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17日 08:42法制日报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引起了人们对洗钱犯罪的高度关注。由于洗钱行为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世界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在刑法中将其定为犯罪并强调加以刑事处罚
“洗钱”一词是由英文“MoneyLaundering”直译而来的。顾名思义,“洗钱”即为将“赃钱”清洗干净的行为。从这一层意义上说,洗钱的本质在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收益的性质和来源,使非法收益变为合法资金。虽然洗钱这种行径自古有之,但是在有组织犯罪未呈现出严峻态势的古代,犯罪分子通过犯罪所获得的赃物是有限的,因此还不存在需要大规模清洗“赃钱”的必要。从理论上分析,真正的洗钱犯罪应该是伴随着现代社会中有组织犯罪日趋严重而出现的。
应该看到,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和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毒品犯罪、走私犯罪和金融犯罪等有组织犯罪出现了更加严重化的趋势,其表现为组织规模大、活动范围广、涉案数额巨大、犯罪手段现代化等特点。尤其是受各国和地区金融管理制度的限制,许多犯罪所产生的巨大非法收益无法随意转为合法收益,由此,洗钱作为某些上游犯罪的下游犯罪,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赃物方面显示出十分突出和明显的作用,而各种相关的洗钱活动变得日益猖獗也就不足为怪了。就现代社会实际存在的洗钱犯罪活动分析,世界各国和地区的洗钱犯罪活动日益呈现出以下几个方面的发展趋势:第一,洗钱犯罪分子经常利用金融机构和金融从业人员进行洗钱犯罪活动。第二,洗钱犯罪分子越来越多地利用非金融机构为洗钱活动提供屏障。第三,洗钱犯罪分子越来越多地利用律师、会计等专业人员从事洗钱犯罪活动。第四,洗钱犯罪分子更热衷于在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的发展中国家从事洗钱犯罪活动。第五,洗钱犯罪分子的洗钱手段和洗钱技术日益现代化。
现代意义上的洗钱开始于本世纪20年代,在美国的工业中心芝加哥等城市出现了阿里•卡彭、约•多里奥和勒基•鲁西诺为首的庞大的有组织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利用美国经济发展过程中广泛运用现代化生产技术的机会,大力发展自己的犯罪企业,谋求巨额的经济利益。但是由于美国有着严格的金融管理制度和税收征管制度,使这些犯罪收益无法自由自在地消费和使用。于是该犯罪集团中的一个财务总管购置了一台自动洗衣机,为顾客清洗衣服,并收取现金,然后将犯罪收入混入这些现金中一起向税务机关申报,使其变为合法收入。由于这种将非法收入转变为合法收入的过程是通过设置洗衣环节完成的,于是就形成了现代意义上的“洗钱”概念。
正是因为“洗钱”一词的直译较为生动,因而长期以来被人们普遍接受并被世界各国和地区的法律普遍运用。同时,由于洗钱行为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因而世界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在刑法中将其规定为犯罪并强调加以刑事处罚。
美国反洗钱法律主要由联邦层面制定,包括《1970年银行保密法》、《1986年控制洗钱法》、《1992年阿农奥•怀利反洗钱法》和《1994年禁止洗钱法》等。此外,还有重要反洗钱规范性文件《2000年反洗钱战略》。洗钱作为综合性罪名,被列为联邦级重罪,包括非法金融交易罪、非法金融转移罪、推定洗钱罪、非法所得进行金融交易罪等四种具体的犯罪。根据《控制洗钱法》的规定,“明知”是洗钱罪的主观要件,但是,由于美国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涵盖了170多种犯罪行为,所以这种“明知”只是清楚所清洗的是犯罪所得即可,至于所得究竟来源于何种具体犯罪活动则并不要求。
英国规制洗钱犯罪的法律主要有两部,即《2002年犯罪收益法》、《2003年反洗钱法规》。前一个法律文件是反洗钱的刑事法律,着重规定了洗钱犯罪的构成要件及刑事司法程序;后一个法律文件则是反洗钱的综合法律,着重规定了有关机构防范洗钱犯罪的法律义务,并相应地设定了相关金融机构及其他机构防范洗钱犯罪的法律责任,尤其是刑事责任。英国法律规定的洗钱犯罪主要有这几种行为:掩饰犯罪财产罪,即指一切在英国境内隐藏、掩饰、转换、转让、转移犯罪财产的行为;安排犯罪财产罪,即指出于明知或者怀疑犯罪财产而达成安排或者形成与该安排有关联的为自己或者为他人获得、保持、使用或者控制该犯罪财产的行为;获得、使用与占有犯罪财产罪,即指获得、使用及占有犯罪财产的行为。英国法律中的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包括一切犯罪。
瑞士通过《刑法典》具体规制洗钱犯罪。其上游犯罪特指严重犯罪和可处以1年以上20年以下监禁的犯罪。《加拿大刑法典》中将洗钱行为规定为“清洗犯罪收益罪”。其上游犯罪包括可以公诉罪以及实施可以公诉罪的共谋犯、未遂犯、事后从犯、教唆犯等。
俄罗斯规制洗钱行为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独立的法典《俄联邦反犯罪收入合法化(洗钱)和反恐怖主义融资法》以及《俄罗斯联邦刑法典》,还包括总统签署反洗钱的立法命令与规则、反洗钱职能部门的条例与规章等。根据《俄罗斯联邦刑法典》规定,所有的非法所得都可构成洗钱罪,没有罪重之别,没有罪质差异,也即一切犯罪所得皆可构成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俄罗斯有关反洗钱的立法中尚未出现法人构成洗钱犯罪主体的内容;在俄罗斯司法活动中普遍确认了洗钱罪的犯罪主体是上游犯罪以外的自然人。
我国台湾地区曾于1996年10月制订了亚洲第一部反洗钱专门法《洗钱防制法》。该法明确规定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须为重大犯罪,即最轻本刑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刑之罪,或相关危害社会治安及经济秩序较为严重之多种犯罪形态,或相关犯罪所得在新台币两千万元以上者。台湾地区洗钱犯罪的主体包括法人,同时还包括上游犯罪的行为人。具体罪名包括洗钱罪、帮助洗钱罪、泄露秘密罪等。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体制的转变,我国刑事立法对于洗钱犯罪的规定也有一个发展过程:1979年刑法没有规定洗钱犯罪。199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禁毒的决定》,在国内法中首次将隐瞒或掩饰犯罪收益的洗钱活动规定为犯罪。我国1997年新刑法在金融犯罪中明确设立了洗钱罪这一罪名。2001年刑法修正案(三)在原洗钱罪上游犯罪为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和走私犯罪的基础上,增加了恐怖活动犯罪。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又将贪污贿赂犯罪和金融犯罪列入了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之中。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具体规范了金融机构预防监控洗钱活动的行为。为依法惩治洗钱,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资助恐怖活动等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于近日颁布了司法解释。该解释对洗钱罪上游犯罪的范围、洗钱罪构成要件中“明知”的认定以及洗钱罪行为方式的界定等均作了明确规定。
(作者系华东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