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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朱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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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亚雄,1974年生,浙江衢州人。浙江师范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副教授,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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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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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时间: 2016-01-22      浏览次数:4077次
金融机构反洗钱内部控制中的识别制度

金融机构作为反洗钱控制重要的“关卡”,其在内部控制上有着严格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十五条规定:“金融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对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 

作为金融机构,其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这包括了六个方面的具体措施: 

(1)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为客户提供规定金额以上的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时,应当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 

(2)客户由他人代理办理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同时对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 

(3)与客户建立人身保险、信托等业务关系,合同的受益人不是客户本人的,金融机构还应当对受益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 

(4)金融机构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者假名账户。 

(5)金融机构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或者完整性有疑问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6)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与金融机构建立业务关系或者要求金融机构为其提供一次性金融服务时,都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来源:中华会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