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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时间: 2011-09-26      浏览次数:985次
完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关键字:反洗钱

2011年09月26日08:21  来源:金融时报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是遏制洗钱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的重要手段。随着我国经济金融事业的快速发展,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和使用现出新的情况。人民银行作为银行结算账户的主管部门,应进一步从加强账户监督管理出发,结合账户实际情况改进管理方法,切实提高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水平。

 

账户管理与经济发展不相适应

  一是账户管理制度急需进一步整合。2003年,人民银行在制定颁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之后,针对《办法》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及适应业务发展需要,又发布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改进个人支付结算服务的通知》等一系列规章制度。这些规章制度内容前后变化较大,不利于金融机构账户管理人员的学习和掌握,需进一步整合。例如,《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与《办法》相比较,将“开户登记证”改称“开户许可证”,明确了开户许可证记载事项,增加了核准账户种类,细化了印章管理,丰富了部分“个人”身份证件类别等。由此看来,将现有零散的账户管理规定进行整合,形成统一的账户管理制度,不仅顺应客观要求,也有利于指导账户工作开展。

  二是《办法》部分内容与现阶段经济发展不相适应。《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基本存款账户和一般存款账户不能在同一银行机构开立。该规定与现实经济活动不相适应。如用于借款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不能和基本存款账户在同一银行机构开立,使银行机构对存款人贷款资金难以监管。目前大部分银行机构均要求存款人将基本存款账户开立在本机构后,方可对其贷款。同时,为监管贷款资金的用途,大部分银行要求存款人单独开立账户进行贷款资金监管,使得多数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行借款的存款人其借款户只能以借款协议开立专户进行管理,但《办法》对以借款协议开立的此类专户并没有相应的条款进行规定。《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但随着《反洗钱法》等法律法规的出台,银行在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下,应在同意存款人开户前,就对存款人进行真实性调查。因此规定账户在核准后3个工作日才能使用不利于存款人及时办理结算业务。

  此外,部分账户制度需进一步完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代理开户不经过授权存在较大风险、账户监督管理需要进一步强化、账户管理中嵌入现金管理内容难以有效实施等方面的问题也需要引起重视。

 

完善管理适应发展需要

  其一,完善和补充《办法》相关规定。一是对部分账户进行数量控制。二是比照单位账户代理开户、变更、撤销、更换印鉴等可授权他人办理,且他人办理时须携带授权书和双方身份证件的规定,建立个人结算账户代理行为的授权规定,保障个人结算账户资金安全。三是依据《现役军人和人民武装警察居民身份证申领发放办法》区分公务活动和社会活动,在账户管理规定中明确现役军人或者人民武装警察开立个人结算账户需要提供的证件证明。四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开立账户,纳入统一的《办法》管理,或者单独制定管理办法,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支付清算组织在人民银行开立和使用账户的行为。

  其二,进一步加强账户监督管理。一是增加未经人民银行核准开立基本账户、临时存款账户超期限使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种类,加大对部分不良账户行为的处罚力度。二是修改《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关于“公款私存”的规定,考虑允许银行机构受理“明知或应知是单位资金,而以自然人名称开立账户存储”的业务,但应及时按照反洗钱可疑交易报告程序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三是建立人民银行与银监会合作监督管理机制。

  其三,在账户管理中合理加强现金管理。将目前账户管理规定中的现金管理内容纳入《现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并予以调整,同时协调相关部门尽快出台修订后的《条例》。《条例》应与账户管理规定之间协调一致,避免出现“现金结算户只在一个银行开立”的冲突。无论账户管理规定中的现金管理内容是否纳入《条例》中予以调整,建议都不对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和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账户进行现金审批。

  除了上述几方面之外,对账户分类管理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减少账户分类,降低交易成本也是完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