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04月02日
德国斯图加特――戴姆勒股份公司今天宣布已经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和美国司法部(“DOJ”)就其涉嫌违反美国《反海外腐败法》(Foreign Corrupt Practices Act, “FCPA”)所进行的调查达成和解。
戴姆勒已同意向司法部和证券交易委员会支付18.5亿美金罚款。其位于德国和俄罗斯的部门在协议中亦对违反美国反贿赂法所构成的两项罪名认罪。此外,戴姆勒还签署了一份暂缓两年起诉协议书,并接收独立的监察监督。区域法官理查德莱(Richard Leon)此次所通过的有罪判决,是美国政府扩大打击涉嫌触犯美国反贿赂法违法行为的又一壮举,并成为迄今为止 美国政府起诉外国公司规模最大的案例之一。
戴姆勒中国公司获得两年“缓刑”,戴姆勒集团和戴姆勒东北亚公司(原戴姆勒-克莱斯勒中国)已同美国司法部达成延期起诉协议。
按规定,两家公司被责令在两年的期限内不得再做出任何违反美国《反海外贿赂法》(FC-PA)的行为。两年期满后,针对戴姆勒集团和戴姆勒东北亚公司的起诉将被撤销。
此外,一位法官还被指派在三年的时间内监督戴姆勒遵守FCPA的情况。
另两家涉案公司,戴姆勒俄罗斯公司和戴姆勒出口贸易金融公司则承认违反FCPA条款的指控。为此,戴姆勒将支付9360万美元的刑事罚款。
即便如戴姆勒这样巨头级的企业,竟然也用上了靠行贿来换取订单的小人之举,不能不让人感到意外。有分析认为,戴姆勒公司在全球22个国家的商业贿赂,在某种程度上存在不得已而为之的意味。在事件中涉及的非洲、亚洲和北欧部分国家和地区,市场体制不够开放,相关法律尚不健全。在某些国家,当多数企业习惯于暗箱操作时,一些跨国企业也不得不迅速“本土化”,和本土企业“比着行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