,省卫生厅、省委省政府纠风办、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工商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发改委、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编办九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实施意见》,全面推进我省以政府为主导、以省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
《意见》指出,实行政府主导、以省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建立黑龙江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搭建非营利性、功能完善、设施齐全的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企业通过采购平台直接交易的购销方式。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所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全部参加药品集中采购。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及大病救助等政府举办的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要全部参加药品集中采购(包括基本和非基本药物)。其他医疗机构自愿参加药品集中采购活动。药品集中采购要充分考虑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药需求特点。
《意见》明确,将采购药品列入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制定省级药品集中采购目录,目录药品名称均用通用名。列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药品,按照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规定执行。在省政府采购中心建立非营利性的药品集中采购网络平台。对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药品,实行公开招标、网上竞价、集中议价和直接挂网(包括直接执行政府定价)采购。医疗机构按需申报集中采购药品的品种、规格、数量,通过药品采购平台采购所需的药品。加强医疗机构处方开具和药品使用的规范化管理,推行医疗机构药品用量动态监测、超常预警、处方点评等制度,坚决查处大处方等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保障患者用药安全。
《意见》要求,建立科学的药品集中采购评价办法,充分考虑临床疗效、质量标准、科技水平等因素,对药品的质量、价格、服务和信誉等进行综合评价。减少药品流通环节,由生产企业或委托具有现代物流能力的药品经营企业向医疗机构直接配送。
《意见》进一步要求,纠风部门参与对药品集中采购的监督工作,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履行药品集中采购行业监管职能,财政部门负责落实省级药品集中采购信息平台建设资金,物价管理部门负责对投标药品价格的审核确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药品集中采购及招投标过程中的商业贿赂和垄断限制竞争行为进行查处,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负责药品生产和经营企业的资质认定、配送管理,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研究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涉及药品集中采购的相关政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与医疗机构建立科学有效的结算机制,机构编制部门负责研究提出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机构编制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为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提供组织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