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05月03日 13:38 来源:羊城晚报
本报讯 羊城晚报记者余颖报道:记者获悉,《广东省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5月1日起实施,这也是全国第一部以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为规范内容的省政府规章。
据广东省打私办副主任孙晓和介绍,现行的反走私体制是“联合缉私、综合治理”,涉及的职能单位有二十多个,但由于现行法律法规对各级政府、各有关单位在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中的职责规定不明确,很多工作难以协调开展和进行责任追究,特别是随着反走私形势的发展变化,出现了很多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新情况、新问题,以致在开展反走私工作时执法依据不足甚至无法可依,给反走私工作的深入开展带来了现实的难题。《规定》的颁布实施,标志着广东反走私工作正式迈上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根据《规定》,反走私综合治理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尽其责、企业自律配合、群众积极参与的工作机制。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检查考核,并建立以考核结果为依据的奖惩制度。具体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办公室负责。其中,沿海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基层反走私巡查工作机制,重点地区可以组建巡逻督查专业队伍,协助配合海关、公安和工商等部门,加强对非设关地反走私重点地区的巡查。
《规定》的一大亮点,就是规范和建立了非海关监管区查获涉嫌走私无主货物的处理机制。各行政执法部门在非海关监管区查获现场无所有人的应税应证进口货物、物品和运输工具,经认真调查未能查清所有人、未能取得货物涉嫌走私入境证据的,应当通知货物存放场所的管理人员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开列物品清单,由参与处理的人员和其他见证人在物品清单上签字,并交由当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反走私综合治理机构协调处理。当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反走私综合治理机构应当发布期限为六个月的认领公告。物主在公告期内持合法证明认领的,应当及时退还;公告期限届满无人认领的,移交财政部门依法处理,所得款项存入财政专户,并接受同级审计部门的审计及省人民政府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办公室的监管。
根据《规定》,在商品流通领域经营无合法来源的进口货物、物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以营利为目的,为经销无合法来源的进口货物、物品提供仓储、运输及其他便利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