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28日 07:53:54 来源:中国青年报
2006年以来,腐败现象在我国呈现出级别越来越高、涉案金额越来越大、群蛀现象日益严重的三大发展趋势。2009年仍在延续这种趋势,但也具有一些新的特点。
首先,腐败主体向基层渗透,从级别来看主要集中在科级干部层面上。由于这部分干部与基层民众直接接触,故其影响的恶劣程度比级别更高的干部更甚,基层民众对其腐败的感受也更为深切。如,住房超过300平方米的许昌霸陵公园主任赵某(科级干部),在景区内违规建设个人住房和用车超标,在年中一度成为网上的热点新闻,被网民称为“许昌最牛科级干部”。
其次,与此相关,沿海地区干部队伍,特别是年轻干部中的腐败现象比内地突出。由于科级干部年龄较小,故而一时间“年轻干部成为腐败高发群体”的问题成为人们热议的话题。这一现象除了表明沿海地区在大力发展经济的同时,应注意政治文明的建设,保持干部队伍的廉洁外,还说明建设年轻干部队伍和完善用人制度的重要性。
第三,由于执法行为的偏差,出现多起群体性突发事件。典型的有湖北的“1·7天门事件”和“6·17石首事件”。虽然两起事件最后都得到了很好的解决,有关责任人受到了追究,但是它们的发生给我们的基层组织以极大的警示,即群众的事无小事,必须认真对待。
第四,一些领域的腐败行为和潜规则未绝,另一些领域(如高校)的腐败浮出水面。2009年曝光的胡士泰等4人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力拓门”,使人们看到企业反商业贿赂斗争的长期性。而曝出的广东湛江师范学院院长、党委副书记郭泽深在学校基建、财务等方面涉嫌经济问题,被宣布实施刑事拘留,武汉大学副校长受贿被拘,以及复旦大学同门师兄弟相互抄袭的学术丑闻更是令人震惊。这些年高校日趋行政化,使在行政领域内的腐败现象也在被视为“一片净土”的大学中出现。媒体列举的高校落马领导长长的名录,加上不间断的剽窃之类的学术腐败丑闻,使高校廉政建设的问题被提到议事日程上。
第五,不正之风依然未绝。2009年的不正之风除了媒体披露的动用公款盖干部别墅外,还有斥巨款“上学”镀金。如,10月26日至11月21日,四川雅安名山县以“有些干部思维方式太落后”为由耗资100多万元选派了100名领导干部分两批前往清华大学开展了为期一个月的研修。对于西部地区一个并不富裕的县城来讲,百余万元的支出不是一个小数目。
不正之风的表现形形色色。4月2日河南省召开“讲正气、树新风”主题教育活动动员大会,时任中共河南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徐光春在狠批奢靡之风时指出,已经形成或正在形成的不良风气有四种:一是贪大求洋、追求豪华、过度消费、不注意节俭的奢靡之风;二是急功近利、目光短浅、脱离实际、做表面文章的浮躁之风;三是贪图享受、贪图钱财、贪图美色的贪占之风;四是跑官要官、买官卖官的跑要之风。
第六,司法腐败依然严重。年中重庆打黑中暴露出的司法机关人员与黑恶势力的勾结状态令人吃惊。在这一行动中,截至10月28日共有2954名涉黑人员被缉拿归案,司法局原局长文强等10名厅局级官员(其中多为司法人员)落马。它清楚地展现出近些年来,在一些地区黑恶势力渗透到我们的一些部门中,腐蚀拉拢党员干部,使之成为他们的保护伞的严重状态。
第七,官员八小时之外行为的监督仍然存在漏洞。2009年5月邓玉矫刺死官员案引人瞩目。该案显现出部分干部的无耻和堕落,后者在受到社会舆论一致唾弃的同时,也让社会看到对官员八小时以外行为的约束和监督问题。
2009年也是党和国家继续加大反腐败力度、人民与贪官继续较量的一年。从总体上看,2009年的反腐败具有以下特点:
首先,进一步加强了党员干部队伍的建设。1月10日至11日中纪委五届全会在京举行,强调切实解决党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特别是对有以下顶风违纪行为的领导干部必须严肃处理:一是对于“跑官要官”的,要批评教育,不能提拔重用,在重要岗位上的要予以调整,已得到提拔的要坚决撤下来;二是对“跑官要官”制止不力造成用人严重失察失误的,要严肃追究责任;三是对于放任、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领导干部职权和职务影响经商办企业或从事中介活动谋取非法利益的,要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责令辞职,并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四是对利用婚丧嫁娶等事宜收钱敛财的、参加或到国(境)外赌博的要从严惩处。
之后,中共中央十七届四中全会将坚决反对腐败作为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重申要把反腐倡廉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并规定违反规定收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按照组织程序一律先免职,再依据规定处理。
其次,加大了反腐败立法的进程,2009年出台了多部法规和党内规定。
其中比较重要的,一是最高法和最高检新增九个刑法罪名,尤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引人注目。刑法修正案(七)将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收受贿赂数额较大或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行为,以及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及其他关系密切的人,利用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索贿受贿行为,规定为犯罪。
二是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该规定弥补了以往问责制度的缺陷,确定了问责原则,并规定了问责的情形、从重问责、从轻问责、问责程序和问责方式,以及适用、范围、程序,被问责者复出的原则、条件和程序;规定在七种情形下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还首次将用人制度上的问题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出现的问题(也即监督问题)列入问责范围。
三是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该规定明确指出,国企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构成犯罪被判处刑罚的,则终身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未经批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决定本级领导人员的薪酬和住房补贴等福利待遇,不得让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在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也不得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并要求国企领导人员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职务消费,如不得将履行工作职责以外的费用列入职务消费。该规定明确禁止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用公款旅游或变相旅游,以及在企业发生非政策性亏损或者拖欠职工工资期间,购买或者更换小汽车、公务包机、装修办公室、添置高档办公设备等。它还对国企领导勤俭节约等问题作出了规定。这一办法对遏制企业腐败具有重要意义。
四是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该条例对于巡视工作的性质、职责、范围、任务、原则、人员管理、监督对象、汇报程序、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回避、工作方式,请示报告制度,巡视工作人员所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学习培训、表彰奖励,纪律和责任,以及违纪后的处分等作出了明确规定。这个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完善巡视制度,规范巡视工作,坚持党管干部、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五是中央纪委颁布的《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它对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的处理依据作了明确规定,界定了“小金库”的涵义;明确了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吃喝玩乐、挥霍浪费,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办公楼或者培训中心,滥发奖金福利,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私分国有资产等行为的处分依据;并区分不同情况界定了从重处分,免予、减轻或者从轻处分的相关政策界限;还针对顶风违纪行为,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按照组织程序先予免职,再依据《解释》追究纪律责任。
中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联合印发了《关于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办法》,明确了2009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小金库”专项治理范围是全国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此次治理工作将持续至年底基本结束。
第三,继续纠正不正之风。2009年,从中央到地方在制止公款出国旅游、滥建楼堂馆所、公款吃喝行为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1月5日,中央纪委、监察部召开了全国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专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会议提出进行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专项工作,并将2009年作为因公出国(境)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年,特别是要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因公出国(境)经费实行先行审核,从经费上严格约束。要加大对顶风违纪行为的惩处力度。重点查处虚报出国(境)任务,通过购买邀请函骗取批准,擅自延长国(境)外停留时间,擅自增加出访国家和地区等案件。
第四,司法部门加大廉政建设的力度。年初最高法院下发了五项禁令,即“严禁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严禁违反规定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严禁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严禁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严禁泄露审判工作秘密。”4月30日,全国人民法院队伍建设工作会议提出,从下半年开始,用一年左右的时间,集中开展以“人民法官为人民”为主题的中级法院、基层法院院长轮训工作,将增强司法能力的培养贯穿于培训工作的全过程和各个方面。随后,一些地方高院以聘请专家或举办法官论坛的形式加强了法官队伍的建设。
第五,各地党组织和政府加强廉政建设,在官员财产申报、公车使用等方面大胆进行改革,推出各种限制性举措。如新疆阿勒泰、湖南浏阳和湘乡、上海、重庆等地推出了含公示或一定程度公示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
2009年的腐败与反腐败经历了非常激烈的较量,其结果是明显的:最后胜利的仍然是人民、党和国家。然而,正如十七届四中全会所强调的,反腐败斗争是长期的、复杂的和艰巨的,今后的较量仍将十分激烈。对此,我们应有充分的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