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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时间: 2008-12-02      浏览次数:3460次
逾8成受调查者认为择校费应纳入商业贿赂范围

  中国青年报12月2日报道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针对商业贿赂刑事案件中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明确了法律适用依据,其中明确规定医生、教师吃回扣以受贿罪论处。

  上周,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通过互联网,对2185人进行的在线调查显示,16.8%的人认为“两高”发布的《意见》能够震慑或降低商业贿赂现象,38.9%的人持相反态度,认为《意见》的作用不能被高估,44.3%的人表示《意见》的作用目前还不好说,要看实际效果。

  82.9%的人认为择校费应纳入商业贿赂范围

  “医生掌握着生命,教师掌握着灵魂,他们对我们一生起到很大的影响。如果他们都向金钱低头,徇私舞弊,那我们的社会还有什么希望!”网友“KevinS”留言说。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阮齐林认为,医生拿回扣的根源在于劳动与收入不相称:“国外‘重医轻药’,医生重视看病,用药非常谨慎。而中国的现状是‘轻医重药’,没多大病给你开一堆药,往往还是最贵的药。因为医生工资太低,看一个病人才收一元钱的门诊费,这和他的劳动不相称,所以只能通过卖药拿回扣这个方式弥补收入的不足。”

  调查中,30.6%的人认为医生与教师地位特殊,应高薪养廉。

  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教授黄卫伟表示赞同,他认为要解决医务人员或教师的受贿行为,首先应提高他们的待遇,允许他们从正当的渠道拿到足够的合理的收入。

  “政府官员掌握着公权力,他们的商业贿赂更可怕。”天涯论坛里,一名网友的留言吸引了很多跟帖,到底什么行业或职务的商业贿赂对社会危害最大呢?

  本次民调中,网友评出了“对社会危害最大的商业受贿者”,依次为:官员或公务员(83.7%),司法人员(70.1%),工程建设人员(63.9%),政府采购经办人(51.1%),医生(44.8%),教师(24.2%)。

  阮齐林表示,任何行业的人只要滥用公权力、收受贿赂都属于违法行为,对社会的危害都是巨大的,“《意见》出台以前,医生和教师如果在从事公务活动中收受贿赂,也是构成犯罪的。只是过去对这个问题一直比较回避,所以现在又强调一遍。不过最敏感的医生拿红包问题,《意见》里还是没有规定。”

  “择校费比教师吃回扣更可怕,直接造成了教育不公平,理应纳入商业贿赂范围!”一名网友留言说。

  调查中,82.9%的人赞同此观点,认为择校费也应纳入商业贿赂范围;36.9%的人认为《意见》中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范围还应扩大。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会计系教授雷光勇则认为,择校费不能算商业贿赂,商业贿赂是商业过程中为达到商业目的而发生的财富非生产性转移行为。而家长择校不是商业行为,择校现象存在的原因是教育资源配置有问题,优秀教育资源太少。他同时指出,扩大商业贿赂范围,可以起到法律上的威慑作用。但是,最关键的问题是如何有效地将商业贿赂识别出来。

  杜绝商业贿赂的有效办法是建立内部控制制度

  “在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可能存在甲、乙方串通的情况,如甲方透露标底(指发包方定的价格底线)给乙方,然后乙方请几家公司来围标,提高工程造价,从中获得回扣。”北京市某国企工程建设管理部门职员小侯告诉记者,一些企业,特别是国企中,存在这样的商业贿赂行为,政府很难对此进行监管,在无人举报的情况下,审查难度很大。

  调查显示,75.0%的人认为商业贿赂无孔不入,必须重拳打击;43.0%的人认为《意见》判定贿赂方式的细则还不完备,担心具体实施起来会有困难。

  雷光勇说,单从受贿者方面很难识别商业贿赂,除非多个受贿者之间内部出问题,如分脏不均等。当然,如果施贿者未达到商业目的,很可能将受贿者举报出来等。所以一方面举报制度还是有效的;另一方面,杜绝商业贿赂的有效办法是学习美国《反国外贿赂法》中的内部控制制度,通过设计比较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从施贿者方面控制商业贿赂,增加商业贿赂被曝光的概率。

  据了解,内部控制是指一单位内部的管理控制系统,不仅包括单位最高管理层用来授权与指挥经济活动的各种方式方法,也包括核算、审核、分析各种信息资料及报告的程序和步骤,还包括对单位经济活动进行综合计划、控制和评价而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内部控制的目标是保护单位财产、检查有关数据的正确性和可靠性、提高经营效率、贯彻既定的管理方针。

  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注册审计师小徐告诉记者,商业贿赂通过审计是很难查出问题的,而最有效的办法是广泛地建立内部控制制度,让施贿者无从下手,也让受贿者无法越权操作,“但建立这个制度是企业自愿的行为,目前只有部分国企实施了这个制度。”小徐建议,政府应在国企及事业单位广泛推行内部控制制度,以有效杜绝商业贿赂行为,由此渐渐推广到私营企业。

  民调显示,60.2%的人认为国家需完善商业贿赂监管机制,59.5%的人期待更多惩治商业贿赂的措施和办法出台。 (本文来源:中国青年报 作者:肖舒楠 李春莲)

  国家明确规定医生教师吃回扣将以受贿罪论处

  新华社电(记者 杨维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针对当前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明确了法律适用依据。“两高”有关负责人说,商业贿赂犯罪涉及刑法规定的全部八种贿赂犯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

  根据《意见》规定,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师,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销售方财物,为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在招标、政府采购等事项的评标或者采购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根据《意见》规定,商业贿赂中的财物,既包括金钱和实物,也包括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如提供房屋装修、含有金额的会员卡、代币卡(券)、旅游费用等。(来源:北京青年报)

  另据新京报报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针对当前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明确了法律适用依据。

  《意见》共十一条,主要涉及商业贿赂犯罪的范围,“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的认定,医药购销、工程建设、政府采购等领域中商业贿赂犯罪的认定,商业贿赂犯罪的犯罪对象及其数额的认定,商业贿赂犯罪中不正当利益的认定,商业贿赂犯罪罪与非罪的认定以及商业贿赂犯罪共同犯罪的认定等七个方面的内容。据新华社电

  焦点

  医生教师吃回扣算受贿

  根据《意见》规定,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教师利用教学活动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物品销售方财物,为物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解读】

  “目前,一些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领域,如医疗、教育、招投标等领域,严重危害群众利益的商业贿赂犯罪较为突出。”“两高”有关负责人说,如医生“开单提成”,收受医药产品销售方以各种名义给予的回扣,教师收受回扣等,群众反映强烈。

  提供旅游费用可算贿赂

  《意见》规定,商业贿赂中的财物,既包括金钱和实物,也包括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如提供房屋装修、含有金额的会员卡、代币卡(券)、旅游费用等。具体数额以实际支付的资费为准。

  《意见》还规定,收受银行卡的,不论受贿人是否实际取出或者消费,卡内的存款数额一般应全额认定为受贿数额。使用银行卡透支的,如果由给予银行卡的一方承担还款责任,透支数额也应当认定为受贿数额。

  【解读】

  “两高”有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随着贿赂犯罪由权钱交易发展到权利交易、权色交易,用提供无偿劳务、免费旅游等财物以外的财产性利益以及晋职招工、迁移户口等非财产性利益进行贿赂的案件频繁发生。

  “两高”有关负责人说,综合考虑我国国情和司法操作的实效性,《意见》将贿赂的范围由财物扩大至财产性利益。财产性利益的数额认定,以实际支付的资费为准。

  正当馈赠与贿赂有界限

  《意见》指出,主要应当结合以下因素全面分析、综合判断:发生财物往来的背景,如双方是否存在亲友关系及历史上交往的情形和程度;往来财物的价值;财物往来的缘由、时机和方式,提供财物方对于接受方有无职务上的请托;接受方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提供方谋取利益。

  【解读】

  法律并不禁止亲友之间的正当馈赠行为。然而,一些犯罪分子在实施贿赂犯罪的时候,借馈赠之名而行贿赂之实,并以正当馈赠为其行为辩解。《意见》,为正确区分贿赂与亲友正当馈赠,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提供了依据。

  商业贿赂涉及八种贿赂犯罪

  “两高”有关负责人说,从司法实践的客观需要和专项治理工作的要求看,商业贿赂犯罪并不局限于刑法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贿赂犯罪,而是涉及刑法规定的全部八种贿赂犯罪: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来源:新京报)

  延伸阅读:医生教师等组成人员构成商业贿赂犯罪刑责明确

  新华网北京11月24日电 (记者杨维汉)当前,医药购销、工程建设、政府采购等领域中商业贿赂犯罪比较突出,群众反映强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了医务人员、教师、评标委员会等组成人员构成商业贿赂犯罪的刑事责任。

  “目前,一些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领域,如医疗、教育、招投标等领域,严重危害群众利益的商业贿赂犯罪较为突出。”“两高”有关负责人说,如医生“开单提成”,收受医药产品销售方以各种名义给予的回扣,学校教师在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采购中收受回扣,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在评标中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等,群众反映强烈。

  根据《意见》规定,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师,利用教学活动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销售方财物,为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在招标、政府采购等事项的评标或者采购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来源: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