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5-22 11:19:15 文章来源: 重庆晚报
近日,行贿梁晓琦、查红等官员的重庆某房地产公司,被合川区法院以单位行贿罪一审判处罚金300万元,该公司所获得2202万元不正当利益予以追缴,公司法人王红(化名)获刑两年。
经查,该房地产公司2004年通过挂牌取得主城某地块,王红为谋取公司不正当利益,托时任市规划局总规划师、副局长的梁晓琦与市规划局渝中区分局局长、市规划局党组成员查红利用职务便利,在核发道路红线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绿地位置调整、控规调整中大开绿灯。特别是在控规调整中,将容积率由土地挂牌出让确定的3调高到4.46。2005年至2007年期间,王红8次给予梁晓琦人民币225万元及6万美元,9次给予查红人民币8万元及价值10100元的美容卡1张。
市检察院在办理梁晓琦受贿一案中,发现王红向梁晓琦行贿事实,遂将该案线索指定合川区检察院管辖。2008年4月6日王红被检方采取强措施。侦查过程中,她主动供述了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行贿事实。
庭审中,该房地产公司与王红对检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王红辩称,她给查红财物是节日馈赠,也未谋取任何利益,不应认定为单位行贿罪。她给予梁晓琦的财物中,大多数是梁主动索要,不应计入单位行贿数额。
合川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折合人民币共计281.6571万元,情节严重,应当以单位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王红作为公司法人,实施单位行贿犯罪的直接负责人,也应以单位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公司和王红均不服判决,已提起上诉。
新闻链接:
●2008年11月,市一中院对梁晓琦案公开宣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违法所得1589.3836万元予以追缴。
●2009年5月,市三中院对查红案做出一审判决:查红任职期间共受贿人民币109万元,判处有期徒刑10年零6个月,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罗玺 鲜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