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01月10日 11:50:00 来源: 人民网(北京)
严格规范中资企业的境外经营行为。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走出去”战略的实施,中资企业对外投资、承包工程的规模不断扩大,在取得很大成果的同时,一些企业在国际竞争中经营行为不规范问题也时有发生,有的中资企业甚至被列入世界银行项目黑名单。为加强对中资企业境外经营活动的监管和经营行为的规范,领导小组办公室与有关主管(监管)部门、企业负责人和专家学者多次召开座谈会,研究治理中资企业在国(境)外商业贿赂问题,提出主管部门和集团公司要加强对海外分公司财务及经营活动的监管,及时了解掌握有关情况等方面的要求。商务部会同外交部、国家发改委、国家预防腐败局、国务院国资委、全国工商联按照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的统一安排,起草了企业境外经营行为规范文件,已上报国务院审批。
加强法律制度建设。在推进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各地区各有关部门重视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制度建设。2009年2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七)》,增加了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受贿的刑事处罚内容。10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刑法修正案(七)》的规定,出台了司法解释,确定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新罪名。为打击商业贿赂犯罪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此外,工商总局和国务院法制办正在研究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强化对商业贿赂违法行为人和相关主体的制度约束。各地区各有关部门针对查找的突出问题和制度漏洞,普遍制定和修订了一批法规制度,通过建章立制堵塞漏洞。黑龙江、江苏、福建、宁夏等地加强对社会中介组织的管理与规范,建立健全社会中介组织的自律机制,完善监管制度。
深入开展宣传教育。许多地方和部门高度重视宣传教育工作,把治理商业贿赂宣传教育与廉政教育、诚信教育和法纪教育结合起来,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在媒体开辟专栏、观看警示教育片、印发学习资料、走进企业社区等形式,介绍宣传专项治理工作的情况及成果,扩大了反商业贿赂宣传教育范围,增强了影响力。领导小组办公室在严格做好保密工作的同时,加强舆情研判和引导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密切关注社会上对有关商业贿赂案件的反映,防范不良炒作,搞好正面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