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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时间: 2010-11-13 浏览次数:1770次
购买礼品贿赂客户借机提高知名度
关键字:商业贿赂
2010-11-13 07:24:27 来源: 三秦都市报(西安)
本报讯 (记者 王嘉 王昭玮 实习生 张晓梅)近日,工商莲湖分局执法人员在对药品消费市场检查中,查处一起商业贿赂案,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贿赂当事者给予了3万元的处罚。
10月25日,执法人员在对药品消费市场检查中,发现太阳石药业有限公司为拓展西北市场,提高太阳石系列品牌的知名度和销售额,利用该公司西北办事处推广宣传的平台,于2010年3月6日以现金支付鑫龙医药公司返利2149元,此款收款人为鑫龙公司相关个人所收,鑫龙医药公司既未向太阳石提供任何收款票据,也未入该公司账务;同年3月16日该公司西北办事处购买礼品5800元赠送相关客户,以便巩固业务关系,获取销售“太阳石”系列药品交易机会。
经查明,当事人行为已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该局对太阳石(唐山)药业有限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处以3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