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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时间: 2012-03-06      浏览次数:632次
基层保险业反洗钱工作中存在的弱点和改进措施
关键字:反洗钱

2012年03月05日09:31     来源:金融时报

 

  随着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反洗钱认知程度的逐步提高,反洗钱工作在银行业机构越来越得到重视,制度也日趋完善,客户身份认证措施越来越严密,大额、可疑交易分析、甄别、上报工作流程愈发合理有效,给犯罪分子以很大的震慑作用,有些“黑钱”可能就要转移“洗白”途径。而保险产品作为投资理财的一种手段,具有品质多样、期限灵活和操作性强的特点,这些特点却恰巧为洗钱犯罪分子隐瞒及转移犯罪所得创造了条件。由于保险行业反洗钱工作起步较晚,制度及系统建设方面还不完善,难以应对日益隐蔽的洗钱犯罪活动,尤其是基层保险机构存在一些明显弱点,进一步加大了洗钱风险,亟待改进、完善。

  一、基层保险业反洗钱工作中存在的弱点

  (一)反洗钱制度执行不到位,工作机制不健全。一是大部分基层保险公司对上级的文件、制度只是照抄照搬,打印下来存档,以此应付监管部门的检查,很少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订切实可行的反洗钱制度和措施。二是中心支公司及县级支公司反洗钱领导小组和反洗钱岗位人员都是兼职,职责不明确,领导小组基本上是空架子。

  (二)保险业从业人员的反洗钱意识淡薄,对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和犯罪分子在保险行业的洗钱手段缺乏足够的认识。《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实施两年多来,一些保险机构还未引起高度重视,从负责人到具体经办人员均对人民银行安排布置的各项工作存在应付思想,没有做到相互协调、相互配合。

  (三)工作组织体系、内控制度不完善。基层保险机构均是非法人机构,虽然建立了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但各分支公司内部缺乏独立的组织机构体系,操作规程等制度均由总公司统一建立,不能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符合自身需要的操作规程和业务实施细则。从调查的保险公司情况看,虽说成立了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但按《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要求建立的个别制度仍然存在空缺,如大额及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及大额交易上报系统、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及客户身份核查系统均尚未建立或建立不完善,并未发挥领导小组的组织、指导、协调作用。目前,从可疑交易的判别、认定、上报等方面,还缺乏具体办法,向当地人民银行报送的途径也不明确。

  (四)大额及可疑交易报告系统的功能不完善。该系统虽然能够自动提取和上报大额及可疑交易信息,但缺乏必要的查询和分类汇总功能,大部分中心支公司只能查询到全省上报的大额及可疑交易信息,不能单独查询本辖区被系统提取的信息,个别中心支公司根本就没有进入该系统的权限,这种情况既不利于反洗钱岗位人员对辖区内大额及可疑交易进行综合分析,也不利于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管及洗钱案件的侦查。

  (五)保险从业人员散杂,反洗钱素质较低。目前,各基层保险机构正式员工极少,绝大部分属于临时招聘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代办点只开展市场营销业务,拉单子收代理费,岗位培训只注重主业拓展和市场营销能力,在反洗钱方面既缺少系统的理论知识,又缺乏必要的业务技能。

  (六)客户身份真假难以鉴别。由于居民身份核查系统尚未链接到保险系统,无法对客户的身份进行网上核查,只凭人工识别,利用虚假证件办理保险业务不可避免。

  (七)机构发展迅速,市场竞争激烈,加大了洗钱的隐患。近年来,随着中华联合财险、平安财险等众多保险机构在基层设点运营,打破了中保财险和中保寿险“一统天下”的经营局面,保险同业竞争日趋激烈,保险公司迫于外部竞争和内部业绩考核的压力,为争取更多的客户和收取更多的佣金及手续费,只重视日常保险费收支过程的风险管理,放松了对客户身份的识别和大额资金来源的审查,造成保险业在反洗钱工作环节存在漏洞,加大了洗钱的隐患。

  二 、几点完善举措

  (一)不断完善保险业反洗钱法规制度。根据我国保险业反洗钱的需要,保险业应制定专门的反洗钱部门规章、工作指引等规范性文件,并要求各保险公司、代理公司和经纪公司制定反洗钱内控制度。当前,我国保险业洗钱风险主要集中于寿险业务,建议可先完善寿险公司相关法规制度。如在核保环节上增加客户身份尽职调查义务。对保单、医学报告等资料进行认真核实,这些资料包含很多投保人和受益人的身份信息,很有可能发现潜在的洗钱风险,因此,规定保险公司在此环节进行反洗钱尽职调查,或委托原业务代理公司或经纪公司等第三方进一步核实投保人的财务状况。

  (二)进一步完善大额及可疑交易报告制度。保费缴纳和保险金支付都通过银行账户进行,因此由开户银行统一监测和报告保险业大额支付交易,可避免重复报告。但目前银行业采用统一的大额交易标准,而各种寿险产品价格差异较大,缴费方式灵活,不宜简单地按照银行的大额标准,应按缴费年限乘以每年的交费金额来确定。而可疑交易标准应根据交易的金额、时间、频率、动机、资金流向、用途、性质及方式等进行判定,主要包括:第一,虚假可疑:拒绝提供真实身份证明资料。第二,不符可疑:投保规模、交费方式、频率与单位或个人的经营规模、财务状况不符;购买保险产品与其实际需要不符。第三,行为可疑:对保险公司的审计、核保、理赔、退保规定和程序表现出异常的兴趣和关注,而并不关心保险产品的保障功能和投资账户收益。第四,趸缴可疑:趸缴保费从非本单位支付或从境外银行账户支付。第五,退保可疑:大额投保后立即退保或取消投资账户,甚至在明知超过犹豫期退保会有重大损失的情况下,仍坚持退保;退保时以种种理由要求保险公司以与其缴纳保费时不同的支付方式进行支付,或将保费退还到与缴纳保费时不同的账户,尤其是要求现金付款;客户提出两年内兑现趸缴保费要求,尤其是支付现金或支付给第三者;犹豫期退保时告称收据丢失等。

  (三)构建保险业反洗钱监管工作机制。一是充分利用行业自律组织。目前,各城市保险行业均成立了保险业行业协会,要想法调动行业协会的积极性,建立协调机制,配合人民银行培训保险业反洗钱工作人员,组织保险业进行反洗钱宣传,并加强与其他行业协会的交流,联合打击洗钱犯罪。二是保险机构内部设立专门反洗钱岗位。在保险公司、代理公司及经纪公司内部设立反洗钱合规部门,并指定合规专员监督公司遵守反洗钱法律法规情况。在市场营销、客户服务、会计等部门设立专门的反洗钱监控岗位,以便及时发现、记录、分析、报告和追踪大额和可疑交易。

 

  (四)提高身份核查监测水平。应尽快将居民身份核查系统链接入各保险机构,及时对客户的身份进行核查,减少利用虚假身份证明文件办理保险业务事件的发生。在核查系统接入前,应督促各保险机构购置一些鉴别设备,对人工识别客户身份起到一些辅助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