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06月10日 08:16 来源:法制日报
非法集资案频频发生,而且近年来其涉案金额、受害人数以及对经济秩序的破坏力也呈快速上升态势,可谓经济社会一顽疾。
针对非法集资频频发生,仅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是不能解决根本问题的,堵疏有道方是治本之策。这个堵,就是利用以刑罚为中心的综合法律手段进行有效打击;而疏则是建立完善建全的民间融资体系和理财体系,有效疏导民间流动资金的安全运行。总不能因为窗外有苍蝇,就永远关闭窗子。毕竟,非法集资缘起的社会背景是基于民间集资的市场需求。
堵疏结合是有效打击非法集资的根本,这个观点早已有之,而且相关政府部门也在秉持此观点从事治理工作,可仍然收效甚微,何故?我想这里有客观与主观两方面原因。持续近三十年的改革开放和经济高速发展,我国的经济发展模式和经济主体都趋于越来越细化的态势,经济社会的高度复杂是非法集资频发的客观因素。但监管缺失,政府相关部门没有有效承担起应有的职责本分,则是这一顽疾的主观原因,也是最主要的原因。曾有媒体报道,针对非法集资案频发,面对民众“监管不作为”的质疑声,银监会的某位负责人回答得很无奈,“银监会只有权对银行等金融机构的金融活动实施监管,对企业、个人等社会领域的非法集资行为根本无权介入。”而工商局、发改委等部门对企业非法集资行为的监控也是有难度的。企业出现非法集资行为,如果没有群众举报是很少能被发现的。一旦发现,已经属于公安部门的职责范畴,也就是已经造成了犯罪事实。
这也就是说,政府相关部门缺乏沟通联动机制,以及健全完善的金融资金流转制度,是目前不能有效打击非法集资的一个障碍。金融监管、工商和公安机关等管理部门社会职能的缺失、不作为或乱作为致使受害者难以获得足够的事先警示和事后救济,客观上是对这种犯罪的纵容。因此要加强对非法集资的监管和查处,及时发现苗头并及时纠正、查处。应当从制度入手,加强对企业合法经营行为的监管,争取在非法集资处于萌芽状态时及时发现和处置,把损失降至最小。政府应当从准入、流程、结果等方面加强市场监管,严格年度审核,避免此类非法公司以合法身份登上经济舞台,压缩此类犯罪空间。这才是有效打击非法集资的关键,是堵之有道。
然而在打击非法集资的同时,也要注重从源头治理,这也就是说要疏之有道。毕竟,非法集资缘起的社会背景是基于民间集资的市场需求。对于非法集资案,政府相关部门及某些权威、专家学者,更多强调的是民众要有风险防范意识,警告其不要轻信上当受骗。这本无可厚非,但是这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致富、让自己的财产实现增长是每个人善良而正当的愿望。政府部门应该更多地考虑如何让民众实现这种愿望。
百姓手头可支配的资金日益增多以及有效投资渠道局限,也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非法集资的蔓延。一方面,通过银行体系获得存款利息回报相对微薄;另一方面,证券、基金等对专业知识的门槛要求较高,且风险较大。在这种情况下,大量的民间资金便转向了所谓“高利息、高回报、低风险”的非法集资。而随着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以及长期以来存在的融资难的现实困境下,少数民营中小企业只能从民间拆借高利率资金,有的则铤而走险走进了非法集资的泥沼,从而加剧了整顿非法集资的难度。
因此,一方面金融机构要努力丰富和解释自己的金融产品,为社会公众特别是中老年人提供更广阔的投资理财空间。另一方面,国家也有创造各种条件,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各种便利渠道,同时还要大胆开发合法安全度高的民间融资模式。民间集资具有一定的优化资金配置的功能,可以减轻中小民营企业对银行信贷的依赖,从而也转移和分散了银行信贷风险。随着社会经济快速发展,民间富裕资金不断积累,目前对如何有效盘活民间资金在法律上还有待做更明确的界定。当前亟待通过法律方式,规范和引导民间金融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