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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时间: 2010-02-08      浏览次数:2025次
金融犯罪手法翻新 “洋和尚”偷猎内地
关键字:金融犯罪

2010年02月07日 22:44  来源:来源中国证券报

 

    “2010年2月5日,新西兰籍的吕继宏因涉嫌非法经营罪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第二次开庭。庭审从上午9点45分开始,一直持续到下午5点,但并未当庭宣判。

 

    几公里之外的中环广场,坐落在繁华的淮海中路,吕继宏的亚财同星投资管理公司就设在这里。在这座高档写字楼里,吕继宏曾经谈笑间就做成几亿元乃至几十亿元的金融业务,现如今这个著名的“金融家”因涉嫌非法从事金融业务而被指控,涉案金额高达数十亿元。

 

    实际上,近几年来,打着境外金融机构的幌子非法从事金融业务的新型金融犯罪案件在上海、北京、广州、杭州、成都等地频频出现。不法分子通常以一个境外机构作总部,再在境内开设所谓分支机构,非法从事金融业务。有的在境外私设外汇、黄金期货交易平台,招揽境内客户进行交易,从中收取佣金;有的宣称从境外引进高额回报投资产品,然后把投资者的血汗钱一卷而空;有的开设地下钱庄,非法从事外汇交易。

 

    “这些案件呈现出多为境外人员参与作案、涉案金额特别巨大等特点,作案手段也是五花八门,给检察机关的办案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上海检察院二分院侦查监督处处长邵义祖撰写的《以“境外机构”名义进行金融犯罪手法翻新》调研报告显示,2008年至2009年底,上海检察机关共办理此类案件9起,涉案总金额达82亿元。”

 

    “地下钱庄”暗潮涌动

 

    在被公安机关控制起来之前,吕继宏一直以一个“金融专家”的身份出现在公众面前。

 

    2002年,吕继宏在上海设立亚财同星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作为亚信金融公司在中国大陆的经营机构,亚信金融注册地在新西兰。自2006年开始,吕继宏分别以亚信金融集团主席、亚信金融卓越基金会CEO等名义出席国内重要经济论坛,发表有关私募股权、高端私人金融服务等方面的观点。

 

    今年46岁的吕继宏,看起来要比实际年龄年轻一些,带一副眼镜,显得文质彬彬。他个子不高,有些瘦削,也许是由于被关押,脸色并不好,这让他看起来更清瘦。在一些接触过他的人士眼中,吕继宏说话语气平稳,条理清楚,颇有些金融家的派头。在来上海之前,吕继宏在海外有超过20年的金融从业经验。而其服务的亚信金融,主要是为个人提供非银行金融服务。

 

    不过,在中国,亚财同星更像一个银行,一边吸收社会存款,一边对外发放贷款。吕继宏的业务分成几大块:存贷款、外汇交易、银行卡代理。亚财同星成立以来,在上海及周边地区开展吸收存款、发放贷款、买卖外汇、信用卡代理等银行业金融业务,发展境内客户382个,营业额达数十亿元人民币。

 

    2005年至2008年,亚财同星先后以资产管理、投资理财、外贸保证金等方式向上海、四川、云南等21个企业和个人吸收存款共计11.05亿元人民币。2004年,亚财同星向上海两家企业发放共计711.46万元的人民币信用贷款,收取利息13.24万元。

 

    通过境内的亚财同星和境外的亚信金融两家机构的联合操作,外汇交易是吕继宏的核心业务。其模式是,与企业签订合作协议之后,由亚财同星在境内收取人民币保证金,在境外由亚信金融发放外币贷款,或者在境内由亚财同星发放人民币贷款,亚信金融在境外收取外币保证金。在交易过程中,吕继宏收取相应利息。

 

    2003年,吕继宏通过亚财同星与上海三家企业签订合作协议,收取13.49亿元人民币作为担保,而由亚信金融在境外向相关企业提供外汇贷款,亚财同星在境内收取公司支付的贷款利息为8132.65万元。2005年,亚财同星又向上海两家企业发放1500万元人民币贷款,而在境外由亚信金融向两家企业的母公司收取共计202万美元的担保金。从中,亚财同星收取利息共计62.88万元人民币。

 

    除此之外,2006年,亚财同星还在境内代办由亚信金融在境外发行的信用卡,并提供境外透支消费,境内人民币还款业务。仅此一项,亚财同星就代收人民币140.77万元。

 

    吕继宏开展这些业务未获得中国金融主管部门的批准,亚财同星也一直没有开展金融专业业务的资格。

 

    “除了没有得到监管机构批准,也没有任何机构对其进行监管,这就是个银行。”邵义祖认为,“亚财同星缺乏的监管环节,正是金融行业最重要的部分。”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金融服务必须满足一定的资质要求,并得到相关金融监管部门的批准。“比如银行必须满足资本充足率的要求,满足存贷款比率的要求,满足核心资本金的要求,这些资质和要求实际上也是保证客户资金安全,维护金融稳定的要求。”

 

    邵义祖说,这些地下钱庄操作程序简便,吸引了一些企业和个人。“比如,有些公司在境内的子公司需要资金周转,走正常的外汇汇款或者银行贷款,审批程序都比较麻烦,而从这些地下钱庄走,就快很多。”一些要去境外赌博的人更青睐地下钱庄的服务。

 

    莫日基和李启荣是新加坡一家私营企业的员工,从2003年起,他们分别受公司负责人巫某指使,在上海、江苏等地租用民宅作为公司的经营场所,为境外赌博、洗钱及逃避境外贸易监管的境内单位和个人提供外汇买卖结算。至2006年,已涉及国内23个省的8家单位和551名个人,涉案金额超过53亿元人民币。2007年,莫日基和李启荣被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判处14年、13年有期徒刑。

 

    邵义祖说:“涉案境外机构或个人对我国外汇管理情况非常熟悉,他们利用国内一些企业在经营中用汇管理上的限制,以及一些人将钱财转移至境外进行赌博等不法活动的需要,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专门从事非法外汇交易。”这些地下钱庄的存在不但给国家的外汇管理造成巨大损失,而且由于缺乏有效监管,潜伏着很大的金融风险。

 

    “庞氏骗局”屡屡上演

 

    丁真和贺旻在香港设立亿汇香港投资公司,产品只有一个:“亿汇稳健组合基金”。最大的卖点是,投资这款基金,投资者在第一个月就可获得2%的投资回报。从第三个月开始,回报率为3%;从第六个月开始,利润分红高达5%。

 

    远超想象的高回报率让退休在家的杨女士甚为动心。她文化程度不高,辛辛苦苦攒下的一些积蓄又不够养老所用。如何投资才能既保险又有高回报呢?亿汇公司的宣传打动了她。在与亿汇签订《基金合同》之后,杨女士将10万元存进了亿汇公司指定账户。头两个月,约定分红顺利入账,杨女士彻底放心了。退休教师徐某也认为,亿汇稳健基金回报率高,约定回报也能顺利入账,于是将22万元现金汇入了亿汇公司账户。

 

    骗局终究是骗局。在没有等来约定分红之后,徐某咨询亿汇公司业务员,得来的却是“公司已经关门”的消息。公司关门了,众多“徐老师”的投资款却再也追不回来。这些所谓的投资款全部被揽入了丁真、贺旻等一班亿汇公司职员口袋之中,而没有一分钱被用来做实质性投资。

 

    事后看来,丁真、贺旻的做法是典型的“庞氏骗局”。用高回报的宣传获取投资者的资金,然后支付一些红利,吸引更多人的投资。以后来的资金支付之前的红利,受骗规模就像滚雪球般越来越大。

 

    这个骗局之所以能够得手,关键原因有两个,首先是所谓的高回报,其次是装得像。被骗的杨女士说:“他们的公司、网站和提供的材料都非常正规,开始根本没有意识到这是个陷阱。哪怕只要多考虑一下,就可以发现这个骗局,但被高额回报的利益冲昏了头脑。”

 

    设计骗局的丁真和贺旻在开设亿汇之前,只是两个无业游民。丁真只有初中文化,毕业后一直无稳定工作。两人在“一番考察”之后,在香港注册登记了亿汇香港投资公司,并把公司账户设在香港汇丰银行,对外宣称公司总部在香港,并在上海租用高档写字楼作为办公地点,招兵买马推销“亿汇稳健组合基金”。

 

    为了看起来很专业,丁真布置制作了一个颇为专业的公司网站,特意使用带有“HK”字样的域名,网站随时更新客户信息,记录客户“交易”情况。

 

    熟悉此案的检察官告诉中国证券报记者:“客户能从网站上查到自己的交易信息,再到公司实地走访,看到公司装潢很有派头,材料宣传、合同签订和业务咨询方面都显得十分规范,很容易掉进陷阱。”高档办公楼、高额利润分红、专业规范的表面文章,让这个实质简单的骗局“杀伤力”十分巨大。

 

    上述检察官说,这个亿汇公司以香港公司做幌子,声称由香港富商开设,公司网站域名中也有HK字样,再加上雇佣一大批有金融产品销售经验的业务员,花言巧语,导致投资者盲目相信高回报,让很多想到“境外淘金”的投资者上当受骗。

 

    根据司法机关调查,从2008年5月至11月,丁真和贺旻分别在上海静安区、徐汇区等黄金地段的豪华写字楼设立了五个分部,诈骗被害人30余人,涉案金额高达700余万元。2009年,丁真和贺旻被上海市检察二分院以集资诈骗罪提起公诉,并被判处有期徒刑。但赃款只追回200万元,大部分损失已无法追回。

 

    “保证金交易”瞒天过海

 

    亿汇公司的“庞氏骗局”并没有特别的伎俩,更具隐蔽性的是两个外国人筹划的巨副亚洲公司。

 

    蔡某是印度尼西亚人,从小在新加坡长大,大学毕业后在一家投资公司工作,艾某是马来西亚人,在新加坡的一家期货公司从事销售工作。

 

    2005年,蔡某在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了巨副亚洲公司,公司指定艾某为董事,以艾某的名义在香港东亚银行开设账户,并向美国一家公司租借了网上期货保证金交易平台,以从事期货经纪生意。

 

    随后,两人又在上海注册了上海鼎仪投资顾问有限公司,通过网站宣传买卖外汇、黄金期货保证金交易,业务员随机拨打电话等方式,向客户介绍根据保证金比例放大交易的“优势”,吸引客户参加买卖外汇、黄金期货交易等。客户可以通过两种形式实现开户,一种是与鼎仪公司签订客户交易协议,由业务员将客户协议在网上进行开户,一种是客户直接通过公司网站填写申请书确认开户,公司再将用户名和密码保证金账户通过电子邮件发到客户邮箱。为掩人耳目,他们让客户在汇款用途上写明“购物、旅游”等,将所有兑换的美元均汇入香港的巨副亚洲公司账户。

 

    根据巨副亚洲制定的规则,客户得到自己的账户、密码之后,可以在网上24小时实时交易,利用保证金制度,客户可以按照1:100的比例放大交易,既可以做多,也可以做空。每笔交易公司收取1%-5%佣金。从2006年9月4日至2009年1月14日,巨副亚洲共收取中国945名客户保证金1100万美元,收取交易佣金300多万美元。

 

    表面上看,巨副亚洲赚的是经纪费,能不能从交易中赚到钱,则要看客户自己的本事。这也是该案的欺骗性所在。但事实上,在上述时间段里,中国客户从事期货交易损失达800多万美元。换句话说,在客户所交的1100万美元保证金中,除了巨副亚洲收取的300多万美元佣金外,其余已亏损一空。而1:100的交易杠杆比例,远远超过国内法律规定的标准,更不用说每笔1%-5%的佣金费率。

 

    邵义祖说,蔡某就是抓住投资者“以小博大”的赌徒心理,投资者认为自己亏损了是自己没看准,即使亏光了也会“愿赌服输”。

 

    “很多人都觉得外来的和尚会念经,一些投资者以为‘境外机构’服务到位且经验丰富,可以带来丰富的利润,便在不明就里的情况下倾囊而出,这或许是此类案件高发的重要原因。”邵义祖说。

 

    一位熟知此类投资内幕的人士对中国证券报记者分析,像这样让投资者把钱汇到境外账户,通过网上操作从事境外黄金、外汇保证金交易,漏洞实在太多。“钱到境外账户里,如何操作,如何交易,投资者已经丧失了主动权。”该人士说,根据国内资本投资的架构,为了保证投资者资金安全,一般会设立投资者、经纪机构以及银行资金托管方三方面的资金安排。而在这个案子里,资金由投资者直接通过汇款汇到了巨副亚洲香港账户中,交易账户、密码则由巨副亚洲通过电子邮件告知投资者。“投资者怎么能保证这些资金和账户的安全呢?资金的托管、交易都在巨副亚洲监控之下,只要做一点点手脚,投资者完全可能血本无归。”

 

    “另外,客户表面上可以通过网上交易系统24小时交易,而事实上,谁能保证巨副亚洲就一定按照客户指令来操作资金呢?”该人士说,在三方托管体制中,经纪机构和资金托管机构每日通过对账单确认客户交易指令是否被实时、准确执行,但当资金的托管、交易都处于巨副亚洲监控之下时,这种对账单确认模式基本无法实现。“做个最简单的假设,如果巨副亚洲给的交易系统只是个空壳,只要把客户的交易记录打印出来寄给投资者,背后则拿着投资者的资金做反向交易,甚至不做交易,哪怕导致再大的亏损,投资者也一无所知。”

 

    更隐蔽的方式还有虚增交易

 

    跟蔡某、艾某一样,新加坡的李春盛在上海开设意林公司,招揽客户参与境外的外汇、黄金保证金交易。李春盛的发财之道是在接受客户委托理财的时候,冒充客户名义自行撤资、交易,将客户保证金转化为交易佣金流入自己的口袋。在李春盛插手的75.5万美元委托款中,撤资总额达14.6万美元和16.77万元人民币,全部进入李春盛及其妻子的个人账户。2008年,李春盛被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罚金240万元。

 

    在邵义祖调查过的9宗案件中,8宗是非法从事境外黄金、外汇期货保证金交易,造成的损失超过2亿元。

 

    完善监管刻不容缓

 

    不管是境内人士冒充“洋和尚”行骗,还是境外不法分子渗入境内从事金融犯罪活动,此类金融犯罪案件已在全国多地出现,影响十分恶劣,也对我国金融监管提出了严峻考验。

 

    邵义祖分析这些案件后认为,境外机构在境内非法从事金融业务的新型金融犯罪案件呈现出五大特点。一是非法从事金融业务活动的种类较多,有的高息揽存放贷,有的进行信用卡代理,有的从事跨境汇兑业务,有的吸引国内投资者到境外进行外汇、黄金保证金交易,有的开设地下钱庄,逃避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管。二是不法分子要么来自境外,要么打着境外机构的旗号。三是作案手法多样,有的犯罪嫌疑人利用国内公司和个人为其招揽客户,有的利用互联网招揽客户,有的则通过随机拨打电话方式招揽客户。四是涉案资金巨大,9件案件涉案金额82亿元,有的单个案件就涉案数十亿元。五是受害者众多且损失难以挽回,且犯罪嫌疑人非法牟利后大肆挥霍,追赃难度很大。9件案件共涉及受害企业500余家,受害群众7000多人。

 

    上海理工大学教授孙英隽认为,金融环境的规范、金融法制的健全、金融监管的薄弱以及国际合作的不足,都是造成此类案件频频发生的原因。大量案件的事后调查表明,巨款都是通过各种金融机构、在不受任何监控的情况下被转移到境外的,这说明我国对金融诈骗、侵占、骗税、骗汇贪污、受贿等严重经济犯罪的侦办,目前仍处于一种较为被动、滞后的状态。

 

    “金融法规建设落后于金融业发展,缺少完整的反洗钱法律体系。”孙英隽认为,金融机构反洗钱手段落后,还没有开发和建立一套反洗钱的软件和系统,尚未建成与支付清算系统对接的支付交易监测系统,不能对大额和可疑交易及时进行监测、记录。

 

    邵义祖认为,打击境外机构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的一大问题是难举证、难定刑。不少案例只能以非法经营罪起诉,“仅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使得这些违法行为的犯罪成本很低,而要以其他名义起诉,又很难收集证据。”以非法组织投资者境外从事黄金、外汇保证交易为例,其资金存放在境外银行,交易平台也设在境外,要获取犯罪证据十分困难。“就算怀疑他的交易平台也是假的,整个行为有诈骗的可能,也无法从境外获取直接证据,最终只能以非法从事金融活动起诉。”

 

    此外,有些国内监管部门在对金融机构的审核上也有重大缺陷。“这些境内办事机构设立之时,有关部门应对其境外母公司进行一些实体审查。”邵义祖说,“其实只要能够稍微多一些实体审查,很多名为总部实为空壳的境外机构就能很快被发现。”

 

    目前,境外机构在国内设立办事处或代表处,须向省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相关书面证明材料,由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国家工商总局委托,进行程序性审查,认为手续合法完备即予以批准设立,而不进行实体审查。

 

    这些境外机构在国内的代表处设立之后,就会通过网络或者随机电话的方式推销业务,而所收的保证金大多会通过个人账户汇往国外。而如此大额资金的异常流动,应该引起有关金融部门的警惕。以美国为例,金融机构及其职员而不是任何其他机构或个人,承担了识别和判断涉嫌洗钱活动的高风险客户和金融交易的主要责任。金融机构识别出高风险的客户和交易后,在进行充分合理的核查后,按规定将信息报告给金融情报机构。由此,搭建一个完整的防范跨境金融犯罪的链条。

 

    “比如,如此大额的外汇在个人账户流转,金融监管部门应该注意。”“大额资金异常进出和流向境外得不到有效监管,客观上使得不法分子的犯罪活动得不到及时制止。”邵义祖说。

 

    对此,检察机关人士和学者都建议,应加强事前监管,做好制度建设,工商、银监、司法等部门应加强协作,完善监管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