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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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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时间: 2008-04-24      浏览次数:5020次
中国与西方国家联手压缩外逃贪官生存空间

  新华网北京4月24日电(记者田雨 张景勇 邹声文)全国人大常委会24日分别批准了中国与澳大利亚引渡条约、中国和法国引渡条约。
  根据这两个引渡条约,缔约双方均有义务引渡一方境内的被另一方通缉的人员,以便对其进行起诉、判刑或者执行刑罚。
  至此,中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已批准了三个同西方发达国家间的双边引渡条约。2006年4月,中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批准了中国与西班牙引渡条约。
  全国人大外事委员会表示,条约的批准和生效将进一步加强中澳、中法之间的司法合作,尤其是在追捕包括贪官在内的外逃案犯方面的刑事司法合作。
  公安部此前公布的数据显示,外逃的经济犯罪嫌疑人达500多名,其中多数涉嫌贪污腐败,涉案金额达700亿元人民币,这些外逃贪官多数选择欧美发达国家藏匿。
  而对这些外逃贪官,通过双边司法协助、国际刑警组织等手段遣返并追回财产的只有很小一部分。基于这一现状,中国一直把追捕境外逃犯,特别是追捕外逃贪官,作为对外司法合作的重点。
  据外交部有关负责人介绍,截至2008年3月底,中国已与50多个国家缔结各类双边司法协助类条约共99项,其中民事、刑事司法协助条约58项,引渡条约30项,移管被判刑人条约5项,打击“三股势力”协定6项。
  在签署批准的刑事司法合作条约尤其是与发达国家的引渡条约中,“死刑”问题一直是双方讨论的焦点。由于法国司法机关已经将死刑犯不引渡原则认定为宪法原则,澳大利亚也已经废除了死刑,中法、中澳借鉴此前中国与西班牙引渡条约的相关措辞,务实、变通地克服了双方签署引渡条约的最大障碍。
  中法引渡条约规定:“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犯罪依照请求方的法律应当判处死刑,除非请求方作出被请求方认为足够的保证不判处死刑,或者在判处死刑的情况下不予执行。
  中澳引渡条约也作出了类似的规定:“根据请求方法律,被请求引渡人可能因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犯罪被判处死刑,被请求方应当拒绝引渡,除非请求方保证不判处死刑,或者在判处死刑的情况下不执行死刑。”
  针对引渡条约中的上述条款,中国社会看法不一。有人担心,死刑犯不引渡的条款有可能成为外逃贪官的“免死金牌”,对惩治贪官可能不利。但占多数的意见认为,现在中国首先面临的并不是要不要判处死刑的问题,而是能不能把这些外逃贪官抓回来的问题。
  有专家表示:“把他们引渡回国接受法律审判,首先就是对中国司法主权的实现。否则,让贪官在海外逍遥法外,即使说要对他判死刑,那也是空话。”
  外交部副部长武大伟也表示:“各国法律制度等方面的差异不应成为合作的障碍,也决不能成为腐败分子逃避制裁的借口。”
  近年来,中国加强了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国际公约框架下,开展打击跨国腐败犯罪,包括在资产追回方面进行国际合作。按照公约的有关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6年6月审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六),将贪污贿赂犯罪规定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2006年10月,又审议通过了反洗钱法,这是第一部旨在预防和监控洗钱犯罪的法律;2007年5月31日,中国政府批准设立了国家预防腐败局,进一步加大预防腐败工作力度,开展预防腐败的国际合作和国际援助。
  据公安部介绍,2007年,公安机关经济侦查部门分别从吉尔吉斯斯坦、南非、菲律宾、泰国、缅甸等20多个国家和地区,缉捕外逃重大经济犯罪嫌疑人56名。
  “国际反腐败合作的制度建设与能力建设依然任重道远。一些潜逃国外的腐败分子仍逍遥法外,利用公约引渡和追回资产的成功案例还很有限;技术援助领域的合作尚未有效开展。”武大伟今年初在出席《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二次缔约国会议时表示。
  “应当在尊重主权和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反腐败合作的政治意愿,排除各种因素的干扰,坚决拒绝为腐败分子提供避风港。”武大伟呼吁。